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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育环保龙头企业!《安徽合肥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公开征求意见

日期:2025-01-14    来源:合肥市生态环境局

国际节能环保网

2025
01/14
0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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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空气质量 大气治理 VOCs治理

1月13日,合肥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关于征求《合肥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意见的公告,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5年1月22日。

文件指出,深化新能源和节能环保产业“双招双引”,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在低(无)VOCs含量原辅材料生产和使用、VOCs污染治理、超低排放、环境和大气成分监测等领域支持培育一批技术水平高、市场竞争力强的龙头企业。

开展招标投标领域优化营商环境对标提升行动,营造公平竞争环境,推动产业健康有序发展。系统治理环保领域低价低质中标乱象,强化招标投标市场与履约现场“两场联动”机制,保障项目建设质量。

支持低浓度、大风量、中小型VOCs排放污染治理技术研究,提升VOCs关键功能性吸附催化材料的效果和稳定性。支持分类型工业炉窑清洁能源替代和末端治理路径研究。开展VOCs排放污染治理、低温脱硝、氨逃逸精准调控等大气污染防治技术和装备研发,引导企业、高校院所加强致臭物质识别、恶臭污染评估和溯源技术方法等研究。到2025年,完成排放清单编制,实现逐年更新。

全文如下:

关于征求《合肥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意见的公告

为持续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以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23〕24号)、《安徽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方案》(皖政〔2024〕36号)等文件,合肥市生态环境局起草了《合肥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5年1月22日(按照上级相关部署,需加快完善我市相关政策文件,保障空气质量和公众身体健康,根据上级文件要求,征求意见时限缩短至10日)。

可通过以下四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hfhbwfc@163.com;

二、通过信函方式寄至:合肥市生态环境局大气环境处(繁华大道304号);

三、电话反馈修改意见,联系人:孟司奇;联系方式: 0551-63508117;

四、在“合肥生态环境”微信公众号上反馈,或通过合肥市生态环境局官网“互动交流-调查征集-我要留言”版块直接留言。

附件:

1.合肥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doc

2.《合肥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起草情况说明.doc

合肥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13日

合肥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持续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以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和《安徽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方案》,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十四五”期间,全市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实现稳定达标,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VOCs)重点工程排放总量比2020年分别减排9108吨、6266吨。到2025年,全市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控制在34微克/立方米以下,空气质量优良率达85%以上,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清零。

二、提升面源污染精细化治理水平

(一)加强扬尘污染综合治理。推动全市占地5000平方米以上规模建筑工地全部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并接入监管平台,实现施工扬尘信息化管控。在城镇及人口聚集区,重点对车辆进出通道口、基坑、非道路移动机械施工现场等重点区域实现远程高清视频监控。道路、水务等长距离线性工程根据施工条件采取分段施工,对施工过程中易产生扬尘环节,落实洒水、冲洗、覆盖、密闭运输等抑尘措施(市城乡建设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水务局、市林业和园林局、市重点局、市轨道办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落实(以下均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组织落实,不再一一列出))。将防治扬尘污染费用列入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等工程造价不可竞争性费用,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市城乡建设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公共资源管理局参与)。施工单位要制定专项扬尘污染防治方案,监理单位要加强监督落实。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监理单位要及时上报建设单位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加大装配式建筑装配化装修、标准化构件、干式工法等方面应用,不断提升装配式建筑品质。到2025年,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达30%以上(市城乡建设局牵头)。

持续提升混凝土搅拌站环境管理水平,完善各类降尘抑尘基础设施建设,规范安装并正常使用颗粒物自动监测和视频监控设施。严格落实易产生扬尘物料贮存要求,加强场区和周边道路清扫保洁,各作业环节严格落实降尘抑尘措施。(市城乡建设局牵头)

开展道路扬尘污染专项行动,做好扬尘源头管控,强化运输车辆管理,加强路面维护保洁,提升道路扬尘治理管控标准化、规范化水平(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加大道路清扫保洁机械化作业力度,提高城市道路保洁质量和效率。到2025年,城市建成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90%左右,县城达70%左右(市城市管理局牵头)。

研究制定裸露土地覆盖标准及落实机制。加强城市公共裸地扬尘管控,对在建工地、闲置地块等裸露土地开展排查建档,因地制宜落实裸土复绿、防尘网覆盖、场地硬化等抑尘措施(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城市管理局、市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土地储备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

