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宣传教育处处长葛晗梅:
新闻界的朋友们,大家上午好,欢迎参加省生态环境厅召开的新闻发布会!
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强调:“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保护生态环境必须依靠制度、依靠法治。”中办、国办今年3月印发的《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到2025年,建立健全法律法规政策体系的目标及四项具体措施。近年来,陕西省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和《指导意见》,不断完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积极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执法行为,深化放管服改革,用制度的刚性约束力守护陕西的青山绿水。
今天我们邀请到省生态环境厅法规与标准处处长庞涛先生、副处长王青女士,向大家介绍陕西省生态环境领域法规与标准建设工作情况,并回答记者朋友们的提问。下面,先请庞涛先生作介绍。
陕西省生态环境厅法规与标准处处长庞涛:
新闻界的朋友们,大家上午好!感谢各位对法规与标准工作的关注和支持。今天新闻发布会的主要内容是通报全省生态环境领域法规与标准建设工作的进展情况。
近年来,特别是党的十九大以来,省生态环境厅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以加快推进地方立法为立足点,以加强依法行政为着力点,以规范标准制订为关键点,大力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积极推动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为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坚实法治保障和标准支撑。
下面,我向大家介绍四方面的情况。
一、强化法制保障,全力推动生态环境法律法规修订工作。
2018年以来,我厅紧密结合陕西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际,积极配合省人大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地方立法修法工作,对多部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提出修改建议,共涉及10部地方法规和1部省政府规章。一是修订了《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生态环境保护条例》,配合修订了《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新修订的《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注重树立绿色发展理念,从源头控制污染排放,把自然资源与环境承载力作为一种刚性约束。《条例》第12条将“三线一单”作为硬约束,提出应当按照本省确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要求,合理确定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区域、规模和强度的要求。第7条规定应当采取有利于煤炭、石油、天然气清洁利用、能源化工转化的经济措施。同时第24条规定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单位应当实行清洁生产,通过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从源头削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或者避免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配合省人大修订的《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把核心保护区范围由海拔2600米以上扩大到海拔2000米以上,将秦岭主梁两侧各1000米、主要支脉两侧各500米以内的区域和有关保护区块列为核心保护区。《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突出了源头治理、实施专业保护,统筹考虑秦岭自然生态各要素,对秦岭植被、水资源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分专章进行了规定;要求对涉及秦岭各类开发建设活动,应当遵循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严格审批制度,分章节对矿产资源开发、交通设施建设、城乡建设和旅游活动的生态环境保护作出了严格规定,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提供坚实制度保障和法制保障。这两部《条例》于2019年9月27日,由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是对《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办法》《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陕西省放射性污染防治条例》《陕西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陕西省汉江丹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等6部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陕西省渭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办法》进行修正,并配合修正了《陕西省渭河流域管理条例》。
三是我们正在积极推进《陕西省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条例》的修订工作,计划年内将修订草案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条例》的修订将对陕西省水源地保护起到积极作用。
二、加强普法宣传,全面推进依法治省建设。
