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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全球限硫令”带来CEMS新市场

日期:2019-11-26    来源:仪器信息网

国际节能环保网

2019
11/26
0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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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船舶脱硫 脱硫塔 限硫令

   《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是为保护海洋环境,由国际海事组织制定的有关防止和限制船舶排放油类和其他有害物质污染海洋方面的安全规定的国际公约。
  1997年9月15日至26日在IMO总部伦敦召开的MARPOL73/78缔约国大会,批准MARPOL73/78新增一个附则,即“附则Ⅵ防止船舶造成大气污染规则”。在随后的IMO MEPC70中,对硫排放进行了重新规定,被称为“2020全球限硫令”。
  “2020全球限硫令”规定,2020年1月1日起,全球范围内燃油硫含量从3.5%直降到0.5%,如果船舶无法获取合格硫含量的燃油,则可通过安装洗涤器或使用其他新型燃料达到同等的低硫排放目标,即措施包括:
  1)使用低硫燃油
  2)安装洗涤器
  3)使用液化天然气
  4)使用其他新开发燃料。
  对于大部分船舶来说,购买低硫燃油或者安装洗涤器成为可选方案。
  然而低硫燃料供应有限且未来价格可能实现上涨。据国际海事组织IMO、国际能源署IEA、美国能源信息署EIA等机构统计,目前全球船用油年消费量约2.8亿吨;到2020年,全球航运业年消耗燃料将达3.2亿吨。硫分0.5%以下低硫重油供应,2020年大概不超过5000万吨,就算是翻倍达到1.0亿吨,也只能达到高硫重油的大概1/3,无法完全替代高硫渣油接近3.0亿吨的需求量,供不应求很明显。
  安装洗涤器,对于油耗高的大船,特别是10年以内的新船,就具有现实意义,油耗如果超过50吨/天,以当前国际外贸油, 高低硫油的平均价差在200美元左右计算,每天就可以节约10000美元;有的集箱船,一年甚至可以航行300天,那就是300万美元/年,就是说,大概投入不到200万美元,大概一年就可以回本。因此安装洗涤器成为大型船舶较好的可选方案。
  而对于安装了洗涤器的船舶来说,为了保证洗涤器发挥作用,需要安装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CEMS)来实时监控烟气排放情况。
  为保证此国际条约的顺利实施,中国海事局发布了《2020年全球船用燃油限硫令实施方案》,对此事项进行了详细规定。
  2020年全球船用燃油限硫令实施方案
  为有效实施国际海事组织2020年1月1日起全球船用燃油限硫规定(以下简称全球限硫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我国缔结的《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以及《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交海发〔2018〕168号)的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和打赢蓝天保卫战的部署,履行我国缔结的国际公约义务,充分考虑我国航运发展实际,坚持环保标准不降低、国际国内协同推进,保障全球限硫令在我国有效实施,减少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促进绿色航运发展,服务国家重大战略。
  二、具体要求
  (一)船舶使用、装载燃油和替代措施要求。
  1.自2020年1月1日起,国际航行船舶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应当使用硫含量不超过0.50%m/m的燃油(以下简称合规燃油)。本方案中的“燃油”,系指为了船舶推进或操作而交付船上的用于燃烧的油类,包括馏分型燃油和残渣型燃油。
  2.自2020年1月1日起,国际航行船舶进入我国内河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的,应当使用硫含量不超过0.10%m/m的燃油;自2022年1月1日起,国际航行船舶进入我国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海南水域的,应当使用硫含量不超过0.10%m/m的燃油。
  3.自2020年3月1日起,国际航行船舶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不得装载硫含量超过0.50%m/m的自用燃油(以下简称不合规燃油)。
  4.国际航行船舶采用的替代措施满足《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VI第4条所述等效要求的,可以免除本款第01、2、3项的要求。上述“替代措施”系指船舶使用任何装置、设备或者替代燃料,使船舶取得与规定相同或者更好的大气污染减排效果的措施。自2020年1月1日起,船舶不得在我国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内排放开式废气清洗系统洗涤水。
  (二)船舶使用和装载燃油信息报送要求。
  5.2020年1月1日起,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无法获取合规燃油导致船舶使用或者装载不合规燃油的,下一港为国外港口的,应当立即向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向下一港主管机关提交《合规燃油不可获得报告》(附件);下一港为我国港口的,应当向该港口的海事管理机构提交《合规燃油不可获得报告》。《合规燃油不可获得报告》副本应当在船保留36个月以备检查。
