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发布《关于金融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促进粤港澳大湾区(以下简称“大湾区”)跨境贸易和投融资便利化、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促进金融市场和金融基础设施互联互通、提升粤港澳大湾区金融服务创新水平、切实防范跨境金融风险五个方面提出26条具体措施,是金融领域全面支持党中央、国务院2019年颁发的《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这一重大战略决策的重要指导文件,为打造国际一流湾区和世界级城市群,形成中国高质量发展典范提供有力的金融支撑。本文从绿色金融角度出发,对《意见》进行梳理和解读。
一、建立完善粤港澳大湾区绿色金融合作工作机制
2017年6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在包括广东省广州市在内的八个地区建设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在体制上探索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推动地区经济绿色转型。广州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在实际建设中重点发展绿色金融市场,突出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通过研发创新型绿色信贷、绿色信贷资产证券化等绿色金融产品,推动新能源汽车等战略性主导产业快速发展,探索绿色金融与经济增长相互促进的新型发展模式。
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是中国经济步入“新常态”后重点推进的国家战略,在增强我国经济创新力和竞争力方面具有重要作用。2019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其中45处提及生态,27处提及绿色,15处提及低碳,表明党中央、国务院对于大湾区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的高度重视。绿色金融工作的开展对于粤港澳大湾区整体绿色发展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和必要性。
《意见》指出,将依托广州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建立完善粤港澳大湾区绿色金融合作工作机制。以花都区为核心建设的广州市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自获批以来,在绿色金融产品创新、服务创新、体制机制创新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中很有必要总结提升和复制推广广州市绿色金改区绿色金融发展的成熟经验和模式,建立粤港澳大湾区绿色金融合作工作机制,结合大湾区内“二区九市”各自经济发展模式和现存产业情况,加强大湾区在绿色金融产品创新、绿色企业和项目认定、环境信息披露等方面对接合作,推动绿色金融更好地服务大湾区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搭建粤港澳大湾区环境权益交易与金融服务平台
发展环境权益市场对改善生态环境,提升人类生存质量具有重要作用。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等七部委在2016年8月发布的《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第六条提出要完善环境权益交易市场、丰富融资工具,以经济手段达到环境治理的目的,实现资源优化配置。中国环境权益交易市场包括碳排放权、排污权、节能量(用能权)、水权等交易市场,四个市场进度不一,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进展最快,已于2017年12月底宣布启动全国碳市场建设,其余三个环境权益交易市场发展尚不成熟。
广东碳市场是中国碳市场建设先行试点之一,在配套制度建设、交易流程管理、运行机制设计等方面积累了成熟经验。2019年广东碳市场成交量和成交额方面均居于各试点碳市场首位,2019年全年成交约4.47千万吨碳配额,成交总额约8.47亿元人民币[1]。广州碳排放权交易所2019年3月与欧洲能源交易所(EEX)同步上线业务推介,促进跨境碳市场合作,支持境外机构参与中国(广东)碳市场,学习国际先进碳交易所运行经验。
《意见》提出要发挥广州碳排放交易所平台功能,搭建粤港澳大湾区环境权益交易与金融服务平台。广州碳排放交易所在碳配额交易、碳金融产品创新业务方面具备成熟经验,后续还将开发环境能源综合交易服务平台、绿色金融综合服务平台、碳普惠制平台等多个平台。粤港澳大湾区环境权益交易可依托广州碳排放交易所现有成熟交易平台,打通大湾区碳排放权交易,探索开展排污权、水权、用能权等交易,完善定价机制和交易规则,营造公平公开交易市场环境,探索基于环境权益的金融产品创新,增强市场活跃度。
