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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气质量异常难逃“大气走航车”

日期:2019-10-18    来源:海门市人民政府

国际节能环保网

2019
10/18
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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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VOCs监察 空气质量检查 走航监察

   “大气走航车成了我市监测空气质量的‘千里眼’,最近有4家违规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企业被监测到,目前我们已立案查处。”前日,海门生态环境局工作人员告诉记者。
  今年8月份,我省打响了以臭氧为特征污染物的秋冬季节大气污染攻坚战。海门生态环境局会同市攻坚办、住建局、商务局、城管局以及乡镇园区开展密集排查,同时借助大气自动监控、大气走航监测等高科技手段实施精准管控。海门生态环境局与第三方环境监测技术单位合作,首次开展大气VOCs(挥发性有机物)走航监测行动,对海门城区空气VOCs浓度进行走航监测。
  据介绍,日前,走航监测的路线围绕城区数个大气自动检测点位,囊括了开发区工业集中区、市政府周边区域、社会福利院周边区域。通过走航监测,我市发现数个大气VOCs浓度出现异常的点位。随后,海门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发现异常的点位周边开展执法检查,4家企业被监测到有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对这4家企业进行了立案调查。
  某液压公司有喷漆工序,检查发现其喷漆工序所在车间非密闭并未安装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某印刷机械公司被发现在喷漆车间外的走廊里进行喷漆作业,产生的挥发性有机废气无组织排放。某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在生产过程中产生苯乙烯等挥发性有机物废气,工艺要求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在密闭空间中进行,但在检查中发现该公司进行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中打开了生产车间的窗户,导致有机废气逸散。走航监测中,上述企业周边VOCs浓度明显偏高或很高,主要污染物为苯乙烯、甲苯、乙酸乙酯等。
  根据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上述企业均存在违反上述法律规定的违法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条款,将受到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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