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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芜湖:法院对一起污染环境案宣判,三被告被判赔偿112万多元

日期:2019-11-21    来源:弋江区法律宣传

国际节能环保网

2019
11/21
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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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工业固废 环境污染 固废污染

   2019年11月20日下午,安徽芜湖,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对张某智等三人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进行宣判:以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张某智、胡某飞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0元,判处被告人吴某胜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已退违法所得26600元,予以追缴;被告人张某智、胡某飞、吴某胜对非法处置固体废弃物所产生的各项公益损失共计1126154.4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在该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

  据悉,2017年下半年,胡某胜、李某汉(均另案处理)为帮助无锡华利恒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张某好、钱某(均另案处理)非法处置工业固体废弃物而寻找倾倒地点,经刘某付(在逃)介绍认识了被告人吴某胜。吴某胜明知胡某胜倾倒的是固体废弃物,仍然帮助其寻找倾倒地点,介绍联系了被告人张某智、胡某飞提供场地给胡某胜非法倾倒上述固体废弃物。
  2017年12月底至2018年1月初,胡某胜先后运来两船深色淤泥状且有刺鼻气味的工业固体废弃物至芜湖市弋江区桂花桥码头、澛港码头,并由张某智、胡某飞将上述工业固体废弃物非法倾倒在芜湖市弋江区澛港龙华二窑环境治理工程场地内及周边,倾倒数量约1600吨,严重污染当地环境。被告人吴某胜对在桂花桥码头卸货的1100吨固体废弃物倾倒,根据事先约定,按每吨3元的介绍费标准,从刘某付处通过微信支付获得3300元。吴某胜对其后胡某胜及被告人张某智、胡某飞等从澛港码头卸货的500吨固体废弃物的倾倒并不知情。

  2018年4月9日,芜湖市环保局弋江分局委托芜湖格丰环保有限公司编制《弋江区澛港街道疑似危废倾倒点污染扩散应急处置方案》,经初步检测为疑似危险固体废弃物,需要通过司法鉴定进一步确定固体废弃物性质。2018年7月14日,经芜湖市弋江区澛港街道办事处通过招标方式委托江苏中宜金大分析检测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依据对该固体废弃物样品无机元素和有机物的定性定量分析结果,判定该固体废弃物含有铅、汞、镉、镍、锰、铜、锡、锑、钴等重金属有毒物质,鉴定意见:芜湖市弋江区澛港二窑堆放的固体废弃物不具有危险废物性质,属于一般固体废弃物。
  2018年7月16日,芜湖市环保局弋江分局委托格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弋江区澛港街道固体废弃物倾倒点处置及生态修复方案》。2018年7月20日,芜湖市弋江区澛港街道办事处与芜湖海创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污泥处置合作协议》,以260元每吨的价格对胡某飞、张某智倾倒的1600余吨固体废弃物进行处置。芜湖市环保局弋江区分局和澛港街道办事处为防止污染扩大、消除污染而采取必要合理措施所产生的费用共计626154.4元。另为确定固体废弃物的性质而产生司法鉴定费500000元由澛港街道办事处垫付。
  案发后,被告人胡某飞、张某智、吴某胜先后被抓获归案,三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在该案审理期间,被告人张某智、胡某飞、吴某胜家属分别代为退出违法所得10000元、13300元、3300元。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智、胡某飞、吴某胜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倾倒有毒物质,造成公私财产损失超过三十万元,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并属共同犯罪。三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在法院审理期间退出部分违法所得并在庭审中自愿认罪,亦可酌情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共同实施非法倾倒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侵权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智、胡某飞、吴某胜对非法倾倒固体废弃物造成生态环境损害所产生的属性鉴定费500000元及为防止污染扩大、消除污染而采取必要合理措施所产生的费用626154.4元,总计1126154.4元,应承担连带担赔偿责任。综上,综合考量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其悔罪表现等因素,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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