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0日上午,省政府新闻办举行《山西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新闻发布会。省生态环境厅副厅长级监察专员武玉祥介绍了山西省目前危险废物处置能力、对有害垃圾的处置保障等相关情况。
有害垃圾
是指对人体健康、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废弃物,主要包括废电池(镉镍电池、氧化汞电池、铅蓄电池等),废荧光灯管(日光灯管、节能灯等),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油漆、溶剂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相纸等。有害垃圾若得不到有效、安全处置,会对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严重的污染和损害。
《山西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中明确提出“有害垃圾由危险废物处置单位进行处置”,省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指导全省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并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环境污染进行监督管理。
“十三五”以来,山西省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得到了较快的提升。截至2020年5月,全省共有危险废物经营单位36家,总利用处置能力约135万吨/年。省生态环境厅定期在官网上公示持有山西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信息,包括单位名称、许可证号、有效期限、经营类别、经营能力和联系方式等,便于危险废物(包括有害垃圾)产生、处置单位之间的信息对接。
在这36家处置单位中,有8家具备有害垃圾处置能力,具体为位于太原市的1家综合处置单位、大同市的1家废铅蓄电池回收利用单位以及分布在大同、吕梁(2家)、临汾、晋城、运城市的共6家水泥窑协同处置单位,总处置能力为28.16万吨/年,一定程度上能保证山西省有害垃圾的处置需求。处置方式主要为废弃物再回收利用、焚烧、水泥窑协同处置及安全填埋。如废铅蓄电池回收再生铅;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油漆、溶剂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相纸等采取焚烧或水泥窑协同处置;受限于目前处置技术发展和山西省实际,镉镍电池,氧化汞电池、废荧光灯管、废温度计、废血压计等含汞废物收集贮存或转移至外省有资质单位处置。
为提高全省危险废物包括有害垃圾的处置市场需求,省生态环境厅正在制定《山西省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指导意见》,下一步将在太原市现有1家综合处置中心的基础上,拟在全省按片区布局建设5座综合处置中心、一批工业炉窑协同处置设施及其它利用处置设施,并对特殊类型有害垃圾如含汞废物的处置也提出了能力建设要求。这些设施建成投运后,将满足山西省危险废物污染防治长远发展需要,对山西省危险废物特别是有害垃圾处置提供强有力的保障,全面促进山西省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