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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最大废矿走私案无罪辩护成功!9份固废鉴定意见全部土崩瓦解!

日期:2020-01-13    来源:微LINK再生资源

国际节能环保网

2020
01/13
1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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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废矿走私案 固废处理 固废走私案件

   2018年9月,央视栏目报道了“海关责令退运“3.25”特大走私案涉案固体废物2.7万吨”。该案是目前我国查获的最大宗矿渣类固体废物走私案,也是在扣固体废物量最大的一起走私固体废物案。
  历时1年左右,经历了侦查及审查起诉2个阶段,该案辩护律师向办案机关、检察机关及其上级部门乃至上上级部门出具了30余份法律意见,这些意见引起了高层关注,得到了最高检、广东省检、海关总署及海关总署缉私局的多次指示或批示。
  最终,经2阶段的无罪辩护,检察院秉持法治精神完全采纳了辩护意见,未追究嫌疑人吕某任何刑责(涉及的全部2个罪名均未起诉)。
  本文节选自微信文章“全国最大废矿走私案无罪辩护成功︱晏山嵘:釜底抽薪、打掉鉴定,终获无罪”,通过整理辩护全过程,帮助读者了解全国最大废矿走私案如何成功翻案。
  案情简介:2017年7月至2018年3月,上海某公司等主体,先后从国内两个口岸进口矿石约32万吨,其中最后一批经鉴定被认为掺有固体废物,海关缉私局遂成立专案组立案侦办,同时将前期进口的矿石也全都纳入了侦查范围,该案嫌疑人为货主黄某、口岸单位检测部门领导吕某、货代汤某某等多人,侦查机关对上述多人实施了刑拘,后有部分被取保,另有部分嫌疑人直接办理了取保,刑拘期限届满检察院对黄吕汤三人批捕,后汤被取保,剩余被羁押的嫌疑人就仅有黄吕二人。其中,吕某在货物正常进口时微调了检测数据。据此,侦查机关认为吕某与人通谋,涉嫌走私废物罪,同时还涉嫌商检职务犯罪。
  主办律师:晏山嵘
  辩护结果:无罪释放
  01
  第一阶段,提出无罪倾向性意见
  辩护人员对“基本案情”进行整理后,将其与相关矿物检测知识、固废检测知识及海关法行政法刑法的知识进行了有效融合,基于此提出了无罪的倾向性意见。
  第一个方面(走私废物罪),侦查机关对涉案“固废”的取样是在码头堆场上取到后送去做固废鉴别的,而没有进行按规定翻堆,这样所取出的样品是没有代表性的,不能得出涉案货物全部属于固废的结论。如果说一种大宗散货的分布是十分均匀的,那么,就不存在取样代表性的问题。
  但涉案矿石属于分布非常不均匀的一种商品,而涉案货物产区的矿石众所周知尤其不均匀,其主要原因有四:第一,该类矿石的粒度分聚作用,破坏了矿石品位和质量的均匀性。小块的多在中心,大块的易在四周;第二,重量不同的偏析现象。粒度不同会导致质量轻的在上部,质量大的集中在下部;第三,破碎时坚固性不同导致的分聚现象同时还导致大块的与小块的成分不同;第四,地质构造的变迁等因素导致各矿层质量也不均匀,开采之后仍会保留这一特性。
  而散装矿石检验共分为取样、制样及化学分析等3个步骤。资料显示,其中由取样造成的误差占到总误差的80%,而由制样造成的误差占比15%,由化学分析造成的误差占比5%。故取样是矿石检验整个过程的基础和关键,如果所取样品不具有代表性,那么无论制样、检测多么准确,都将毫无意义。所取样品是否具有代表性,将对分析结果是否准确起到决定性的作用。
  第二个方面(商检职务犯罪),根据最高检关于商检徇私舞弊罪的立案标准第2条规定,“将送检的合格商品检验为不合格,或者将不合格商品检验为合格的”,应当立案。表面上看,吕某的行为似乎有点像“将不合格商品检验为合格的”情形。
  但深入研究可知,本案矿石的主要元素含量指标无论是微调数据前的指标,还是调整数据后的指标,均在正常的矿石指标范围内,调不调均属合格商品的范畴。商检职务犯罪是典型的行政犯罪,其中的概念术语如何谓“合格商品”或“不合格商品”,《刑法》本身并未下定义,因此必须从商检法中找出其准确含义及立法原意,《刑法》不能跨越行政法的这方面规定而径直认定某行为构成商检徇私舞弊罪。
  第一阶段的辩护意见,检方其实没有接受和采纳,依然作出了批捕的决定。也就是说想通过取样等程序问题来推翻整个案子的思路,虽然也是对的,但在无有效外部监督的情况下无法达到预期效果,事实上没能掀起一丝波澜。
  02
  第二阶段,多方反映,成功引起上级及高层司法的重视
  在逮捕后,审查起诉之前,辩护人多次向检察机关提交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及相关意见,但未被采纳。
  辩护律师深入研究了固废鉴别的定性与定量问题。
  其一,定性问题。固废鉴别目前的定性也仅是针对样品负责,而且,此类报告一般是说样品中含有固废或具有固废特性。同时,相关法规也允许一定程度的超标情况发生。而且进一步追问,即便掺杂少量固废,是否代表整批货物就全是固废呢?要全部认定需掺杂到多少程度或比例呢?