严格落实城市大型干散货码头物料堆放场所主体责任,完善露天堆场防风网、喷淋装置、防尘屏障等抑尘设施建设,到2025年,城市大型干散货码头物料堆场基本完成物料输送系统封闭改造(市交通运输局牵头)。

推动矿山综合治理,限期整改仍不达标的矿山,由矿山所在地人民政府根据安全生产、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等要求依法关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水务局、市林业和园林局参与)。

(二)深化群众“家门口”生态环境问题整治。开展餐饮油烟扰民问题整治巩固提升行动,严格居民楼附近餐饮服务单位布局管理,对拟开设餐饮服务单位的建筑督促设计建设专用烟道。对油烟净化处理设施不正常运行的,督促及时整改、定期清洗维护、建立完善台账,确保油烟净化去除效率达标。推动有条件的地区实施治理设施第三方运维(市城市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等按职责负责)。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各类恶臭异味扰民问题加强排查整治,投诉集中的工业园区、重点企业要安装运行在线监测系统。鼓励开展恶臭异味专项监测。开展化工园区绿色提升行动,加强部门联动,逐一摸排问题,因地制宜推动解决恶臭异味扰民问题(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城市管理局、市农业农村局参与)。

(三)完善秸秆综合利用方式和禁烧机制。坚持产业导向、多措并举,完善秸秆综合利用方式,规范化、标准化推进秸秆科学还田。坚持将秸秆产业化利用作为主导方向,健全收储运服务体系,着重强化秸秆产业化利用主体引进培育和技术推广应用,不断提高产业化利用水平和效益,促进秸秆综合利用提质增效。到2025年,全市秸秆综合利用率稳定在95%以上(市农业农村局牵头)。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制定资金补助办法,细化问责情形和处理方式。充分利用卫星遥感、高清视频监控、无人机等科技手段,加强秸秆焚烧监控等视频资源共享,提高秸秆焚烧火点监测精准度。发挥网格化监管体系作用,强化秸秆禁烧管控措施,坚持点位布控、分片包干,依托基层组织,加强日常和重点时段巡查检查,及时发现和制止露天焚烧秸秆行为(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三、推动重点行业领域污染物减排

(四)加强VOCs综合治理。鼓励储罐使用低泄漏的呼吸阀、紧急泄压阀,定期开展密封性检测。汽车罐车推广使用密封式快速接头。污水处理场所高浓度有机废气要单独收集处理;含VOCs有机废水储罐、装置区集水井(池)有机废气要密闭收集处理。重点工业园区及化工行业集中县(市)区、开发区,建立统一的泄漏检测与修复信息管理平台。石化、化工企业应当提前制订开停工、检维修计划,向属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企业开停工、检维修期间,及时收集处理退料、清洗、吹扫等作业产生的VOCs废气;不得将火炬燃烧装置作为日常大气污染处理设施。(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五)加快低(无)VOCs原辅材料替代。严格控制生产和使用高VOCs含量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建设项目。推动现有高VOCs含量产品生产企业加快产品升级转型,提高水性、高固体分、无溶剂、粉末、辐射固化等(无)低VOCs含量产品的比重。实施安徽省低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材料源头替代工作方案,严格控制生产和使用高VOCs含量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建设项目(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参与)。加大汽车整车制造、汽车修理、木质家具制造、汽车零部件、工程机械、钢结构、船舶制造等工业涂装行业、包装印刷行业及电子行业低(无)VOCs含量原辅材料替代力度(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管局参与)。室外构筑物防护和城市道路交通标志推广使用低(无)VOCs含量涂料(市城乡建设局、市公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开展含VOCs原辅材料达标情况联合检查,严格执行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VOCs含量限值标准,确保生产、销售、进口、使用符合标准的产品(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城乡建设局、庐州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快涉气重点行业深度治理。开展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鼓励水泥行业产能整合,开展低效失效大气污染治理设施排查整治(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参与)。推进玻璃、石灰、矿棉、有色、铸造、化肥、化工、木材加工、制鞋、汽修等重点行业深度治理,推进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市生态环境局牵头)。生物质锅炉采用专用锅炉,配套布袋等高效除尘设施,禁止掺烧煤炭、生活垃圾等其他物料(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市场监管局参与)。城市建成区内生物质锅炉(含电力)完成超低排放改造,新改扩建生物质锅炉应按照超低排放标准设计建设并稳定达标排放。重点涉气企业逐步取消烟气和含VOCs废气旁路,因安全生产需要无法取消的,应安装在线监控系统及备用处置设施,强化治理设施运行维护,减少非正常工况排放(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七)推动农业和工业领域大气氨污染防控。推广水稻侧深施肥和小麦、玉米种肥同播。推广低蛋白日粮和全混合日粮等精准饲喂技术,提高饲料报酬,减少氨气产生总量。研究畜禽养殖场氨气等臭气治理措施,鼓励生猪、鸡等圈舍封闭管理,支持粪污输送、储存及处理设施封闭,加强废气收集和处理。推行覆盖式处理与利用粪污技术,降低养分损失,减少气体排放总量。鼓励应用发酵饲料、酶制剂、酸化剂、微生态制剂、有机微量制剂等产品,引导降低单位畜产品的肠道甲烷排放(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加大对氮肥、纯碱生产企业氨排放监管力度。工业企业严格执行恶臭异味防治要求和烟气脱硫脱硝氨逃逸排放标准(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四、优化调整产业结构布局

