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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等5项拟立项强制性国家标准项目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日期:2019-09-17    来源: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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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09/17
0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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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危废处置 大气污染标准 水污染标准

  近日,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公开了关于《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等5项拟立项强制性国家标准项目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其中包括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制、农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制订、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修订、农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制订、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五方面。具体内容如下:微信截图_20190917094353
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基础信息
  微信截图_20190917094509
  起草单位
  辽宁省环境科学研究院
  目的意义
  铸造业属于高能耗、污染严重的行业。
  铸造行业能耗占机械工业总能耗的15%?25%。
  铸造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对环境污染最严重的是空气污染。
  根据统计,2017年我国铸造行业排放污染物总量约为:颗粒物2.7万吨,二氧化硫1848吨,废气2000亿立方米。
  我国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1996)的有关规定。
  由于两个标准均不是针对具体某一行业制定的,存在以下问题: (1)综合排放标准和工业炉窑标准中控制项目的标准值多是针对所有排污单位,没有考虑铸造行业生产工艺特点及污染治理的实际状况,行业针对性不强。
  有些标准限值使用时间过长,考虑到目前技术的进步,应适当加严; (2)综合排放标准和工业炉窑标准缺少针对重点地区的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无法满足新形势下重点地区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需求。
  (3)综合排放标准和工业炉窑标准限于当时的认识水平,主要采取末端控制的技术思路,未针对铸造工艺污染物的源头控制、产生过程、收集处理等相关技术细节进行具体规定,而铸造行业的颗粒物等物质排放很大一部分是以无组织形式排出的,因此不对生产全过程的污染进行控制,就难以有效完成削减污染物排放、改善环境的目标。
  因此,应根据我国铸造工业行业实际情况,结合国家环境管理需求,尽快制定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以有效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
  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铸造企业或铸造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铸造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规定了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国内外简要情况说明
  目前我国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1996)的有关规定。 美国钢铁铸造业有害空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主要源 Major Source)针对现有和新建冲天炉、电弧炉、感应电炉、浇注冷却等工序设置现有值/新建值,时间界限是 2002 年 12 月 23 日。标准于 2004 年 4 月 22 日发布,2008 年 2 月 7 日修订。 欧盟黑色金属熔化和处理的最佳可行技术BAT规定冲天炉熔化黑色金属的二氧化硫排放水平:热鼓风为20~100 mg/m3,冷鼓风为100~400 mg/m3;造型制芯车间安装除尘系统的颗粒物排放均在 15 mg/m3以下;落砂机通过除尘系统清理后排放浓度可以达到 20 mg/m3以下;抛丸后通过除尘系统清理后排放浓度可以达到30 mg/m3以下。 日本冲天炉颗粒物排放标准根据废气量多少和所处地区不同设定:废气量≥ 4 万Nm3/h,一般标准 100 mg/m3,特别标准 50 mg/m3。废气量< 4 万Nm3/h,一般标准 200 mg/m3,特别标准 100 mg/m3;电弧炉和感应电炉颗粒物排放标准:一般标准 100 mg/m3,特殊标准 50 mg/m3;硫氧化物的排放量需要根据计算公式,设定不同的K值进行参照计算。
  农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基础信息
  微信截图_20190917094704
  起草单位
  北京全华环保技术标准研究中心
  目的意义
