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凉山州生态环境局、州教育局、州民政局、州交通运输局、州卫生健康委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全州上述部门纵向联动,横向联合,加强管辖区内医院、学校和幼儿园、养老院、交通运输场站等公共场所
空气污染防治工作,为公众创造优良空气环境。
通知强调,各医院、学校和幼儿园、养老院、交通运输场站等公共场所空间相对封闭,人员密度较大、活动时间较长,室内空气污染尤其是甲醛、苯、甲苯、二甲苯等挥发性有机物对公共场所的活动人员可能带来健康影响。
国家高度重视公共场所空气
污染防治,出台了《室内空气质量标准》。在《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中明确规定:“医院、学校和幼儿园、养老院、交通运输场站等场所内禁止使用高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产品”,“医院、学校和幼儿园、养老院、交通运输场站等公共场场和设施的业主单位或者经营单位应当在新建、改建、扩建、装修等工程竣工后,进行空气质量监测,并在显著位置公布监测结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动态抽检,教育、民政、交通运输、卫生健康等部门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要求,加强本行业公共场所空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指导、督促有关单位落实主体责任。
通知指出,各公共场所内的主要气态污染物来源于墙漆、涂料、壁纸、吊顶、地板、地毯、家具、跑道等使用的溶剂和原辅材料。所有单位在实施新建、改建、扩建等工程前,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对甲醛、苯、甲苯、二甲苯的等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提出明确要求和防范措施,并严格落实。公共场所的建设、装修应使用低(无)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低反映活性的涂料、建材和产品,禁止使用含高挥发性有机物的原辅材料,在建筑物中设置必要的通风道(口),及时排除含挥发物残留物,有效降低空气中的挥发性有机物浓度,切实有效防治公共场所内挥发性有机物积累形成污染。
通知要求,公共场所实施新建、改建、扩建、装修等工程竣工后,要依法依规委托有资质的监测单位开展空气质量自行监测。监测空气质量不达标的必须整改,监测结果应该在公共场所显著位置主动向公众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