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解决我国
矿山生态修复历史欠账多、投入不足等突出问题,自然资源部近日印发《关于探索利用市场化方式推进矿山生态修复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重要讲话精神和党的十九大“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要求,明确激励政策,吸引社会投入,推行市场化运作、科学化治理的模式,加快推进矿山生态修复。
《意见》提出,据实调查矿区
土地利用现状、权属、合法性。对已有因采矿塌陷确实无法恢复原用途的农用地,经批准可变更为其他农用地或未利用地,涉及耕地的据实统筹进行核减,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的按规定进行调整补划。市、县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应充分考虑历史遗留矿山和正在开采矿山的废弃矿区土地利用现状和开发潜力、土壤环境质量状况、水资源平衡状况、地质环境安全和生态保护修复适宜性等,为合理开发和科学利用创造条件。
《意见》明确,鼓励矿山土地综合修复利用。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前提下,历史遗留矿山废弃国有建设用地修复后可改为经营性建设用地,由地方政府整体修复后,进行土地前期开发,以公开竞争方式分宗确定土地使用权人;也可将矿山生态修复方案、土地出让方案一并通过公开竞争方式确定同一修复主体和土地使用权人,并分别签订生态修复协议与土地出让合同。同时,《意见》对修复后土地作为国有农用地经营的、涉及集体建设用地利用的、发展旅游产业的,均明确了支持政策。
《意见》提出,利用矿山修复后的国有建设用地发展相关产业,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划拨用地条件的,可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鼓励土地使用人在自愿前提下以出让、租赁等有偿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矿山修复后的国有建设用地可采取弹性年期出让、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方式供应。
《意见》明确,正在开采矿山依法取得的存量建设用地和历史遗留矿山废弃建设用地修复为耕地的,经验收合格后,可参照城乡建设用地増减挂钩政策,腾退的建设用地指标可在省域范围内流转使用。其中,正在开采矿山的存量建设用地修复为农用地的,腾退的建设用地指标可用于同一法人企业在省域范围内新采矿活动占用同地类的农用地。在符合相关条件前提下,经依法批准并按市场价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后,
矿山企业可将依法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修复后用于工业、商业、服务业等经营性用途。
《意见》明确,地方政府组织实施的历史遗留露天开采类矿山的修复,可“一矿一策”合理利用废弃矿山土石料。因削坡减荷、消除地质灾害隐患等修复工程新产生的土石料及原地遗留的土石料,可以无偿用于本修复工程;确有剩余的,可由县级人民政府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对外进行销售,销售收益全部用于本地区生态修复。
《意见》要求,省级自然资源部门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办法。地方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做好日常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政府、矿山企业、社会投资方、公众共同参与的监督机制,探索建立修复企业诚信档案和信用积累制度。特别要确保矿山修复形成的耕地及其他农用地质量达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确保对列入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在达到风险管控、修复目标之前,不得调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加强对涉及废弃土石料处置项目的监管,防止各类违规违法问题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