(八)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上马。新改扩建项目严格落实国家、省、市产业规划、产业政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规划环评、项目环评、节能审查、产能置换、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污染物排放区域削减、碳排放达峰目标等相关要求,原则上采用清洁运输方式。实施“高污染、高耗能”项目部门联审,严格论证项目建设必要性、可行性,推动行业集约发展和绿色转型,源头管控低水平项目上马(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市交通运输局参与)。严格落实产能置换要求,推动产能过剩行业减量发展、优化布局。不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核准、备案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被置换产能及其配套设施关停后,新建项目方可投产(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有序推动落后产能淘汰。严格执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综合运用能耗、环保、质量、安全、技术等要求,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逐步退出限制类涉气行业工艺和装备(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参与)。严把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关,企业申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符合规定的企业不予许可(市市场监管局牵头)。严禁违规新增钢铁、水泥(熟料)、焦化、电解铝、平板玻璃(不含光伏压延玻璃)产能(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参与)。推进整合小型生物质锅炉,淘汰2蒸吨及以下生物质锅炉(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推动2500吨/日以下普通硅酸盐水泥熟料生产线产能整合(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

(十)开展传统产业集群排查整治。中小型传统制造企业集中的涉气产业集群要制定发展规划,严格项目审批。开展砖瓦窑、陶瓷、印刷、汽修等涉气产业集群排查及分类治理,“一群一策”制定整治提升方案,实施拉单挂账式管理,依法淘汰关停一批、搬迁入园一批、就地改造一批、做优做强一批。全面排查使用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以及涉及有机化工生产的产业集群,推动塑料加工、人造板、木材加工、家具制造、汽车维修等相关产业转型升级(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职责分工负责)。结合“绿岛”项目等因地制宜建设集中供热中心、集中涂装中心,对区域内吸附剂使用量大的,推进建设吸附剂集中再生中心;对区域企业相同有机溶剂使用量较大的,建设有机溶剂集中回收中心。推进建设钣喷共享中心,配套建设适宜高效VOCs治理设施(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参与)。

(十一)推动新能源和节能环保等产业健康发展。深化新能源和节能环保产业“双招双引”,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在低(无)VOCs含量原辅材料生产和使用、VOCs污染治理、超低排放、环境和大气成分监测等领域支持培育一批技术水平高、市场竞争力强的龙头企业(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参与)。加快发展新能源汽车和智能网联汽车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推动全市新能源汽车和智能网联汽车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围绕智能网联、车规级芯片、汽车技术服务业等领域实施精准招引和产业培育(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开展招标投标领域优化营商环境对标提升行动,营造公平竞争环境,推动产业健康有序发展。系统治理环保领域低价低质中标乱象,强化招标投标市场与履约现场“两场联动”机制,保障项目建设质量(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务局、市财政局参与)。加强市场监管,规范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环境,促进产业健康有序发展(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参与)。

