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不利气象条件及外来持续污染传输影响,预计12月9~10日大连市将出现一次连续污染过程。
市环境空气重污染日应急指挥部决定,大连市从2019年12月9日8时起,终止环境空气重污染日III级应急响应演习、发布环境空气重污染日黄色预警,请各成员单位根据《大连市环境空气重污染日应急预案》(大政办发〔2017〕115号)及本部门落实方案,采取III级应急响应措施,加强应急管理和信息互通,确保应急响应措施落实到位。
如无另行通知本次环境空气重污染日应急响应11日8时终止Ⅲ级应急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提醒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脏病、肺病等易感人群应当留在室内、避免体力消耗;建议中小学停止户外体育课;一般人群应避免户外活动。
(2)建议性措施
倡导公众及
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自觉采取措施,减少污染排放。建议性措施包括:
①尽量减少能源消耗,夏季空调温度调高2-4℃,冬季调低2-4℃;
②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小汽车上路行驶;
③暂停露天大规模群众活动;
④停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
⑤加大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管理;
⑥加大道路湿式清扫保洁频次,减少交通扬尘污染;
⑦排污单位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污染物排放。
⑧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3)强制性措施
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前提下,当空气达到重度污染时,采取以下强制性措施:
①加大对燃煤锅炉、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确保其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加大对机动车排放、物料堆场封闭、秸秆焚烧等面源污染的执法检查频次,降低面源污染。(责任部门:市生态环境局、各区市县政府及先导区管委会)
②重点排污单位通过降低生产负荷、提高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效率等方式减少30%以上污染物排放,其中水泥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规定错峰生产。排放VOCs的石化、化工企业和园区停止各类大型连续生产装置开停车、放空等作业。停止露天喷涂等排放VOCs的工序。(责任部门: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区市县政府及先导区管委会)
③除市政府重点工程外,所有项目停止土石方作业。仍实施土石方作业的项目,必须加大扬尘防控措施。(责任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新机场沿岸商务区开发办、东港商务区开发公司、各区市县政府及先导区管委会)
④除特殊工艺、应急抢险工程外,停止桩类施工、土石方工程、建筑构件破拆、建设工地脚手架拆除、外立面涂料涂装、道路开挖、路面整修、房屋拆除等作业。(责任部门:市城市管理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区市县政府及先导区管委会)
⑤停止露天矿产资源开采活动。(责任部门: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局、各区市县政府及先导区管委会)
⑥重点区域实施交通管制,并进一步扩大重点区域范围,限制大、中型运输车辆(公交除外)和尾气不达标、冒黑烟的机动车在重点区域行驶。(责任部门: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
⑦加大道路湿式清扫保洁频次。在日常道路清扫保洁频次的基础上,重点湿保道路增加清扫保洁作业2次;其他道路增加清扫保洁作业1次。(责任部门:市城市管理局、各区市县政府及先导区管委会)
⑧严禁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责任部门:各区市县政府及先导区管委会)
⑨严禁露天焚烧落叶及垃圾,严禁燃放烟花爆竹,严禁烧纸等落后祭祀方式。(责任部门:市城市管理局、市公安局、各区市县政府及先导区管委会)
(4)监管要求
①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工信局编制重点大气污染工业企业名单。重点大气污染工业企业检查比例要达到50%,确保其环保设施高效运转。未能达标排放的企业,在不影响生产安全的情况下,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并予以上限行政处罚。实施机动车排放路检。
②市工信局加大对重点大气污染工业企业检查力度,抽检比例不低于30%。监督水泥企业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规定错峰生产。
③各部门加强执法检查频次,抽检比例不低于30%。
④各部门加大检查频次。
⑤市自然资源局编制露天矿产资源开采清单。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自然资源局加大执法检查频次,抽检比例比低于30%。
⑥市公安局会划定交通管制重点区域。
⑦市城市管理局编制全市道路湿保清单,包括重点湿保道路清单。应将高流量道路、道路破损程度高及正在维修的道路等列为重点湿扫道路。加大检查力度,抽查比例不低于20%。
(5)信息发布要求
市委宣传部负责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纸等信息渠道,向社会及时、广泛发布信息,以便相关企事业单位和公众及时采取必要响应及防护措施。
部门职能发生变化的,以政府“三定”方案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