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11日,无锡市生态环境局公示了一起被查处的环境违法案件,一家名为江苏三木集体的企业,因被查出存在多项环境违法事实,合计被罚款54万元。
根据江苏无锡市生态环境局公示的锡环罚决[2019]76号和[2019]77号两份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的内容,位于宜兴市官林镇的这名江苏三木集团有限公司,分别被环境执法部门查出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以及宜兴市的相关法律、条例的规定。
2019年8月13日,无锡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增塑剂分厂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分厂的一台250万大卡燃煤导热油炉正在运行,其配套废气处理设施(多管除尘+水膜脱硫除尘)正在运行,水膜脱硫除尘的循环喷淋液经检测,PH值为1.48,经调查,系该分厂的操作工未及在喷淋液中添加碱液所致,导致燃煤废气未经有效脱硫处理后排放。
环境执法部门认为该公司的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的相关规定,经无锡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集体审议小组集体审议,决定对该公司罚款人民币40万元。
同时,无锡市生态环境局还认定,江苏三木集团有限公司的增塑剂分厂违反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苏省燃煤锅炉大气污染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苏大气办[2013]15号),和宜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宜政发[2018]25号)规定的要求,在宜兴市人民政府划定Ⅱ类(较严)禁燃区内,从2019年3月起重新启用一台250万大卡(约4蒸吨/小时)的燃煤导热油炉,且其产生的煤渣露天堆放,未采取围挡遮盖等防风抑尘措施。
无锡市生态环境局根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依照《无锡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和该单位的违法事实,违法情节等,作出给予江苏三木集团在禁燃区内使用燃煤导热油炉的行为处罚款12万元;煤渣露天堆放未采取围挡、遮盖等防尘抑尘措施的行为处罚款2万元,合计罚款14万元的处罚决定。
以上多项环境违法行为,江苏三木集团有限公司的合计罚款金额为5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