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挥发性有机物(VOCs)产生及排放的工业企业,只要符合某些特定的条件,就可以豁免收集治理VOCs,下面我就给大家介绍下具体的条件。
一、豁免治理VOCs的相关根据
答:生态环境部2019年6月印发的《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3号),企业采用符合国家有关低VOCs含量产品规定的涂料、油墨、胶粘剂等,排放浓度稳定达标且排放速率、排放绩效等满足相关规定的,相应生产工序可不要求建设末端治理设施。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规定了免于泄漏检测和修复的相关条件,免于安装VOCs治理设施的条件,免于收集VOCs废气的条件。
二、具体条件
1、豁免安装VOCs治理设施的条件。重点地区,收集废气中的NMHC(非甲烷总烃)初始排放速率低于2kg/h(不含本数),其他地区,收集废气中的NMHC初始排放速率低于3kg/h(不含本数),在满足排放浓度达标的前提下,可以不用安装VOCs治理设施。如排放浓度超标,仍应安装VOCs治理设施,确保达标排放,但去除效率不作要求。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即重点地区,收集废气中的NMHC初始排放速率大于或等于2kg/h,其他地区,收集废气中的NMHC初始排放速率大于或等于3kg/h,需要安装VOCs治理设施,如未使用规定的低VOCs产品,在满足VOCs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均达标的前提下,治理设施的去除效率不得低于80%;如全部使用符合规定的低VOCs产品,治理设施去除效率不作要求,VOCs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达标即可。
如何确定企业使用的物料是否符合国家有关低VOCs含量产品规定?
对于涂料产品,执行《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GB/T 38597-2020中水性涂料、无溶剂涂料、辐射固化涂料的规定。
对于油墨产品,执行GB 38507-2020中水性油墨、胶印油墨、能量固化油墨、雕刻凹印油墨的规定。
对于胶粘剂产品,执行GB 33372-2020中水基型胶粘剂、本体性胶粘剂的规定。
对于清洗剂产品,执行GB 38508-2020中水基清洗剂、低VOC含量半水基清洗剂的规定。
2、豁免VOCs废气收集的条件。首先要确定该企业执行的标准是《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按照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执行规则,如果有行业排放标准,优先执行行业标准,如果有地方排放标准,优先执行地方标准,标准要求有不一致的,优先执行要求严格的。其次要判断涉及VOCs的工序使用的所有物料在施工状态(即都按照配比配好准备使用)下的VOCs质量占比情况,如所有物料在施工状态下的VOCs质量占比皆小于10%,可不收集。
如果未收集废气,企业应提供MSDS、产品配方、检测报告等数据资料,证明使用物料的VOCs含量低于10%。
如何判断某些化学物质是不是VOCs物质或物料?
(1)对于单一成分有机物质(纯物质):常温下(20℃)蒸汽压大于等于10 Pa的有机化合物,或者常压下(101.3 kPa)沸点小于等于250℃的有机化合物,属于VOCs物质。
1)助剂一般为VOCs物质,根据其CAS号查询具体物质再进一步判断;2)有机化合物沸点和CAS号对应的具体物质均可利用网络搜索查询。3)树脂和大分子聚合物在常温作业下一般不作为VOCs计算(成膜物质)
(2)对于混合物:按VOCs质量占比是否大于等于10%,判断是否属于VOCs物料符合前述(1)中条件的有机物质(纯物质),质量加和大于等于10%;
应注意的是:粉末涂料基本不涉及VOCs排放(绝大部分是树脂材料,VOCs含量极低,污染物以树脂尘(颗粒物)为主)。
(3)对于树脂(塑料)母粒、胶粒胶块等有机聚合物材料:聚乙烯(PE)、聚丙烯(PP)、聚氯乙烯(PVC)、酚醛树脂、脲醛树脂等,属于VOCs物料。
值得注意的是,塑料制品企业(聚氯乙烯除外)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是《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按该标准5.4.2的要求,合成树脂企业产生大气污染物的生产工艺和装置需设立局部或整体气体收集系统和净化处理装置,达标排放。排气筒高度应按照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确定,且至少不低于15m。本号之前发的《塑料制品行业如何做好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工作》文中表述有不准确的地方,塑料生产企业应对产生含VOCs废气进行收集处理,有组织达标排放,特向大家致歉。
3、豁免泄漏检测和修复的条件。符合《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8.3.2的规定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