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严厉打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的指导意见》、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污染举报奖励办法》,衡水市生态环境局印发了《生态环境污染举报奖励实施细则》,根据所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发现的难易程度、对生态环境的危害程度、对社会影响范围等因素,对符合条件的举报人给予奖励。
举报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一经查实最高奖励1万元:
露天焚烧秸秆明确纵火人的;
排污单位拒不执行大气重污染应急预警期间停产、限产或错峰生产决定并能够提供具体证据的;
举报“散乱污”企业符合相关认定标准的;
建设国家和省明令禁止的“十五土小”“新五小”企业,或被取缔后擅自恢复生产,问题线索未被政府相关部门掌握的;
举报企业污染防治设施缺失,违法排放污染物的;或者举报企业擅自停用、拆除、闲置或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偷排偷放污染物并能够提供相关证据的;
自动监控设备不正常运行或弄虚作假并能够提供相关证据的。
举报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一经查实最高奖励10万元:
无经营许可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私自将危险废物、废旧放射源和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非法排放、倾倒、处置的或送交无资质的单位贮存、处置的;
利用暗管、渗坑、渗井、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方式排放、倾倒污染物的;
案件涉嫌生态环境污染刑事犯罪移送公安机关,并由公安机关立案的;
其他等通过举报避免重大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发生、消除重大生态环境安全隐患,或协助重大生态环境违法犯罪案件办理等情形的,可对举报人实施重奖。
参与有奖举报应符合条件:
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属实,举报对象明确、详细地址准确;
举报人提供的线索属首次举报(以生态环境部门受理登记时间为准),且事先未被生态环境保护部门掌握或查处;
新闻媒体未曝光的环境违法行为;
举报事项经衡水市生态环境局或所辖县市区分局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责令改正或行政处罚等决定;
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同时规定,对于举报人捏造、歪曲事实,恶意谎报、诬陷他人或向被举报单位、举报奖励发放单位索要财物,严重扰乱国家公务和举报奖励工作的,生态环境部门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衡水市生态环境保护部门将对举报人及其举报信息严格保密,对生态环境部门工作人员在举报的受理、查处、奖金发放过程中通风报信、徇私舞弊、违规泄露举报人信息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存在下列情况的不予奖励:
存在恶意举报、不正当竞争、刻意骗取奖励资金等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
举报人存在妨害社会公共秩序、信访秩序及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和其他公民合法权益的;
未按照本实施细则举报或举报事实不清、举报对象不明,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线索不一致的;
举报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已被立案查处或尚在整改期限内未结案的;
举报人系生态环境系统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的;
举报人系新闻工作者,举报的生态环境违法线索已经被新闻媒体曝光的;
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况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