  6.2020年1月1日起,外国籍国际航行船舶无法获取合规燃油导致船舶使用或装载不合规燃油,下一港为我国港口的,应当在到达我国管辖水域前向该港口的海事管理机构提交《合规燃油不可获得报告》。
  7.2020年1月1日起,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发现加装燃油的品质不符合《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VI第014条或第018条要求的,应当立即向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报告不合规燃油信息,包括燃油加装港口、燃油供给单位和燃油检测报告等相关信息。
  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定期向国际海事组织报送经确认的船舶《合规燃油不可获得报告》和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加装的不合规燃油信息。
  (三)船舶装载不合规燃油处置要求。
  9.2020年3月1日起,国际航行船舶在我国管辖水域违规装载不合规燃油的,应按照国际海事组织《关于解决不合规燃油紧急措施的港口国监督指南》(MEPC.1/Circ.881),可采取卸载不合规燃油的措施,或者经所在港的海事管理机构同意,将不合规燃油留存船上并提供不在我国管辖水域使用不合规燃油承诺书。
  10.国际航行船舶卸载不合规燃油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中有关船舶油料供受作业的规定,向作业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落实安全与防污染措施。
  (四)供油单位备案。
  11.2019年11月30日前,船舶保税燃油供给单位(以下简称供油单位)应当将在我国港口供应合规燃油的供应能力和联系方式等信息报送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统一报国际海事组织;供油单位的供应能力和其他信息有变化的,应当及时更新信息。
  12.供油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和《海事政务服务指南》中的船舶油料供受作业单位备案要求,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备案材料;拟在内河从事船舶保税燃油供给单位应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五)监督管理。
  13.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我局制定的现场监督管理指南对国际航行船舶和供油单位的供油船开展现场检查;对于违反规定的船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方案的要求予以处理;对于供油单位所供应的燃油超标的,可通报有关主管部门并定期向社会公开监管信息。
  14.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可采取船用燃油取样化验的方式开展监督检查,并按照国际海事组织《提前实施MARPOL附则VI中燃油样品验证程序的通知》(MEPC.1/Circ.882)及随后生效的《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VI修订案的规定判定船用燃油硫含量是否超标。
  15.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提交的《合规燃油不可获得报告》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可视情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符合的,海事管理机构不应对船舶予以处罚,并按照本方案要求予以处理;经审查认为不符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本方案要求予以处理。
  三、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认真落实。
  各航运单位要充分认识当前国内外船舶大气污染防治的严峻形势,提前做好全球限硫令实施前的准备工作,认真执行本方案的各项要求,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保障新规的实施效果。各供油单位要积极获取燃油资源,保障我国港口低硫船用燃油供应能力。
  (二)加强监管,注重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将在全球限硫令实施前建立全国统一的船舶燃油报告信息系统。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要加强对到港国际航行船舶以及供油单位的监督检查,在实施本方案时要充分考虑安全问题,避免对船舶造成不当延误;要落实《交通运输部等十三个部门关于加强船用低硫燃油供应保障和联合监管的指导意见》,建立部门间信息通报机制,监督船舶使用合规燃油。
  (三)加强宣传,强化引导。
  各单位要充分利用传统媒体与新媒体的方式,宣传实施全球限硫令的目的意义和具体要求,加大经验交流推广和违法案例警示力度,为工作开展营造有利的舆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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