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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生态环境领域首次印发举报奖励办法,举报最高获万元奖励

日期:2020-05-20    来源:酒泉广播电视台

国际节能环保网

2020
05/20
1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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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固体废物 固废违规处理 固废处理举报

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严厉打击危害生态环境安全的违法行为,甘肃省生态环境厅和甘肃省财政厅联合印发《甘肃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群众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最高可获一万元奖金。这也是我省生态环境领域首次印发举报奖励办法。

举报奖励

举报内容真实、客观,不得谎报;举报对象必须明确,举报人应提供被举报对象的准确名称、详细地址及排放污染物(有条件应提供违法行为图片、视频等印证材料)等情况;举报人应当积极配合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指认排污现场,并协助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取证,举报事项须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查实;对同一举报对象同一违法事实有多人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者;举报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查处且已结案,排污企业再次涉嫌违法排污的,可以继续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可再次获得奖励。

对应举报奖励适用范围,举报一般、较大、重大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并立案查处的,分别奖励500元、5000元、10000元。另外,举报人及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供线索,有效避免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且案件当事人被依法行政拘留或刑事拘留的,奖励金额10000元。

举报途径

(一)电话举报:省级“(0931)7712369”及各地“12369”环保举报热线;

(二)网络举报:甘肃省生态环境厅官网“12369网络举报平台”及各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门户网站;

(三)微信举报:“12369环保举报”微信公众号;

(四)来信来访举报: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广场南路77号省政府统办2号楼甘肃省生态环境调查中心,邮编:730000;各地生态环境局。

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共分为重大、较大、一般三类。

一、重大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1.利用暗管、溶洞、天然裂隙、渗井、渗坑、雨水管道、槽车或者国家禁止的其他方式排放工业废水、废液(含放射性废液),以及利用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2.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且排放超过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

3.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4.非法倾倒工业固体废物、医疗废物或放射性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处置危险废物或放射性固体废物;危险废物贮存场所未按有关规定建设管理,存在重大环境污染隐患的。

二、较大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5.在各类自然保护地非法进行开矿、修路、筑坝、建设,造成生态破坏的;

6.发生环境污染事件未报告或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7.排污单位或第三方监测机构环境监测数据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含不正常运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

三、一般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8.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以及未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造成环境污染后果的;

9.未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非法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

在此基础上,还设置了托底条款,如果举报的行为不属于上述9种,但经生态环境部门判定属于严重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也可实施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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