五、加快能源结构绿色低碳转型

(十二)加快推广使用清洁能源。围绕工业重点行业,推广、电窑炉、电加热、高温热泵、大功率电热储能锅炉等工艺技术装备,扩大电气化终端用能设备使用比例(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深入实施风电光伏发电装机倍增工程,加快新型储能电站等建设,提高电能占终端能源消费比重。到2025年,新能源发电装机规模超600万千瓦,清洁能源成为能源消费增量的主体,电能占终端能源消费比重达到30%左右(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加快推进天然气管道建设,提升城镇燃气管网覆盖率,实施老旧管网隐患治理和改造提升,督促城镇燃气企业提升应急保供能力,提升天然气在一次能源中的占比,发挥天然气作为清洁能源的支撑作用。指导城镇供热企业积极推广掺氨燃烧降碳、天然气改造等低碳清洁能源技术,科学合理布局供热管道。新增天然气优先保障居民生活和清洁取暖需求(市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推动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在保障能源安全供应的前提下,继续实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到2025年,全市非电力行业煤炭消费量较2020年下降5%左右(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参与)。重点削减非电力用煤。落实省级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管理办法,煤矸石、原料用煤不纳入煤炭消费总量考核(市发展改革委牵头)。新改扩建用煤项目,依法实行煤炭等量或减量替代,替代方案不完善的能评、环评等不予审批;不得使用石油焦、焦炭、兰炭等高污染燃料作为煤炭减量替代措施(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加大民用、农用散煤替代力度,散煤基本清零。强化企业商品煤质量管理,加大对高硫、高灰、低热值商品煤的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查处使用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商品煤和在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等行为(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加快推动燃煤锅炉机组升级改造。将燃煤供热锅炉替代项目纳入城镇供热、供燃气及能源规划(市城乡建设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参与)。加快热力管网建设,依托电厂、大型工业企业开展远距离供热示范,鼓励城镇供热企业积极推动燃煤机组改造为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燃气锅炉、燃气热泵、空气能热泵等清洁能源技术,科学合理布局供热管道(市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淘汰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和散煤。原则上不再新建除集中供暖外的燃煤锅炉(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动各类燃煤设施清洁能源替代,2025年底前,基本完成茶水炉、经营性炉灶、储粮烘干设备、农产品加工等燃煤设施清洁能源替代。2024年底前完成种植业、畜禽养殖业高污染燃料替代(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对30万千瓦以上热电联产机组供热半径30公里范围内燃煤锅炉和落后燃煤小热电机组(含自备电厂)进行关停整合或实施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替代。禁止新建自备燃煤机组,鼓励自备燃煤机组积极开展天然气、空气源、电等清洁能源替代。大力推动现有煤电机组开展节能降碳改造、灵活性改造、供热改造“三改联动”(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参与)。

(十五)推动工业炉窑清洁能源替代。有序推进工业领域电能替代,稳妥推进工业领域天然气替代使用,推动大用户直供气,降低供气成本(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新改扩建加热炉、热处理炉、干燥炉、熔化炉原则上采用天然气、氢、绿色甲醇等清洁低碳能源。不再新增燃料类煤气发生炉,已有燃料类煤气发生炉实施清洁能源替代,或因地制宜采取园区(集群)集中供气、分散使用方式(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参与)。安全稳妥推进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工业炉窑改用工业余热、电能、天然气等,推动石油焦、重油等高污染燃料逐步替代(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六、优化完善交通运输结构

