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安徽省生态环境厅获悉,《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以下简称《基准规定》)将于9月1日开始施行。《基准规定》是我省生态环境系统全面规范行政裁量权的规范性文件,是生态环境部门推进依法行政、推进管理创新、加强法制自身建设的又一重大举措。
据了解,《基准规定》共对13类28种环境违法行为设置28张专用裁量表,对其他违法行为设置1张通用表。分别为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环境保护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现场检查规定、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水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危险废物管理制度、土壤污染防治管理制度、辐射安全管理制度、环境监测管理制度、第三方机构及违法责任人员、环境管理制度的违法行为。做到常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全覆盖,基本覆盖本省的历年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违法行为类型。
根据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在案件查处过程中拒不配合、干扰、阻挠调查取证,以及对执法人员、举报人、证人进行威胁、辱骂、殴打、恐吓或者打击报复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造成跨行政区域重大环境污染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引起重大群体性事件;电视、电台、报刊、网络等主流媒体曝光报道的不良社会反响;其他符合从重处罚情形的。
符合从重处罚情形的案件,在裁量时应当予以说明理由并经集体审议后,可以在裁量表裁定的罚款金额上增加一定罚款金额,但一般不超过法定最高罚款数额的20%,且从重处罚后的罚款金额不得高于法定最高罚款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