  其二,定量问题。目前所有固废鉴定机构对固废都只进行定性分析,而不作定量分析。也即,鉴定机构在类似报告中是无法说清楚样品中含有多少比例的固废的,也就更无说推出未送检的整票货物中含有多少比例的固废。因此,该案究竟涉及多少数量属于固废从定量上来讲也未能搞清。
  之后,辩护律师分别向最高检、广东省检、海关总署及海关总署缉私局反映情况,提出关于商请撤销对吕某的立案、对吕某不移送审查起诉及立即解除吕某羁押措施的紧急申请,在充分说理及专业分析之后,明确提出这是一个错案,且当事人及家属有很大的纠错决心。
  虽然这些申请没有被立刻同意或完全采纳,但我们感觉到此举确实引起了这些上级单位及高层司法机关的关注和重视,因为接下来在广东省检、本案检察机关的控申部门及侦查机关主动与我们沟通的过程中反映出了这方面的信息及一些工作态度、方式方法上的改善。
  此时,我们又进行了第三次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检察机关这次同意了对申请事项立案,可惜立案后仍未批准变更强制措施。至此,虽然整个案件辩护工作仍未取得突破性进展,但似乎可以看到那么一线忽明忽暗、若隐若显的曙光了。
  03
  第三阶段 否定9份固废鉴定意见的合法性
  此案非常罕见地先后经历了三个固废鉴定机构的三轮次鉴定。具体过程如下:
  第一轮鉴定:2018年3月及4月,该轮鉴定分别由J省省级鉴定机构、G省省级鉴定机构进行,涉案货物均被鉴别为固体废物(涉及多条船的货物),但货主黄某等人并不认同这一结果,黄某认为属于正常商品,强烈要求重新鉴定。
  第二轮鉴定:2018年7月,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平息争议以利于案件的侦控审,侦查机关委托了北京的国家级鉴定机构再次进行固废鉴别,该机构认定涉案货物属于固废。此时,货主黄某、货代汤某某及我的当事人吕某已完全接受和认可了涉案货物属于固废的结论,并在鉴定意见通知书上签署了认可鉴定意见、再无异议的字样。至此,涉案标的属固废这一结论似乎已是铁板钉钉,再无翻案之可能。
  辩护律师出具了逾3万字60页纸的辩护意见(由概论、总论、4个分论及结论等四部分组成)——从海关法、关税法、走私犯罪刑法、矿产学、固废鉴别等多方面入手层层剥茧、透彻分析,旨在完全否定涉案9份固废鉴定意见(含补充意见)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有关海关法及关税法方面的研究结果是:8份鉴定意见认定的所谓“固废”均无法归入具体哪个税号,故在海关法上无法确定品名,强行入罪就有违罪刑法定原则,等等。
  第三轮鉴定,2019年1月,因辩护人将前两轮的8份鉴定意见全部否定掉了,于是侦查机关又去关联钢厂扣押了一批“涉案货物”,委托取样后送样给J省省级鉴定机构作第三轮鉴定,2019年2月鉴定出来的结果依然是固废。
  至此,辩护律师与办案部门之间的第三轮“专业竞赛”又正式拉开了帷幕。我们拿到这份鉴定意见一看,发现这次鉴定意见几乎就是为回应我们此前交的60页纸辩护意见而量身定做的,因为里面把我们上次重点反驳和质疑的方面都变通处理或刻意回避了,采取了其他说法或更为模糊的表述。
  经认真研究,我们认为第三轮的鉴定意见更加不专业,结论更加站不住脚,于是我们又写了20多页的新辩护意见,全面反驳这次的鉴定报告,限于篇幅,仅举其中1页中的2段话为例:
  第1段:“报告称样品含有大量碳酸钙或碳酸硅钙的说法难以成立。首先,报告没有说清楚到底是含有大量碳酸钙还是大量的碳酸硅钙,属于事实不清;其次,报告没有提供出碳酸钙或碳酸硅钙的具体含量数据,导致无法审查;再次,样品含大量碳酸钙或碳酸硅钙又到底违了什么规或超了什么标?报告未能提供依据;最后,正常矿石的标准是什么?报告亦未能提供依据。关于样品可能来源于造渣剂的说法完全错误。”
  第2段:“造渣剂系炼钢的辅助性原料,造渣剂本身不是固废。据文献,报告中所称碳酸钙(CaCO)是一种无机化合物,俗称灰石、石灰石、石粉等。据文献,对造渣剂中石灰的含量要求为:
  从以上表格可以看出,其中最重要的成分为CaO,但报告中检测出来的CaO含量仅为6.37%(块状)及8.31%(粉状),远远达不到上述文献要求的85%的含量。而其他几种造渣剂对CaO的含量要求也没有低于29%的(如白云石等)。上述造渣剂的含量要求与报告的检测结果均相差甚远,根本不是同一种物质。因此,报告关于造渣剂的说法是完全错误的。据此,我们认为,样品中不含造渣剂。”在最后一次向检察官当面陈述意见时,我最后直接表明:“有了这份新的鉴定意见之后,几类鉴定意见之间的深刻矛盾和直接对立不但没有得到解决,反而仍在加剧。我们坚持主张本案无罪,请贵院慎重研究,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协调侦查机关撤案!”
  至此,该案3轮9份鉴定意见所构筑起来的一度牢不可破、曾经精密精巧的鉴定体系全部土崩瓦解、灰飞烟灭。
  至此,案件辩护工作及后续事项已全部结束。该案的辩护过程及最终的判决结果的确让人为之振奋,给人信心,看到曙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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