省生态环境厅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全面依法治国的系列决策部署,强化法治政府建设理念,加强法规制度建设和法制宣传教育,不断规范行政权力运行。一是按年度印发陕西省生态环境系统法治建设工作要点,明确年度工作任务及责任分工。组织《民法典》学习,充分认识《民法典》对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依法维护人民权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意义。引导广大干部群众养成学法遵法守法用法的意识。二是根据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办公室印发的《贯彻落实〈关于建设更高水平法治陕西的决定〉重点任务分工方案》要求,制定了《贯彻落实关于建设更高水平法治陕西的决定实施方案》,明确年度强化立法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等重点工作目标,全面贯彻依法治省新要求,全力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三是按照省委、省政府工作安排,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准确把握省内外疫情防控和经济形势的阶段性变化,加强生态环境领域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依法依规下放或简化行政许可事权,以“战疫情、抓保护、治污染、促发展”为原则,建立绿色通道制度,严格执行“一网通办”,为企业减负,释放了市场活力。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等措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加快推进“六稳”“六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地见效。四是为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执法行为,加快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等突出问题,依据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0年版)》规定,结合陕西省“三定方案”规定,正在组织编制《陕西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指导目录》,将对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的事项名称、职权类型、实施依据和实施主体予以明确。持续加强水生态环境督察执法,开展河湖“清四乱”“携手清四乱保护母亲河”专项整治,深入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执法大练兵活动,严厉打击破坏河湖生态环境违法犯罪作为。去年以来,配合省人大开展“一法两条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陕西省汉江丹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专项执法检查,检查出的46个问题已基本完成整改。今年,又配合省人大开展了土壤污染防治法专项执法检查。
三、严格标准制定,着力提高企业污染防治水平。
环境保护标准是数字化的环保法规,是国家环保法律法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环保工作中发挥着判定依据、行为规范和技术方法等基础性、支撑性作用,也是倒逼产业结构调整和工艺技术提升的动力。“十三五”以来,我厅不断加大标准工作力度,一是制定了《陕西省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优化工作流程,加大了标准制定过程的公开透明,建立了规范、有序的标准制修订制度。二是成立了全省生态环境保护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建立起专业的技术队伍和组织。三是加大标准对改善环境质量“引”与“逼”的调控作用。5年来,正式发布标准15项,另有14项标准正在编制中,实现标准数量和质量双提高。截至目前,陕西省现行有效的地方生态环境标准26项,其中,强制性的污染物排放标准6项,分别是《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关中地区重点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陕西省黄河流域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汉丹江流域(陕西段)重点行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施工场界扬尘排放限值》。这些污染物排放标准在倒逼环境污染防治,推动产业转型升级、行业提标改造、环境质量改善、减少污染排放等方面起到积极作用,促进了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四、加强生态修复,生态环境赔偿制度改革任务落地见效。
去年以来,我厅按照省委、省政府安排部署,不断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建设,开展赔偿案例实践。一是搭建赔偿制度改革框架。今年6月,联合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等9部门制定印发《陕西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办法(试行)》《陕西省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办法(试行)》,督促各市区、各相关部门加快完善有关制度和实施方案,强化损害赔偿改革的体制机制建设。截至今年上半年,省、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框架已全面建成。二是移交问题线索。我厅梳理2018年1月以来发生的涉及生态环境处罚案件、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中省环境保护督察移交案件、信访投诉及各类专项执法行动发现的重大违法案件等线索,向各设区市人民政府、韩城市人民政府移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线索35件,强力推进损害赔偿案例实践。三是督促开展案例实践。今年7月17日召开了全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推进视频会议。陕西省人民政府副省长、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赵刚出席会议并作重要讲话,进一步落实了各级政府、省级各相关部门的责任和任务,确保生态环境损害改革工作不断向纵深推进。通过案例实践使造成环境损害的责任者承担应有的赔偿责任,使受损的生态环境得到及时修复。截至去年底,全省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共15起,已经结案5起,赔偿金额总计1128万。一些违法企业得到惩处,一些污染破坏环境点得到修复,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益。
以上是法规标准建设方面的重点工作开展情况,下一步我们将加强以下三方面的工作:一是将继续坚持立改废释并举,进一步完善生态环保领域的法规规章体系。二是继续加大地方生态环境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力度,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标准方面的支撑。三是继续深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推动加快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磋商和诉讼,切实保障公众的生态环境权益。
以上是本次新闻发布会的主要内容,谢谢大家!
