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
大气污染防治若干规定》已于2019年8月30日唐山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经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19年9月28日批准,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建设生态唐山、实现绿色发展,就必须以壮士断腕的决心从根本上解决大气污染防治中存在的问题,而制定《唐山市大气污染防治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正是因事而制,法宜其时,有的放矢,十分必要。
制定《若干规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河北省、生态环境部关于大气污染防治的有关规定。《若干规定》共20条,主要内容包括: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机动车管控、扬尘治理、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大气环境质量管控等。
扩大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范围。实行污染物排放的自动监测是国际上一种先进的管理手段,是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重要工具。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仅对重点排污单位实施自动监测联网措施,不能满足实际工作的需要。为此,《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列入名录的重点排污单位和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加大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管控力度。机动车特别是重型柴油车、非道路柴油机械污染物排放量巨大,已成为空气污染的重要来源。为此,《若干规定》第七条至第十条以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工程机械为重点监管对象,从注册登记、检验检测到在线监测和监督抽查等各个环节进行了规范,进一步提高联合共治水平。
加强对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大气环境质量管控。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机制和大气环境质量管控制度已经成为大气污染防治的常态化应对措施,为最大限度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若干规定》第十五条进一步明确了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向社会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和应对措施,并规定了拒不执行应对措施的处罚标准;第十六条进一步明确了本市实行大气环境质量管控制度,政府应当制定管控方案并组织实施,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规定了拒不执行管控措施的处罚标准。
授权县级生态环境分局和乡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权。2017年4月,根据省、市《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工作方案》,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和环境监控、执法等机构调整为市生态环境局派出机构。自此之后,县级生态环境部门查处的每一件违法案件,都需要以市生态环境局的名义作出。2018年度全市2100余件行政处罚案件,都要到市生态环境局审核盖章,降低了执法效率,加大了行政成本,不利于及时有效地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关于露天焚烧秸秆和垃圾,目前实行属地管理,乡镇人民政府承担主要管理责任但是没有相应的处罚手段,不利于工作顺利开展。在制定过程中,征询了基层单位的意见,在《若干规定》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赋予乡镇人民政府一定的行政处罚权;在第十七条规定,县级生态环境分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