  农药行业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部分具有致癌性;部分吸入毒性和经皮毒性较高;部分嗅阈值低,空气中浓度很低,也能闻到异味;部分具有光化学活性,是形成PM2.5和臭氧的重要前体物质,不少VOCs还能增强温室效应,有些还具有累积性和持久性等特点,影响大气环境质量。
  目前国内农药工业废气管理执行的是《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
  大气综排和恶臭标准面向所有排污单位,没有与农药生产工艺特点和污染治理情况相结合,行业针对性不强,涉及农药行业的有毒有害特征污染物控制指标较少,且两个标准制定年代较早,随着目前治理技术进步,污染物排放限值应适当加严。
  由于农药行业易挥发、有腐蚀性的污染物多,大量废气通过开放式操作、管道易腐蚀泄漏,无组织排放量大,因此除了对末端治理设施排气口有组织废气进行控制外,还应对废气源头、收集与输送等提出控制要求,实现废气的全过程控制。
  两个现行标准主要采用末端控制的技术思路,不适合目前对农药行业VOCs管控的要求。
  因此需要制定农药行业标准,关注行业排放的有毒有害特征污染物的控制,并规定农药生产全过程的污染控制要求,以有效削减农药生产的大气污染物排放。
  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农药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农药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标准也适用于供农药生产的农药中间体企业及其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规定了农药工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国内外简要情况说明
  目前国内没有专门针对农药大气污染物的地方行业标准,在部分地方工业企业标准中包含了农药行业的控制要求。主要标准有《河北省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 13/2322-2016)、《天津市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 12/524-2014)、《江苏省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 32/3151-2016)、《北京市有机化学品制造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11/1385-2017)、《上海地方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1/933-2015)、《厦门地方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5/323-2011)、《四川省固定污染源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 51/2377-2017)。 美国1999年发布了《农药活性组分生产有害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以下简称美国农药标准)并于2002年进行了修订,该标准对农药生产企业的工艺排气口、储罐、装置泄漏、产品干燥、污水处理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提出了排放控制要求。 世界银行发布的《污染预防和削减手册》明确颗粒物和VOCs是农药原药制造、农药制剂制造的主要污染物,并对治理可行技术做了说明。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
  基础信息
  微信截图_20190917094811
  起草单位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目的意义
  鉴于目前危险废物鉴别在环境管理、环境司法中越来越发挥关键作用,亟需尽快明确鉴别程序,规范危险废物鉴别工作,保证鉴别结论的科学性、合理性、准确性。
  本次修订,将着重解决在鉴别实践中发现的现行标准存在的主要问题,使相关规定更加合理可行,并将普遍反映的危险废物混合、处理后属性判别等问题纳入考虑,从而提高企业危险废物资源化利用的积极性,促进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工作更加科学合理。
  修订《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对于加强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减少危险废物环境污染具有重要意义。
  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危险废物的鉴别程序和鉴别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任何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的危险特性鉴别。 本标准适用于液态废物的鉴别;但不适用于排入水体的废水的鉴别。 本标准不适用于放射性废物鉴别。
  国内外简要情况说明
  我国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首次发布于1996年,包括腐蚀性鉴别、急性毒性鉴别和浸出毒性鉴别。2007年,制定了完善的危险特性鉴别体系,在对危险废物的定义中,明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包括易燃性、反应性、腐蚀性、浸出毒性、急性毒性初筛和毒性物质含量6种鉴别标准。此外,还包括通则 美国RCRA第3001条规定,美国环保局制定并颁布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考虑危险废物的毒性、持久性和自然降解、生物体内的富集以及诸如易燃性、腐蚀性和其他危险性因素。 欧盟关于危险废物的鉴别规定主要在《危险废物指令(91/689/EEC)》和《废物/危险废物名录(2001/118/EC)》(2000/532/EC的修订版)中加以规定。 《危险废物指令(91/689/EEC)》定义了危险废物的含义,要求成员国对其产生的危险废物进行适当的管理,并在第一条第五款特别指出家庭废物不包括在本指令的范围内。附录3“被认为具有危险性的废物性质”中对危险废物所表现出来的危险特性进行了全面的描述,主要是从危险化学品所造成的风险及安全评价角度出发,列举了爆炸性、氧化性、易燃性(分为高度易燃和易燃)、刺激性、致癌性、生殖毒性、传染性、生物毒性等14种类型的危险性质,与《巴塞尔公约》一致,编号为H1~H14,对这14类危险特性进行描述。
