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财政厅、生态环境厅、发展改革委、水利厅共同印发《江西省省内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定额奖补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2019—2021年,南昌市、九江市、上饶市的15个县(市、区)每年最高可获500万元奖补。
《办法》提出,为进一步健全省内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从生态保护、治理和修复等角度,全面客观地对境内河流直接汇入长江和鄱阳湖的县(市、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综合评价,并根据综合评价结果实施定额奖补,突出以生态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的保护治理导向。
《办法》要求相邻设区市、县(市、区)建立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搭建工作和政策平台,推动全流域联防联控和信息共享,联合查处跨界违法行为,建立重大工程项目环评会商、环境污染应急联防机制,深入开展流域水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等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促进流域范围内所有县(市、区)对流域可持续发展和水环境质量改善共同承担责任。综合考虑流域上下游不同地区受益程度、保护责任、经济发展等因素,体现共同但有区别的原则。同时,按照建立生态补偿长效机制的要求,明确定额奖补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等,实现流域生态补偿奖补资金分配的规范化、透明化和公平公正。
根据《办法》,境内河流直接汇入鄱阳湖或长江的县(市、区),与其上游县(市、区)正式签订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协议,正式建立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并实施的,每年奖补500万元。如县(市、区)入江或入湖断面总磷指标年均值较上年变差的,扣减50万元。奖补金额可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境内河流直接汇入鄱阳湖或长江的县(市、区),但河流无上游县(市、区),其入湖或入江断面总磷达到断面水质考核目标的,每年奖补200万元,并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
《办法》强调,各县(市、区)财政局要加强奖补资金的使用管理,按照《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将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流域生态保护、水环境治理、水资源节约等方面。获得定额奖补的县(市、区),若水质考核未达到《江西省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年度考核目标、辖区内发生水质降类、或出现Ⅲ级及以上水环境污染事件等情况之一的,省财政厅将收回定额奖补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