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合肥市城乡建设局公布《合肥市公共建筑能效提升奖补资金管理办法》,在合肥市公共建筑能效提升重点城市建设过程中,单个节能改造项目奖补金额上限为300万元。
据悉,奖补项目需符合于2018~2020年7月底期间竣工,项目为合肥市行政区域范围内3000平方米以上的既有公共建筑(宾馆、医院、商场、办公、学校、学生宿舍等);项目对采暖通风及空调系统、生活热水系统、供配电与照明系统、监测与控制系统、围护结构、可再生能源等进行一项或多项节能改造;项目经市城乡建委审核,列入该市公共建筑能效提升重点城市改造项目库。
奖补资金采取优先补助,技术性能先进、单体或总量应用面积大,资金放大效应高的项目;政府投资的具备公益性的民生工程、公用事业工程,包括大型公共建筑、学校、医院、养老院等。
项目奖补按照技术服务单位核定的节能率和改造面积进行补助,节能率高于15%的:专项资金补助金额按照(核定的改造建筑面积)18元/㎡标准,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项目补助金额另加2元/㎡,为20元/㎡。节能率介于10%-15%的节能改造项目:在以上补助标准基础上扣减25%的专项补助资金。单个节能改造项目奖补金额上限为300万元。纳入奖补范畴的项目,节能率高于20%,且改造效果明显,示范意义大的,将由合肥市城乡建委授予“合肥市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示范单位”称号,并根据补助资金整体情况,酌情额外再发放不高于5元/㎡的奖励资金。节能改造项目因非不可抗拒因素未在申请书承诺的建设周期内竣工但在2020年7月底前竣工的,扣减25%的专项奖补资金。
对于提供虚假资料,骗取奖补资金的;转移、侵占或挪用奖补资金的;无正当理由,承诺开工日期后3个月内未实施改造的;未按改造方案实施,擅自作出重大工程变更的;未按规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的;不能通过项目验收且拒不整改的;经技术服务单位核定其实际单位面积能耗下降低于10%的;超过承诺竣工时间且到2020年7月底仍未竣工的;不符合国家和合肥市其他相关规定的不予奖补。
合肥市公共建筑能效提升奖补资金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