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守着三条大江——长江、嘉陵江、乌江,因此严防水污染一直是当地环境保护工作的重点。10月1日起,《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开始施行,为重庆保护水资源提供了地方性法律规范。
据介绍,7月30日,重庆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了《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共六章七十六条,主要内容包括总则、规划与监督管理、水污染防治措施、饮用水水源保护、法律责任、附则等。
重庆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副主任张山表示,《条例》要求,除在安全或者产业布局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外,新建有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应当进入工业集聚区。新建化工项目应当进入全市统一布局的化工产业集聚区。
尤其是明确了新建化工产业集聚区、工业集聚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与长江、嘉陵江、乌江岸线保持相应距离,三江岸线一公里范围内布局严禁新建重化工、纸浆制造、印染等存在环境风险的项目。
张山指出,在保障饮用水水质安全方面,《条例》分别对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设置了禁止性行为:对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新增“禁止新增农业种植”等规定;对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新增“禁止设置水上经营性餐饮、娱乐设施”“禁止从事采砂、对水体有污染的水产养殖、放养畜禽等活动”“禁止新增使用农药、化肥的农业种植和经济林”等规定。
此外,条例建立了“约谈限批”制度,对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区域,要求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约谈该地区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并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约谈情况还应当向社会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