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9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了信阳市制定的《信阳市
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0年3月1日起施行,信阳市
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自此有了法制保障。
据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同志介绍,《条例》设置了总则、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防治措施、法律责任、附则共五章四十三条。第一章总则,明确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大气考核问责、责任分工、政府、企业责任以及公民的义务;第二章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要求大气污染防治与经济发展相衔接、编制达标规划,细化总量控制、环评审批、环境监测和信息公开制度;第三章大气污染防治措施,主要为燃煤和其他能源污染防治、工业以及相关污染防治、机动车船以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扬尘污染防治、农林业和其他污染防治以及重污染天气应对提供法律依据;第四章法律责任,规定了相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明确条例实施的范围和时间。
记者了解到,《条例》的制定不仅将信阳市治污的成功经验纳入其中,还紧密结合信阳治污实际,提出了一些具有针对性、指导性和彰显信阳特色的条款。例如,为针对第三方运维公司受利益驱使、存在监管检测设备管理漏洞的情况,《条例》将排污企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维护或委托的第三方运维公司纳入监管范围,在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实施。”并作出了相应罚则。同时,一些农机未加装防尘装置影响大气质量指标等情况,《条例》在第二十九条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业生产散尘防治;大力推进农机作业扬尘治理,加强农机作业指导,有效抑制农机作业粉尘排放;推广使用配备有降尘、防尘设施的大型收割机、粉碎机、脱粒机等农用机械,减少农机作业扬尘。”结合信阳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的实际,《条例》还针对2001年以来信阳市各地、各部门大力推进城乡造林绿化,栽培种植了大量杨柳树,易产生毛絮影响空气质量、人民健康的情况,规定了“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植树造林和城市绿化的指导,在物种选择和引进上,注重防控易产生飞絮的杨树、柳树等物种对大气的污染。植树造林和城市绿化应当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科学规划栽植不同类型的树种和植被。”
据悉,市人大常委会在《条例》制定过程中,始终坚持党的领导,从计划立项、调研论证到修改审议始终在市委领导下进行,秉承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和依法立法的原则,切实增强法规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自市政府提交《条例(草案)》议案以来,市人大常委会多次召开由不同层次、不同单位、不同社会群体参加的座谈会征求意见建议;采取多种形式开展调研、听取社会各界意见、专家论证、集体讨论决定等工作。在立法程序的各个节点,及时向省人大法制委、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请示报告,得到有力指导和帮助。经反复修改完善后,于2019年10月29日经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表决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