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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评浙江诸暨某企业大气污染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日期:2020-05-08    来源: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  作者:於方

国际节能环保网

2020
05/08
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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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生态环境部 大气污染 生态环境损害

(一)案情简介

2017 年 4 月 11 日,原诸暨市环境保护局会同当地公安局联合突 击检查浙江某建材公司,发现该企业在在线监测设备的取样管上套 装管子,并喷吹中和后的气体,将氮氧化物浓度由实际的 400 毫克/ 立方米左右降至在线监测设备显示的 250 毫克/立方米左右,通过干 扰在线监测设备,达到“达标”排放的目的。该案为 2017 年《最高 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 干问题的解释》实施后,浙江省查处的第一起大气污染物在线监测 数据造假案件。经鉴定评估,该案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数额为 110.4 万元。

(二)磋商结果

2018 年 8 月 6 日,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原绍兴市环境保护局 会同相关单位与赔偿义务人涉案企业开展磋商,达成以替代修复方 式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协议,由赔偿义务人在其所在地开 展替代修复,建设一个占地面积 6372 平方米的生态环境警示公园。 该项目总投资 286 万元,其中赔偿义务人自愿追加 175.6 万元赔偿 金用于公园建设。修复项目由属地政府进行组织、监督管理、资金 决算审计。2018 年 12 月 18 日,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裁 定书》对赔偿协议进行司法确认。2019 年 1 月 16 日,替代修复项目 通过评估验收。

(三)典型意义

该案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启动以来,浙江省第一起大气污染损害赔偿案件,积极探索了大气环境损害替代修复的实践路 径。其典型意义主要有:一是部门联合,协作推进。原绍兴市环境 保护局联合绍兴市财政局、绍兴市人民检察院等部门与赔偿义务人 进行磋商,多部门协作推进,确保损害赔偿落实。二是严守底线, 创新方式。磋商双方围绕赔偿方式、工程监管等焦点进行磋商,最 终结合企业诉求,在属地政府监管和第三方资金审计模式下,由赔 偿义务人自行委托第三方在当地以替代修复方式建设生态环境警示 公园,赔偿权利人委托第三方对修复工程进行评估。三是长期警示, 服务群众。这种替代修复模式,既弥补了违法企业对大气环境造成 的损害,同时改善了企业所在地居民的生活环境,又起到长期警示 作用,产生较好的社会效应,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取得实效进 行了有益的探索。

(四)专家点评

该案件是浙江省首个经司法确认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由于大气环境损害难以修复,由赔偿义务人以在当地修建生态 公园的替代修复方式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当地村民成为生 态公园建设的直接受益人,彰显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改善 民生的良好社会效应。该案件体现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对环境污染的“零容忍”, 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环境的期盼,企业自愿追加 1 倍赔偿金用于开 展生态环境治理的行动,也体现了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在推动企业主 动承担社会责任方面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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