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完善长江经济带污水处理收费机制有关政策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深入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的重要讲话精神,有效利用价格杠杆加强和改善长江水污染防治,近日,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联合转发了《关于完善长江经济带污水处理收费机制有关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20〕561号),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4个方面的实施意见。具体如下:
一、加快完善污水处理收费机制
按照“污染付费、公平负担、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建立健全覆盖所有城镇、适应水污染防治和绿色发展要求的污水处理收费长效机制。
一是严格开展污水处理成本监审调查。污水处理成本包括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营和污泥无害化处置成本。污水处理成本监审调查应当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或者政府有关部门审核的年度财务报告以及手续齐备的原始凭证及账册为基础,合理归集、分摊和核算成本,严格核减不应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
二是建立污水处理费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成本监审调查结果,按照补偿污水处理和运行成本的原则,在综合考虑地方财力、社会承受能力、保障困难家庭基本生活的基础上,将污水处理费标准提高至补偿成本水平,一步到位困难的可制定分步调整方案,到2025年底,均应调整至补偿成本的水平。对目前不在污水管网覆盖范围内、未建立污水处理厂参照农村地区污水处理收费管理的建制镇,要在管网覆盖和处理设施到位后及时将污水处理费标准调整至补偿成本的水平。已建成污水处理设施,未开征污水处理费的县城和建制镇,原则上应于2020年底前开征。
二、推行污水排放差别化收费机制
鼓励地方根据企业排放污水中主要污染物种类、浓度、环保信用评级等,分类分档制定差别化收费标准,促进企业污水预处理和污染物减排。污水处理费标准要与污水处理排放标准相挂钩,九大高原湖泊保护治理、以长江为重点的六大水系保护修复相关县(市、区)可率先实施,一级A或更严格标准的可相应提高污水处理费标准,水源地保护区、地下水易受污染地区、水污染严重地区和敏感区域特别是劣Ⅴ类水体以及城市黑臭水体污染源所在地,要实行更严格的污水处理排放标准,并相应提高污水处理费标准。
三、加快城镇污水处理建设,降低污水处理企业负担
加大污水管网和处理设施建设力度,提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效能,逐步实现雨污分流、厂网能力匹配,不断提高污水收集、厂站运行水平,着力于污水全收集、全处理、全达标,以及污泥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处理处置,统筹雨污管网、污水和污泥处置设施,实行统一调度和一体化管理,实现整体效益和规模化经营。对实行两部制电价的污水处理企业用电免收基本电费。可根据实际用电情况自愿选择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或平段电价,支持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
四、加强污水处理各环节监管,做好宣传引导工作
加强对城镇居民、企业污水排放、收集、处理各环节监督管理。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加强对自备水源用户管理,实行装表计量,确保污水处理费应收尽收。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严格水域岸线用途管制,推进主要水功能区和入河排污口全面开展监督性监测工作。当地政府部门要负责向社会公开污水处理费收支和使用情况,并督促污水处理企业公开污水处理量、污染物削减、出水主要指标和企业运营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向社会广泛宣传征收和调整污水处理费对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水污染防治的重要性,引导公众主动参与到节约用水和生态环境保护中来,最大限度凝聚社会共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