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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2019年固定源环境行政处罚逾2亿元

日期:2020-03-19    来源:中国工业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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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03/19
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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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固废处理 大气污染 环境监察 违法罚款

3月17日,记者从2019年北京市生态环境执法新闻发布会上获悉,2019年,北京市生态环境部门以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环境执法聚焦重点行业、地区,加强区域联动,深化科技运用,提升执法效能,解决突出环境问题,有力提升企业守法意识,为首都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质量改善提供了有力执法保障。2019年,全市固定源生态环境执法共立案6446起,同比增长近31%,处罚金额逾2亿元,查处五类重大案件888起。

2019年,全市固定源生态环境执法共立案6446起,同比增长近31%,处罚金额逾2亿元。其中,大气类违法行为2859起,处罚金额5852.62万元;水类违法行为482起,处罚金额6727.96万元;固废类违法行为1207起,处罚金额1587.91万元;建设项目类违法行为1546起,处罚金额5573.07万元;其他类违法行为352起,处罚金额420.22万元。全市共查处五类重大案件888起,其中按日连续处罚2起;查封扣押821起;限产、停产1起;移送行政拘留48起;移送涉嫌污染环境犯罪16起。

聚焦重点行业,以执法推动深度减排

在大气环境执法方面,深化“一微克”行动,对挥发性有机物、餐饮、汽修等大气重点行业,采取“执法+监测”的模式开展专项执法。共检查企业逾4万家次,立案处罚2800余起、罚款5800余万元,有力提升企业守法意识。

在水环境执法方面,围绕城镇污水处理厂、涉重金属、三级医疗机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垃圾渗滤液处置设施等5大水重点行业开展执法检查,检查企业813家次,严厉打击各种水环境违法行为,促进重点行业企业强化污水处理、落实环保主体责任。

深化“点穴”执法模式,打通精细化治理脉络

依托大气、水环境监测数据,按照检查、移送、整改、反馈、复查、督察“六步走”的闭环管理程序,对环境质量落后的区域开展“点穴”和“流域”专项执法。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对14个区70个乡镇(街道)开展“点穴”执法、对5个流域16个乡镇(街道)开展“流域”执法;区级生态环境部门参照市级模式,对581个(次)乡镇(街道)开展执法检查。共检查企业(点位)65267个,发现环境问题7254起,推动解决一大批突出环境问题,全面压实属地生态环境职责,提升精细化管理水平。

加强联合联动执法,集中力量解决突出问题

继续深化生态环境、公安、城管、水务等部门联合执法机制。结合“点穴”、“流域”、扬尘、餐饮等专项执法,空气重污染应急执法,重大信访案件办理等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积极推动京津冀联动执法。在省级联动基础上,将联动执法机制进一步向区(市)县一级下沉。目前,北京市各相关区已全部完成与津冀交界的区(市)县联动执法协议的签署工作,推动联动执法下沉,加强交界地区联动执法力度。联动执法在快速高效打击区域交界处污染难点问题、协同应对空气重污染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深化科技执法,提高执法监管效能

加强技术支撑,继续深化热点网格、自动监控、移动执法系统等科技手段在执法监管中的运用,推动生态环境执法进一步精细化和科技化。

广泛运用“热点网格”开展精准执法,探索实施了市、区、乡镇(街道)三级热点网格管理模式,根据不同报警类型的功能特点,分别向市、区和乡镇(街道)推送不同类型报警信息。全年共推送预警网格和报警点位2241个,排查企业或点位2850家次,发现环境违法问题399起。利用自动监控系统实现非现场监管,对全市纳入监控的446家污染源单位的排放情况进行24小时在线监控,第一时间发现污染物排放异常情况,建立起线上预警、线下核查的高效执法模式。优化移动执法系统使用,执法数据实时上传、执法信息实时传输,充分发挥其信息记录、统计分析、规范流程、监督执法的功能,实现执法监管信息化、智能化和规范化。

据市生态环境局介绍,2019年全市生态环境执法按照“一纲三线四重”的思路开展工作,即以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深入贯彻落实“蓝天”“碧水”“净土”三大保卫战2019年行动计划,强化重点行业专项执法,聚焦重点区域生态环境改善,加大重点时节执法力度,采取重要措施提升执法成效。

北京市发布2019年固定源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为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打击,持续保持执法高压态势,对违法企业形成震慑,现对2019年涉及大气、水、固废、建设项目等四类十起环境违法典型案例进行曝光。

第一类、大气类环境违法典型案件

案例一:未按规定报送碳排放报告及第三方核查报告,且逾期未改正

为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北京市实行碳排放配额管理和碳排放权交易制度,本市重点碳排放单位应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年度碳排放报告及第三方核查报告,超配额部分需通过本市交易平台进行购买,完成履约。2019年7月,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对北京大钟寺国际广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单位是2018年北京市重点碳排放单位,根据《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做好2019年重点碳排放单位管理和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京环发〔2019〕6号),该单位应于2019年5月15日前提交2018年度碳排放报告及第三方核查报告,但逾期未提交。2019年7月16日向该单位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要求其在5个工作日内改正,2019年7月26日再次检查时仍未改正。根据《关于北京市在严格控制碳排放总量前提下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决定》第三条、第四条,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单位处二万元罚款。

