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0日,记者从省生态环境厅获悉,近日,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公安厅、省人民检察院联合制定了《关于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实施方案》,从8月中旬到11月底,集中开展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专项行动。
据悉,此次行动突出“三个重点”,即突出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医药制造业等重点行业,紧盯哈尔滨、大庆、绥化等重点地区,重点打击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或跨行政区域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等重点环境违法犯罪行为。行动将通过“12369”、“110”举报热线等渠道,全面收集各类涉危险废物违法犯罪行为线索,并对2018年以来接到的涉危险废物投诉举报和信访案件、行政处罚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的案件以及2019年危险废物专项治理和正在开展的全国危险废物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发现的突出问题进行梳理回顾,对疑难、复杂案件现场核实后续整改情况。
针对线索摸排和重点企业监管中发现的涉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问题,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将抽调环境执法、固体废物管理、环境监测人员组成专案组,对非法转移、倾倒的危险废物追根溯源,摸清产生、运输、倾倒链条,对链条上全部涉案企业和个人,依法实施严惩重罚。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或者疑难复杂的涉嫌犯罪案件,省生态环境厅、省公安厅、省人民检察院将视情况组成督导组对重点地区、重点问题进行督导,对重大疑难案件实行现场督办,对情节恶劣、影响较大的典型案件,实施联合挂牌督办。
通过本次专项行动,将集中查办一批环境污染严重、损害群众健康、影响恶劣的典型案件,对失职渎职的责任人员依法依纪实施问责,实现违法犯罪行为惩处到位,涉案废物处置到位,责任人员处理到位,形成精准打击,持续高压的态势。
遇到这些行为可举报
1、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或跨行政区城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
2、逃避监管,私设暗管或利用渗井、渗坑、裂隙等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
3、向河流、河道、水库等倾倒危险废物的;
4、无危险废物经营处置资质的作坊、工厂或以合法形式为掩护的单位非法收集、储存、利用、运输、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
5、危险废物产生企业及工作人员明知他人无经营许可证或者超出经营许可范围,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