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山西省生态环境厅日前联合发布了《
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4/1703-2019)(简称"标准"),据了解,这是2018年发布的地方标准的修订版,新一版的《标准》修改为强制性标准。
《标准》还增加了无组织排放管控措施和达标判定办法。
《标准》适用于山西省辖区内现有以及新建、改建和扩建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的排放评价和管理,其中包括7个方面的内容,其中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污染物检测要求和达标判定较受关注。
5(低热值燃煤电厂排放限值为10)毫克/立方米、35毫克/立方米和50(采用W型火焰炉膛的执行限制为100)毫克/立方米是《标准》中规定的燃煤发电锅炉烟尘、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排放限值,并要求要在烟囱或烟道处安装污染物排放监控。
新增的"无组织排放管控措施"提到,原辅料的装卸、贮存等应最好采用封闭型式,并配置相应的抑尘、喷淋装置和除尘设施等,运输过程中各工序应密封,厂区道路要硬化,运输车辆的车轮和车身等设置清洗装置,达不到要求的应采取其他控制措施。
关于副产物贮存转运,《标准》规定,灰渣、粉煤灰等要按要求配备除尘设施等,堆灰时应喷水碾压,生产工艺设备、废气收集系统以及污染治理设施应同步运行。除此之外,还要采取有效的措施预防石膏雨和有色烟羽等现象。
此外,《标准》明确了超标排放的判定办法,具体为各级生态环境部门通过监测技术获取的结果显示超标,或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为超标,均可作为判断企业是否按要求实施大气污染防控的相关措施。
排污企业要按照要求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自动监测数据,小时均值超标的也会被判定为超标排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