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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环境资源审判领域建立首个跨区域协同保护机制

日期:2019-10-22    来源:中国环境报

国际节能环保网

2019
10/22
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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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环境资源保护 环保监督 生态保护

   江苏省南通如皋市人民法院近日携手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检察院等7个单位现场会签,正式出台了《关于构建生态环境资源协同保护机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据悉,这是江苏环境资源审判实行“9+1”改革模式以来,建立的首个跨区域生态环境资源协同保护机制。
  今年年初,江苏省高院按照生态功能区在全省设立了9个环境资源法庭,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相应区域范围内第一审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其中,在如皋市法院设立长江流域环境资源第二法庭,管辖南通(不含启东市、如东县)、扬州、泰州三市21个县(区)的环境资源一审案件。
  7月1日起,如皋市法院长江流域环境资源第二法庭按照省高院统一部署,正式跨区域受理三市的环境资源“三审合一”案件。在办案过程中,如皋法院发现,因区域不同,一些地方的环境资源行政执法、司法的理念和做法也不同,如果不能进行有效沟通和事前预防,将影响环境资源审判的质量和效率,不利于生态环境及时修复。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如皋法院联合江都区检察院、江都区公安局等7家单位共同出台《实施意见》,并在扬州市江都区开展试点。
  江都区检察院检察长王旭说,《实施意见》共二十条,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三个坚持”和“三个强化”。坚持恢复性司法原则,在办理破坏环境资源刑事案件中,教育、鼓励犯罪嫌疑人及其他赔偿义务主体主动承担污染治理、补植复绿、增殖放流、缴纳修复费用等环境资源修复责任;坚持依法行政原则,加大环境资源行政执法力度,规范环境资源行政执法行为;坚持公益保护原则,突出了检察机关对环境资源行政执法的法律监督责任和环境资源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地位。在凸显“三个坚持”以外,还体现了“三个强化”,强化“以审判为中心”,强化法制宣传,强化协作共赢。
  如皋市法院院长章智敏表示,构建生态环境协同保护机制,目的在于交流环境资源执法、司法信息,研究探讨疑难问题的解决路径,更好地推进污染防治攻坚战,打击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进一步提高苏中地区环境资源执法、司法的能力与水平,协同守护长江流域的碧水蓝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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