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富平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要求,决定自2019年11月20日起,凡我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或红色预警信息时,将按照《预案》要求,启动相对应的强制性污染减排响应等级,对机动车实施禁限行措施。现就实施机动车(含临时号牌车辆)禁限行措施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限行区域
县城区为环城东路以西,环城南路以北,环城西路以东,怀德大街以南所有路段。
二、禁限行对象
在县城区范围内行驶的全部机动车(含公务用车及外地机动车),特种车辆除外,使用临时号牌的机动车。
三、禁限行规定
1、在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后,启动强制性污染减排Ⅱ级响应措施:建筑垃圾、渣土、砂石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重型柴油车、国Ⅲ以下柴油载货汽车禁止上路行驶;禁限行区域内实施过境重型载货汽车绕行分流;禁限行区域内限行20%社会车辆(特种车辆除外)。具体规定为每天7:00—20:00限行两个车牌(含临时)尾号(若尾号为英文字母的,以车牌最后一位数字为准)的机动车,星期一限行1和6,星期二限行2和7,星期三限行3和8,星期四限行4和9,星期五限行5和0。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不限行,若公休日因法定节假日调休为工作日的不限行。
在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重污染天气红色预警后,启动强制性污染减排Ⅰ级响应措施:在重污染天气Ⅱ级响应各项禁限行措施的基础上,禁限行区域内限行50%社会车辆(特种车辆除外)。具体规定为每天7:00—20:00按照机动车车牌尾号(若尾号为英文字母的,以车牌最后一位数字为准)限行单号或双号的机动车,即公历日期单日限单号,双日限双号。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不限行,若公休日因法定节假日调休为工作日的不限行。
2、县城区预警时,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将至少提前24小时发布预警信息。当紧急条件下启动应急响应时,当天不采取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机动车禁限行措施。
3、县城区或区域预警时,当预测或检测到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或不符合本级及下一级预警条件或空气质量改善到轻度污染及以下级别时,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将提前发布预警升级、降级或解除信息,并实施相应的机动车禁限行应急响应措施。
4、外埠机动车进入限行区域的,按本通告规定执行。
四、法律责任
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采取电子监控设备抓拍、民警定点检查和巡逻管控等方法予以纠正和查处。
五、不受禁限行措施影响机动车的几类情形
1、新能源汽车,包含纯电动机动车、插电式(含增程
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甲醇汽车;
2、校车,公共汽车,出租汽车及9座以上(不含9座)
大、中型客车;
3、持有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营运证件的旅游客
车和营运客车;邮政车及在市邮政管理部门备案并核发专用
备案标识的快递运送车辆;
4、殡仪馆的殡葬车辆;
5、肢体残疾人驾驶的残疾人专用车辆;
6、执行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军警车,喷涂统一标识并执行任务的行政执法车辆以及防汛车辆、应急车辆、清障专用车辆,园林、环卫、道路养护的专项作业车辆,运钞车,医疗废物转运车,交通事故保险勘查车辆;
7、“使”、“领”字号牌车辆及经批准临时入境的车辆;
8、持有交通管理管理部门核发通行证的运送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和(包括新鲜蔬菜水果,鲜活水产品,活体畜禽,新鲜的肉、蛋、奶等)粮油食品配送车辆;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限制的车辆。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为一年。
富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2019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