当前位置: 节能环保网 » 固废处理 » 工业固废 » 正文

涉嫌进口禁止进口固体废物 上海和元实业有限公司被罚款

日期:2019-09-10    来源:中国质量信息网

国际节能环保网

2019
09/10
10:18
文章二维码

手机扫码看资讯

关键词: 工业固废 上海和元 固废进口

   2019年9月3日,上海海关网站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关于上海和元实业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外港关缉违字〔2019〕0251号]》。当事人上海和元实业有限公司委托上海新景程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8日向海关申报从日本进口一般贸易项下聚丙烯腈长丝丝束44587千克,申报价格C&F12038.49美元,申报商品编号5501300010,报关单号222520181000209808。经查,实际进口货物为腈纶长丝下脚料,为禁止进口固体废物。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120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外港关缉违字〔2019〕0251号
  当事人:上海和元实业有限公司
  地 址: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高技路385弄13号
  法定代表人:王峰
  海关代码:3118960131
  当事人委托上海新景程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8日向海关申报从日本进口一般贸易项下聚丙烯腈长丝丝束44587千克,申报价格C&F12038.49美元,申报商品编号5501300010,报关单号222520181000209808。
  经查,实际进口货物为腈纶长丝下脚料,为禁止进口固体废物。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货物查验记录单、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工业品与原材料检测技术中心检验/鉴定报告、海关查问笔录、当事人的书面陈述、情况说明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2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返回 国际节能环保网 首页

能源资讯一手掌握,关注 "国际能源网" 微信公众号

看资讯 / 读政策 / 找项目 / 推品牌 / 卖产品 / 招投标 / 招代理 / 发文章

扫码关注

0条 [查看全部]   相关评论

国际能源网站群

国际能源网 国际新能源网 国际太阳能光伏网 国际电力网 国际风电网 国际储能网 国际氢能网 国际充换电网 国际节能环保网 国际煤炭网 国际石油网 国际燃气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