  农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基础信息
  
微信截图_20190917094904
  起草单位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目的意义
  目前,除杂环类农药外,其余农药种类生产企业的废水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8978-1996)(一些企业实际执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执行综合排放标准存在以下 主要问题: (1)综合排放标准中的控制项目是针对所有排污单位,未充分考虑农药行业特点,只 规定了5项农药指标,并且其中的对硫磷、甲基对硫磷已经禁止生产和使用,马拉硫磷年产 量只有数百吨。
  而当今农药的品种和产量有了非常大的变化,因此实际工作中对于农药活性 成分的监测监控基本处于空白状态。
  (2)综合排放标准主要是浓度标准,只规定了部分行业的最高排水量要求,一些生产 企业为了达标利用稀释水降低处理装置进水浓度,虽然浓度达标了,但排放的污染物总量并 没有减少,同时造成水资源的极大浪费,并且处理装置规模加大,投资费用增长。
  (3)农药品种繁多,不同的农药品种生产工艺不同,排放的污染物及产生的废水量都 各不相同,用一个统一的标准去要求所有的农药企业不够合理。
  (4)农药生产废水是成分极为复杂的混合污水,各污染因子间又存在着复杂的相互作 用。
  因此,仅规定单因子指标和限值控制仍无法保障环境安全,有必要采用综合毒性指标进 行控制。
  《杂环类农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523-2008)发布已超过十年,标准中未规定间接排放限值要求,部分特征污染物限值的协调性需进一步完善,同时也需纳入全盐量、综合毒性指标等。
  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农药企业水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农药企业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农药企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 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国内外简要情况说明
  多个国家和地区均针对农药生产行业制定了排放控制要求,如美国,德国,印度等,世界银行也制定了相关导则。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基础信息
  微信截图_20190917094954
  起草单位
  沈阳环境科学研究院、生态环境部环境标准研究所、中国科学院北京综合研究中心、国家环境保护危险废物处置工程技术(沈阳)中心
  目的意义
  我国危险废物贮存环境管理主要以《固废法》为准绳,以《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为核心,管理政策还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常用危险化学品贮存通则》、《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等多项政策、标准和技术文件。
  虽然我国危险废物贮存环境管理体系基本形成,但《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先于上述多项标准和技术文件颁布,在时间和规定的内容等方面有待进一步与现行法律及标准体系相协调一致,以增强法规、标准体系的衔接性和完整性,并为今后管理提供可操作性的依据,进而避免在执法和管理上由于标准要求不统一而造成执法难或管理纠纷等问题。
  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选址、建设、运行管理、监测和关闭退出等过程的污染控制要求,规定了贮存容器、事故应急、实施与监督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危险废物(尾矿除外)贮存设施的设计、环境影响评价、竣工验收、运行及关闭退出过程中的污染控制与监督管理。 易燃易爆、废弃剧毒化学品等危险废物的贮存除执行本标准规定的污染控制要求外,还应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
  国内外简要情况说明
  我国危险废物贮存从环境保护角度以《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为核心的法规框架,内容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常用危险化学品贮存通则》、《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等多项标准及技术文件。但现行的《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先于上述多项标准和技术文件颁布,在时间和规定的内容等方面有待进一步与现行体系相协调、相一致,以增强法规、标准体系的衔接性和完整性,为今后管理提供可操作性的依据,进而避免在执法和管理上由于标准要求不统一而造成执法难或管理纠纷。 美国与危险废物贮存相关的主要法律是《资源保护与恢复法》(RCRA),该法是一部综合性环境基本法,危险废物贮存的内容并非单列一章,而是与处理和处置归为一类,载于第264章,包括记录保存和报告制度、联单管理、处理、贮存或处置设施的选址、设计与建设标准、应急计划、财务以及设施许可证等。 欧盟各国家的危险废物处理、处置更为强调可利用资源的回收,体现了循环经济的理念,在危险废物贮存管理上普遍执行联合国“有害废弃物的贮藏、包装和运输手册”,该手册提出的贮存为贮藏,即“危险废物可以在相应的包装中贮藏,例如罐、液体容器、散装容器或其他容器,如果废物长期贮藏,废物与包装材料要特别相容”。可见该手册关心重点是贮藏废物的包装要求,没有对危险废物贮存库做出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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