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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征求意见

日期:2020-11-05    来源:中国建设报  作者:岳丽

国际节能环保网

2020
11/05
1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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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生活垃圾 垃圾管理条例 不可降解垃圾

近日,《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条例》明确,对城乡生活垃圾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管控,并提出未按分类规定投放生活垃圾,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条例》提出,电子商务、外卖、快递等行业应采用可重复使用、足以保护商品且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包装方式。鼓励运用计价优惠等方式引导消费者使用绿色包装和减量包装。同时,要依法禁止、限制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推广应用可循环、易回收、可降解的替代产品。

对产生量较大的餐厨垃圾,《条例》指出,县级以上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制定全过程的信息化监管措施。产生餐厨垃圾的宾馆、饭店、餐馆以及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等,则应单独收集、存放餐厨垃圾,并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收集、运输、处理。《条例》也鼓励有条件的产生餐厨垃圾的单位对餐厨垃圾进行分选、脱水等预处理,餐厨垃圾不得排入公共水域、厕所、市政排水管道。

《条例》提出,收运单位应按时、分类收集生活垃圾,并将其分类运输至合规的转运或处理设施、站点,同时必须密闭化运输,过程中不得丢弃、遗撒垃圾以及滴漏污水,运输线路应避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此外,《条例》还强调,不得擅自跨省、跨地级以上市转移生活垃圾。

《条例》同时提出,农村生活垃圾管理推行户分类、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理模式。其中,城乡接合部、人口密集的农村地区,应建立城乡一体的生活垃圾管理系统;其他农村地区应探索生活垃圾管理模式,因地制宜,就近就地利用或者妥善处理生活垃圾。

对于公众关注的处罚问题,《条例》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未按分类规定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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