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09年8月至2013年7月期间,被告单位A公司通过被告单位B公司以及被告人姚某、李某等单位和个人代理进口通关业务,共同向海关隐瞒所进口的废粉末涂料系废物的真实情况,使用“涂料用基料”、“非耐火涂面制剂“等伪报的商品名称申报进口,逃避海关监管,走私进口国家禁止进口的废粉末涂料计1955吨。
法院判决
一审判决:被告单位A公司、B公司以及协助通关进口废粉末涂料的其他个人和公司构成走私废物罪,按照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承担相应的刑罚。
二审判决: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对各被告人及单位构成走私废物罪的认定,因被告单位的实际负责人蔡某因其有自首的情节,被告人李某系从犯,对该二人的量刑部分予以改判。
争议焦点
通关进口粉末涂料为何就构成了走私废物罪?
律师评析
在本案中,各被告人为了获得非法利益,在海关告知其运输的系国家禁止进口的废物的情况下,仍伪报货物品名继续在各海关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运输入境。主观上具有非法牟利的意图,客观上实施了向海关隐瞒逃避海关监管走私固体废物的行为。此外,其运输的固体粉末涂料经过中环固废所鉴定系过期或废物涂料,属于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对该粉末涂料的处理方式及《鉴别报告》证明该粉末涂料灼烧后残渣成分为含氯、三氧化硫等多种有毒、有害物质,得出该粉末涂料会对环境造成危害。因此,法院据此认定为走私废物罪,从而进行定罪处罚。

因为工业经济的发展,有毒有害的危险废物也在增多,新闻里经常会出现退运或者走私各种“洋垃圾”的报道,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以及人民的身体健康。《刑法》第152条也对这种现象进行了规制,即走私废物罪。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运输进境,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的责任人员进行处罚。因此,在本案中各个单位以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都进行了处罚。
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对刑法规定的“情节严重“与“情节特别严重”进行了解释,对于固体废物而言,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危险性固体废物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一吨以上不满五吨的系情节严重情形。而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即为,(一)走私数量超过标准的;(二)达到标准且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或者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等情形;(三)虽构成前款的标准,但是造成环境严重污染且后果特别严重的。
因此,在实践中走私固体废物的数额、犯罪形态、所造成的后果均是影响走私废物罪的定罪处罚量刑标准。
那么,国家法律规范对走私废物罪做了定罪量刑的规定,固体废物的范围如何定性,实践中如何判断自己涉嫌或者可能涉嫌走私废物罪?
从物质形态的角度考虑的话,废物划分为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针对固体而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八条将固体废物定性为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实践中范围则根据2009年生态环境部、商务部、国家发改委、海关总署发布的《关于调整<进口废物管理目录>的公告》(2018年已更新)对国家有关的废物进行相应的管理。关于本案的废粉末涂料,该公告将过期和废弃涂料、油漆纳入《禁止进口固体废物名录》。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对案件所涉的环境污染专门性问题难以确定的, 由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或者由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制定的机构出具检验报告”。2018年,生态环境部、海关总署发布《进口货物的固体废物属性鉴别程序的公告》,对固体废物的鉴别进行调整规制。以上,则确定固体废物的范围,从而判断走私行为是否构成走私废物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