(十六)推动货物运输清洁化。大宗货物中长距离运输优先采用铁路、水路运输,短距离运输优先采用封闭式皮带廊道或新能源车船(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局按职责分工负责)。推进多式联运,大宗货物“散改集”,集装箱铁水联运量力争年均增长8%以上。推广采取公铁、公水联运等“外集内配”物流方式,到2025年,铁路、水路货运量分别比2020年增长10%和12%(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参与)。将清洁运输作为火电、水泥等行业新改扩建项目审核和监管重点,到2025年,火电、水泥等行业清洁运输(含新能源车)比例达到80%,建材(含砂石骨料)清洁运输比例达到60%(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局参与)。强化重点港区疏港铁路、干线铁路、码头堆场的相互衔接布局。最大程度发挥既有线路效能,精准补齐工矿企业、港口、物流园区铁路专用线短板。重要港区在新建集装箱、大宗干散货作业区时,原则上同步规划建设进港铁路;扩大现有作业区铁路运输能力。对铁路场站进行适货化改造,向产业集群、大宗物资主产区和交易中心延伸。新建及迁建大宗货物年运量150万吨以上的物流园区、工矿企业和储煤基地,原则上接入铁路专用线或管道。强化土地利用、验收投运、运力调配、铁路运价等措施保障(市大物流系统建设工作专班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强化新能源车辆推广和汽车排放监管。公共领域新增或更新公交车辆(应急车辆除外)原则上全部使用新能源汽车。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新增及更新公务用车(除特殊地理环境、特别用途等因素外)全部购置新能源汽车。新增或更新的出租、城市物流配送、轻型环卫等车辆中,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80%。加快淘汰采用稀薄燃烧技术的燃气货车(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国资委、市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共资源管理局、市邮政管理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支持清洁运输企业发展,在火电、水泥等行业和物流园区推广使用新能源中重型货车,发展零排放货运车队。在中心城区先行开展新能源渣土车推广试点工作,引导在新建重点建设项目全面推广使用新能源渣土车(市交通运输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城乡建设局、市国资委、市公共资源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推动国有企业先行推进运输车辆新能源化(市国资委、市交通运输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加快高速服务区快充站建设,力争到2025年,高速公路服务区公用充电设施覆盖率达100%,鼓励建设快充、超级快充设施和换电站(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参与)。严厉打击污染控制装置造假、尾气排放不达标等行为,加强重型货车路检路查和入户检查。鼓励开展燃油蒸发排放控制检测(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参与)。全面实施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和机动车排放召回制度,强化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监管执法,严厉打击篡改破坏OBD系统、采用临时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方式通过排放检验的行为(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管局参与)。

(十八)加快非道路移动源综合治理。实施非道路移动机械第四阶段排放标准,鼓励更换国四及以上排放标准的发动机,落实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控制区管控。加快推进铁路货场、物流园区、港口、机场、工矿企业新增或更新的作业车辆和机械新能源化。新建港口优先使用新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鼓励农户积极淘汰老旧农业机械(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参与)。开展内河船舶绿色智能创新发展试点,推动电池、LNG、甲醇、氢等绿色动力在船舶上应用。依法淘汰高能耗高排放老旧船舶,加快港口岸电设施和船舶受电设施建设及改造,提高岸电使用率(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参与)。到2025年,消除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及铁路机车“冒黑烟”现象,基本淘汰第一阶段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城乡建设局参与)。

(十九)加强成品油质量监管。加强零售市场成品油质量监管,对涉嫌违法违规的行为,依法依规处理(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对证照不全、证照过期的加油站(点)一律停业整顿,并按规定限期整改。严厉查处非法流动加油车和油品存储“黑窝点”,抵制“问题油”流入我市,强化追根溯源,倒查其油品的批发、仓储、生产环节,查实非法油品供给渠道,切断非法油品流通链条,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部门(市安委办牵头,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参与)。加大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系统抽查力度,有效控制卸油、储存、加油等环节污染。提高货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油箱中柴油抽测频次,对发现的问题线索进行溯源,严肃追究相关生产、销售、运输者主体责任(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参与)

七、推进重污染天气应对和联防联控

(二十)健全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完善重污染天气应对预案体系,明确各部门责任分工,统一规范重污染天气预警、启动、响应、解除工作流程。优化重污染天气预警启动标准,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完善应急预案操作手册。常态化开展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工作,原则上所有重点行业企业均纳入绩效分级管理,鼓励参照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差异化指标,对规模较大的非重点行业开展绩效评级。发挥标杆企业示范作用,督促低绩效企业开展提标改造,对整改无望企业鼓励其整合、搬迁或有序退出。强化应急减排措施清单化管理,结合排污许可管理系统,持续开展应急减排清单增补扩充,确保覆盖所有涉气企业。(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二十一)强化区域联防联控机制。深化区域大气污染应急联动机制,深入推进合肥都市圈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市内毗邻县(市)区、开发区开展联防联控,推动交界地区联合交叉执法。特别是蜀山区与高新区、肥西县与经开区、瑶海区与肥东县、包河区与瑶海区、庐阳区与长丰县、蜀山区与庐阳区等区域间,在春节、中元节、清明节等重要时间节点,做好焚烧、燃放烟花爆竹等巡查管控。各县(市)区、开发区在相邻一公里范围内开展联合检查,消除污染治理真空地带。(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八、加强大气污染防治能力建设

