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宣传活动在深圳市福田区市民中心举行,广东省住建厅和深圳市政府相关负责人出席活动。该《条例》于2019年12月31日在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上通过,于2020年6月23日在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获批准,9月1日正式实施。按照《条例》规定,在深圳,未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单位和市民,将依法受到严厉处罚。
据了解,深圳全市3500多个小区已全部建成“集中分类投放 定时定点督导”分类模式,1690个城中村、1600多个机关事业单位、2500多所中小学(幼儿园)已实现垃圾分类全覆盖,深圳每天生活垃圾分流分类回收量达4000吨,可回收物的市场化回收量5500吨,回收利用率32.1%。
依照《条例》,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违反规定的,由区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是未配备相应运输车辆、安全设备和作业人员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是分类收集、运输车辆未保持密闭,未喷涂分类标识,运输车辆未安装定位和监控系统并与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信息平台联网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三是未按照规定的时间、频次、路线和要求分类收集、运输生活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四是混合收集、运输已分类的生活垃圾的,处五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五是未公示收集、运输电话,建立管理台账,记录生活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情况,并定期向区主管部门报告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六是未遵守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收集、运输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向区主管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该《条例》第73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补贴或者奖励的,由市、区主管部门追缴所骗取的资金,并按照所骗取资金金额五倍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了更好地促进垃圾分类工作,深圳市城管和综合执法局制定了《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专项执法行动方案》,计划分三个阶段推进,其中9月为警示期,对不按规定实施垃圾分类的行为,进行批评教育,并发放《责令整改通知书》,教育和督促违法当事人自行整改。10月至11月是集中执法阶段,将正式开罚,形成强大的执法震慑。12月之后,是常态化执法阶段,将垃圾分类执法巡查纳入市容巡查员巡查范围。根据辖区实际,综合执法部门将不定期开展针对性检查监督,依法强化各主体的责任落实,确保深圳环境质量稳定,两个文明建设不断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