根据北京市机构改革工作安排,应对气候变化和温室气体减排职责由发展改革部门划转至生态环境部门。北京市生态环境局积极探索研究、规范管理,依法对相关单位未按规定报送碳排放报告或第三方核查报告、未按规定时限履约的行为进行监管和处罚,严厉打击碳排放违法行为,促进重点排放企业低碳转型发展。

案例二:空气重污染预警期间拒不执行限产决定

2019年3月,怀柔区生态环境局对太平洋制罐(北京)有限公司进行检查,该单位列入市级空气重污染应急停产限产名单。经调查,该单位于2019年2月22-2月24日空气重污染橙色预警期间,本应执行应急预案要求限产40%的应急减排措施,而未依法执行该措施。根据《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相关规定,怀柔区生态环境局对该单位处六万元罚

根据《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空气重污染预警期间,为减缓污染程度、保护公众健康,市人民政府有权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等相关应急措施,有关排污单位应当执行相关应对措施。拒不执行市人民政府责令停产、限产决定的,市或者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查封排污设施,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案例三:印刷业挥发性有机污染物超标排放

2019年5月,大兴区生态环境局对文物出版社印刷厂有限公司进行执法监测,检测报告显示,该单位印刷车间废气中苯、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均超过北京市《印刷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11/1201-2015)规定的限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大兴区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处十万元罚款。

印刷业是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重点监管的行业之一,加大印刷业监管力度,提高印刷业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对控制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改善区域大气环境质量起到积极作用。印刷企业均应遵守标准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

案例四:餐饮油烟超标排放

2019年9月,怀柔区生态环境局对北京市紫光园餐饮有限责任公司怀柔分公司进行检查,并对油烟排放情况进行监测,检测报告显示油烟、颗粒物均超过北京市《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1488-2018)规定的限值。根据《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怀柔区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单位限期改正,处四万元罚款。

自2020年1月1日起,餐饮服务单位排放的油烟、颗粒物、非甲烷总烃等三项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应符合北京市《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1488-2018)的规定,餐饮服务单位应安装符合要求的净化设备并按操作规范运行,确保达标排放。

第二类、水环境违法典型案件

案例五:自动监测设备不正常运行

2019年10月,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对北京兴科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单位属于北京市重点排污单位,自2019年9月9日0时至9月24日8时,因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故障导致出水化学需氧量、氨氮和PH数值恒定,该单位未按要求于十二小时内向有管辖权的监督检查机构报告,也未及时检修,保证在五个工作日内恢复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北京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处二万元罚款。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规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运行,不按照规定报告又不及时检修恢复正常运行的属于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同时要保证监测设备的正常运行。

案例六: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水污染物进行监测

2019年7月,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对加仑特石油化工(北京)有限公司润滑油分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单位属于排污许可证持证单位。按照许可证规定,邻二甲苯、甲苯、总有机碳、间二甲苯、苯、对二甲苯、总氰化物及乙苯应每季度进行一次监测,但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污染物进行自行监测。根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北京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单位十日内改正违法行为,处二万五千元罚款。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是规范排污许可管理,强化落实排污者责任的综合性部门规章,主要规定了企业承诺、自行监测、台账记录、执行报告、信息公开等五项制度。其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或者使用符合国家有关环境监测、计量认证规定的监测设备,按照规定维护监测设施,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自行监测有助于企业自行判定达标、及时发现运行过程中的环保问题,是企业自证守法的主要依据,同时也是生态环境部门核查企业达标排放、判定企业按证排污的重要检查内容。

案例七:低洼地排放污水

2019年5月,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对北京中地畜牧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厂区东侧饲料加工区青贮窖产生的、有酸臭味的发酵液通过排水沟排放至厂区东侧的低洼地内。根据《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北京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单位停止违法行为,限一个月内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二万元罚款。

《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规定,不得利用渗坑、渗井、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也不得在砂石坑、窑坑、滩地等低洼地排放污水,倾倒、存贮垃圾、粪便及其他污染物,或者以漫流方式排放、倾倒污水。排放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规范排污,不得以漫流方式或在低洼地排污,更不能利用渗坑、渗井排污。

第三类、固废类环境违法典型案件

案例八:无经营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经营活动

2019年4月,房山区生态环境局对王某经营的位于房山区长沟镇西甘池村的废机油滤芯粉碎加工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王某在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收购废机油滤芯,进行加工生产,所有生产设备、废机油滤芯、储存含油废物及废机油的铁桶均置于土地上,未采取防渗漏、防遗撒措施,严重污染周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相关规定,房山区生态环境局责令王某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六千六百元罚款。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严重污染环境的,按照污染环境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四类、建设项目违法典型案件

案例九: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弄虚作假

2019年7月,大兴区生态环境局对中铁房地产集团北京金郡兴盛置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单位位于大兴区旧宫镇的限价商品住房和定向安置房项目于2017年9月竣工,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已办理环保验收手续,于2018年1月正式投用,该项目产生的生活污水实际排放去向与验收报告所述排放去向不符,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弄虚作假。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大兴区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单位限期改正,处三十五万元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处五万元罚款。

建设单位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案例十:建设项目未批先建、未验先投

2019年8月,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对北京铠钺防护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单位于2019年7月迁入现地址并投入生产,该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也未办理环保验收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单位处六万元罚款;同时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责令该单位限期改正,处二十万元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处五万元罚款。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却已建成建设项目、且自建设行为终了之日起未超过二年,同时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应当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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