(二十二)加强大气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完善城市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网络,持续推进细颗粒物与臭氧协同监测能力建设,不断完善颗粒物组分监测、挥发性有机物自动监测网络,加强机场、港口、铁路货场、物流园区、工业园区、产业集群、公路等大气环境监测,按照“应联尽联”原则,加强数据联网,实现环境空气自动监测数据共享。开展非甲烷总烃和挥发性有机物的自动监测以及光化学监测。继续开展颗粒物组分监测。(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三)加强监管执法能力建设。健全完善以污染源自动监控“三个全覆盖”为核心的非现场监管执法体系,加强执法与监测联动。提升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执法监测能力,加快配备红外热成像仪、便携式氢火焰离子检测仪、手持式光离子化检测仪等装备。加强重点领域大气环境监督执法,持续打击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和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行为,对参与弄虚作假的排污单位和第三方机构、人员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定期更新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推动企业安装工况监控、用电(用能)监控、视频监控等。提高移动源环境监管能力。(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二十四)加强科技支撑能力建设。支持低浓度、大风量、中小型VOCs排放污染治理技术研究,提升VOCs关键功能性吸附催化材料的效果和稳定性。支持分类型工业炉窑清洁能源替代和末端治理路径研究。开展VOCs排放污染治理、低温脱硝、氨逃逸精准调控等大气污染防治技术和装备研发,引导企业、高校院所加强致臭物质识别、恶臭污染评估和溯源技术方法等研究(市科技局、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到2025年,完成排放清单编制,实现逐年更新(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九、强化生态环境法治和经济政策保障

(二十五)严格落实法律法规和标准。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法治保障,严格实施国家制(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清洁生产促进法和移动源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依法惩戒环境污染责任主体。研究制订我市相关细则或办法,探索相关领域“小快灵”立法,确保惩戒环境污染行为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司法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落实涂层剂、聚氨酯树脂、家用洗涤剂、杀虫气雾剂等VOCs含量限值强制性国家标准、低(无)VOCs含量产品标识制度、有机废气治理用活性炭技术要求(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市场监管局参与)。严格落实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能耗标准、机动车排放标准和生物质成型燃料产品质量、铁路内燃机车污染物排放等强制性国家标准。及时开展相关法规和标准等培训和宣传解读(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二十六)发挥价格税费激励约束作用。落实国家、省关于高耗能行业相关电价政策,完善高耗能行业阶梯电价制度(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参与)。继续对港口岸基两部制用电实施支持性电价政策,对港口货物装卸、港口设施服务、港口岸电运营商、机场岸基用电执行工商业单一制电价,不收基本电费(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加快码头岸电设施升级改造和600总吨以上船舶受电设施改造(市交通运输局牵头)。落实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与采购价格联动机制。加强城镇燃气配气价格监管,按年开展配气成本监审,结合城市燃气销售价格和城燃企业经营状况,适时对配气价格进行调整。落实2024年1月发布的《合肥市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实施方案》,尽快形成天然气上下游价格有序联动的局面(市发展改革委牵头)。落实节能环保、新能源和清洁能源、资源综合利用等减污降碳绿色税费政策。完善建筑施工扬尘环境保护税征管机制,落实国家将VOCs纳入环境保护税征收范围的税制改革政策(市税务局牵头)。

(二十七)加强财政金融政策引导。健全多元化投入机制,引导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支持空气质量改善。积极争取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加强省级生态环境专项资金统筹使用,强化对减污降碳协同项目的支持力度(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财政局参与)。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落实好货币信贷政策,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传统产业及集群升级、工业污染治理、铁路专用线建设、新能源铁路装备推广等领域信贷融资支持力度。按季做好全市银行业法人金融机构绿色金融业绩评价工作,将评价结果纳入央行评级,采取培训、通报、督导等多种方式加强评价结果的应用。有序做好金融机构绿色金融综合评价试点工作。着力引导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发行绿色金融债,提高对绿色产业的信贷支持力度,推动更多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绿色债务融资工具,不断拓宽资金募集渠道(市金融管理局牵头)。