三、开展碳排放交易外汇试点,研究设立广州期货交易所
广东省碳排放交易整体对外开放程度较高。深圳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是全国试点碳市场中首个允许境外投资者进行碳交易的场所,目前已有境外投资者在深圳碳排放权交易所平台进行碳交易;广州碳排放权交易所2019年3月与欧洲能源交易所同步上线业务推介,支持境外机构参与中国碳市场交易,促进碳市场跨境合作。
《意见》提出允许通过粤港澳大湾区内地碳排放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资格审查的境外投资者(境外机构及个人),以外汇或人民币参与粤港澳大湾区内地碳排放权交易。这一举措依托广东省现有碳排放权交易平台对外开放基础,吸引外资进入中国碳市场,增加市场活跃度。未来还可根据试点运行情况,进一步打通外资参与其余试点碳市场和全国碳市场交易渠道,扩大我国碳市场整体对外开放程度。
《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中提出要支持广州设立以碳排放为首个品种的创新型期货交易所,此次《意见》再次强调设立广州期货交易所的必要。以碳排放权为交易标的的创新期货品种有别于传统商品和金融期货及衍生品,其背后的节能减排和应对气候变化的意义可吸引国内外责任投资者的投资,这一措施有利于广州期货交易所在国内期货市场四大交易所并立的格局下打造“绿色、创新”的新定位。此外,从国际碳期货发展经验看,碳期货交易规模远超同地区碳现货交易规模,碳期货产品的引入可极大增加市场活跃度,发挥碳期货风险对冲、价格发现的作用,促进碳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四、探索在粤港澳大湾区构建统一的绿色金融标准
绿色金融标准化工程是“十三五”期间我国金融业标准化体系建设的五项重点工程之一。近年来我国绿色债券、绿色信贷等绿色金融产品规模快速增长,业务创新层见叠出,市场主体日趋多元化。绿色金融标准体系建设是保证我国绿色金融规模化、规范化发展的关键。同时,国内绿色金融标准统一有利于探索与国际绿色金融标准协同,消除国际投资者在我国进行绿色投资的顾虑,进一步繁荣我国绿色产业。
《意见》指出,在粤港澳大湾区探索构建统一的绿色金融相关标准。在大湾区推进这一工作有得天独厚的优势。一方面,大湾区“二区九市”发达的市场经济、成熟的资本市场、开放的金融环境给绿色金融创新发展提供良好的市场基础,在此基础上探索绿色金融标准统一更具实际意义。另一方面,大湾区城市群发展中并存的“两种制度、三个税区、三种法律体系”既是绿色金融标准统一的重大挑战,也是开展这一工作的绝佳机遇。绿色金融标准在大湾区不同制度、法律体系的城市间的统一工作可为中外绿色金融标准的统一提供示范,加快与国际标准的接轨,促进全球绿色金融规范化发展。
五、鼓励大湾区企业利用港澳平台为绿色项目融资及认证
香港和澳门近年来在绿色金融领域开展创新实践,为大湾区绿色发展合作提供经验支持。香港绿色债券发展迅猛,各项利好政策刺激市场发展;澳门积极探索通过搭建绿色金融平台、成立环保节能基金等方式支持绿色产业发展。
《意见》鼓励广东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在香港、澳门发行绿色金融债券及其他绿色金融产品,募集资金支持粤港澳大湾区绿色企业、项目。广东省2019年绿色债券发行规模为六个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之最,总计发行19只绿色债券,募集资金总量约为254亿元人民币,给其他省市提供示范。与此同时,广东省企业在利用离岸资金为大湾区绿色项目融资方面的潜力待开发,2019年仅有1单广东地方发行人在港澳两地同时上市的绿色债券,发行金额为8亿元人民币。通过鼓励广东地方金融机构在港澳发行绿色债券等方式,为大湾区绿色企业和绿色项目建设筹集资金,一方面利用粤港澳大湾区共同发展的国家战略为本区域绿色融资开拓新的资金渠道,在港澳平台积累成熟经验后再推广到全球金融市场;另一方面通过广东省先行先试,为其余省份运用和筹集国际资金提供示范,拓宽全国绿色产业融资渠道和开放水平。
六、支持香港打造粤港澳大湾区绿色金融中心,建设国际认可的绿色债券认证机构
近年来香港绿色金融市场在政策支持和市场表现方面发展良好。香港特区政府推出《绿色金融认证计划》为绿色项目提供认证标准、《绿色债券资助计划》降低金融机构绿色债券发行和认证成本等多重举措支持绿色金融发展。截至2019年底,在香港安排和发行的绿色债券累计金额约260亿美元,其中2019年全年绿债发行额达100亿美元[2],绿债市场呈现多元化发展态势。
《意见》中提及支持香港打造粤港澳大湾区绿色金融中心,建设国际认可的绿色债券认证机构。此举可发挥香港国际金融中心的既成优势。香港发达的金融服务业、成熟的商业基础设施、健全的监管环境和独特的市场机会为绿色金融全球化合作和创新奠定基础。同时香港可成为粤港澳大湾区与全球绿色发展互联互通的纽带,帮助大湾区内企业绿色融资,推动大湾区经济绿色转型。此外,建设国际认可的绿色债券认证机构可为境内发行人在离岸金融市场发行绿色债券提供专业认证服务,消除国际投资者对绿债募投项目绿色属性界定不清晰的投资顾虑,帮助境内发行人在离岸市场为绿色产业募集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