陕西省生态环境厅法规与标准处处长庞涛:
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是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从2018年开始,在全国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2018年9月,陕西省结合实际制定了《陕西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实施方案》明确了改革工作的总体要求、目标和工作原则,细化了适用范围。2019年12月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法院联合印发《陕西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实施办法》,2020年5月省生态环境厅联合省司法厅等9部门印发《陕西省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办法(试行)》《陕西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办法(试行)》 ,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有章可循。
《实施方案》明确了陕西省政府是陕西省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各市政府、韩城市政府、杨凌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管委会是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人;省内跨市(区)的生态环境损害由省政府管辖;省政府指定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具体工作。各市(区)政府(管委会)可指定相关部门或机构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具体工作。
下面,我介绍一下适应范围。
生态环境有下列五种情形之一的,要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一是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二是在国家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三是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四是发生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五是发生其他严重影响生态环境后果的(主要包括:1.省内跨市(区)的生态环境损害案件;2.构成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案件;3.在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等区域内发生的生态环境损害案件;4.需要开展生态环境修复或恢复的一般突发生态环境事件)。
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主要程序是:发生污染事件和破坏生态环境行为的,由具有管辖权的赔偿权利人立即进行核实,及时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调查,经调查发现生态环境损害需要修复或赔偿的,赔偿权利人和赔偿义务人一方或双方共同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鉴定评估。赔偿权利人依据鉴定意见书、评估报告和修复方案组织编制磋商方案,告知赔偿义务人启动赔偿磋商。赔偿权利人要组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磋商小组。经磋商达成一致意见后,赔偿权利人与赔偿义务人及时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赔偿权利人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修复效果后评估等活动产生的费用,由赔偿义务人承担。赔偿义务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实施货币赔偿的,由赔偿义务人支付赔偿资金。经司法确认的赔偿协议,赔偿义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赔偿权利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通过“发现线索-调查评估-磋商-修复”4个环节进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恢复,极大的提高了案件办理效率,降低了行政和司法成本。谢谢!
陕西省生态环境厅法规与标准处副处长王青:
现行的《陕西省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条例》是2002年3月28日经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此次是第一次修订,主要考虑是,一是先行条例制订时间较早,与现在要求有不一致。条例已经实施18年,期间《水污染防治法》已经进行了两次修订,在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定义、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等内容与现行法律不一致。二是覆盖不全面。现行条例保护范围不足,仅仅规定了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对乡镇级及以下的饮用水水源没有涉及,不符合《环境保护法》规定的生态文明建设和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三是存在一些短板,2018年在实施全国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中,也暴露出陕西省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为了进一步加强饮用水水源生态环境保护,确保饮用水安全,结合机构职能调整,弥补立法空白,提出符合陕西省实际的具体措施,亟需对与上位法及现行管理政策不相符合的内容进行修订。近日,省政府常务会议已研究通过了《陕西省饮用水水源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下一步将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去年以来,我厅成立了《条例》立法工作小组和专家顾问小组,并制定了立法调研和修订计划,积极推进《条例》修订工作。一是赴汉中、延安等地以开展立法调研,通过座谈、实地走访等多种形式,认真听取基层政府职能部门、一线执法人员和周围群众的意见。二是广泛征求意见。先后征求了生态环境系统内部、省级发改、水利等9个部门以及生态环境部相关业务司局的意见。三是配合省司法厅对《条例》进行了两次集中修改,并赴广西、四川和陕西省的宝鸡、延安、榆林走访调研征求意见。此次修订,主要对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补充和完善:
一是扩大了保护范围。原条例名称为《陕西省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条例》,此次修改为《陕西省饮用水水源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名称中删除“城市”和“保护区”,同时增加了“生态”两字。扩大饮用水水源的保护范围,将农村分散式饮用水水源纳入保护范围,提升农村饮水安全保障水平。内容也更加注重对饮用水源的生态保护,增加了生态保护补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生态屏障构建等内容。
二是建立生态补偿制度。生态补偿制度是调节和平衡饮用水水源利用地与饮用水水源保护地之间利益差异和利益冲突的重要措施。修订草案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依法对饮用水水源地给予生态保护补偿,指导饮用水受益地区与水源保护地区之间建立横向补偿关系。
三是强化了对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制度措施。提出实施饮用水水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公益诉讼制度,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赔偿责任以及通过环境公益诉讼的形式打击破坏、污染饮用水水源生态环境的行为。
四是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方式更加科学。修订前的《条例》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采取的是以距离划分的方式,这种一刀切的模式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实际中存在诸多弊端,特别是与当前经济发展存在冲突。为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更加科学、符合实际,修订草案采取了以水质为标准的划分方式,在划定程序上也按照《水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做了修改。
五是对饮用水安全保障更加有力。为有效防范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加强对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管理,规范应急处置工作,修订草案要求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饮用水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授设施设备和物资,建立应急教援队伍。发生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后,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消除环境污染及潜在风险,保障饮用水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