十、强化保障措施

(二十八)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和加强党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全面领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依法落实本区域内大气环境质量的主体责任,细化落实举措,确保各项任务措施落到实处,完成市下达的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任务。市环委办要加强统筹协调,做好调度评估。市有关部门要按照“管发展的、管生产的、管行业的部门必须按‘一岗双责’要求抓好工作”的总体要求,协同配合落实任务分工,出台政策时统筹考虑空气质量持续改善需求。(市环委办牵头)

(二十九)严格考核监督。将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作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超额完成目标的县(市)区、开发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扬激励;对未完成目标的县(市)区、开发区,从资金分配、项目审批、荣誉表彰、责任追究等方面实施惩戒;对问题突出的县(市)区、开发区,视情组织开展监督帮扶。(市环委办牵头)

(三十)强化信息公开。加大环境空气质量信息公开力度。将排污单位和第三方治理、运维、检测机构弄虚作假行为纳入信用记录,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安徽),定期依法向社会公布。重点排污单位及时公布自行监测和污染排放数据、污染治理措施、环保违法处罚及整改等信息。推动老旧高污染车辆、机动车排放检验等信息共享(市生态环境局牵头)。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进口企业依法公开排放检验、污染控制技术等环保信息(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公安局、合肥海关参与)。

(三十一)注重宣传引导。大力宣传《公民生态环境行为规范十条》,利用六五环境日、全国低碳日、国际生物多样性日等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普及大气环境与健康基本理念和知识,提升公民大气环境保护意识与素养。广泛开展“美丽安徽我是行动者”活动,持续开展绿色生活创建行动,推动碳普惠制度体系建设,动员社会各界广泛参与大气环境保护(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参与)。完善公众监督和有奖举报机制,鼓励公众积极提供环境违法行为线索(市生态环境局牵头)。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党政机关带头加大绿色低碳产品采购力度,引导督促采购单位积极推广应用环境标志产品和绿色产品(市财政局牵头,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参与)。国有企业要带头实施绿色生产,深入推进治污减排(市国资委牵头)。

附件:1.全市2吨及以下生物质锅炉清单

2.合肥市省级化工园区清单

《合肥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起草情况说明

一、起草背景及过程

2023年11月,国务院印发《空气质量改善行动计划》(国发〔2023〕24号);2024年6月,省政府印发《安徽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方案》(皖政〔2024〕36号)。为应对新的工作要求和形势,合肥市生态环境局结合实际,起草了《合肥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充分吸纳了各单位意见建议。

二、主要目标和内容

(一)总体要求。“十四五”期间,全市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实现稳定达标,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VOCs)重点工程排放总量比2020年分别减排9108吨、6266吨。到2025年,全市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控制在34微克/立方米以下,空气质量优良率达85%以上,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清零。

(二)主要内容

1.提升面源污染精细化治理水平。包括加强扬尘污染综合治理、深化群众“家门口”生态环境问题整治、完善秸秆综合利用方式和禁烧机制等3方面内容。

2.推动重点行业领域污染物减排。包括加强VOCs综合治理、加快低(无)VOCs原辅材料替代、加快涉气重点行业深度治理、推动农业和工业领域大气氨污染防控等4方面内容。

3.优化调整产业结构布局。包括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上马,有序推动落后产能淘汰,开展传统产业集群排查整治,推动新能源和节能环保等产业健康发展等4方面内容。

4.加快能源结构绿色低碳转型。包括加快推广使用清洁能源、推动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加快推动燃煤锅炉机组升级改造、推动工业炉窑清洁能源替代等4方面内容。

5.优化完善交通运输结构。包括推动货物运输清洁化、强化新能源车辆推广和汽车排放监管、加快非道路移动源综合治理、加强成品油质量监管等4方面内容。

6.推进重污染天气应对和联防联控。包括健全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强化区域联防联控机制等2方面内容。

7.加强大气污染防治能力建设。包括加强大气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加强监管执法能力建设、加强科技支撑能力建设等3方面内容。

8.强化生态环境法治和经济政策保障。包括严格落实法律法规和标准、发挥价格税费激励约束作用、加强财政金融政策引导等3方面内容。

9.强化保障措施。包括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考核监督、强化信息公开、注重宣传引导等4方面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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