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肇庆市2020年第三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复核发现问题及处理意见的通报
市生态环境局各分局,各相关单位和人员:
为贯彻落实环评“放管服”改革要求,强化环评文件审批业务指导和事中事后监管,切实提高环评文件编制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9号,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等规定,我局组织对2020年4月1日至9月30日各县(区)审批的22份建设项目环评评价文件开展技术复核。现将复核发现的问题和处理意见通报如下:
经复核,《肇庆南玻节能玻璃有限公司南玻集团节能玻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等19个环评文件编制基本符合环评技术导则及相关规范要求,不存在质量技术问题。《四会市承昌旺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新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等3个环评文件编制存在重大技术问题。10月26日,我局将已查明的有关事实和拟作出的处理意见分别告知3家编制单位和3名编制主持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收到申辩材料,视为无意见。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9号)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二条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计分办法(试行)》(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38号)第七条、第二十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上述存在质量问题的环评文件相关的3家编制单位及3名编制主持人予以通报批评和失信记分;对3家建设单位予以通报。具体问题及处理意见等详见附件。相关单位和人员对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本通报之日起60日内向生态环境厅或肇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通报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环评文件存在问题的上述3家建设单位应切实履行项目生态环境保护责任,预防或者减轻项目不良生态环境影响。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应进一步提高审批工作质量,加强对环评文件编制的监督指导,针对复核发现的问题,加强项目后续环境监管,督促建设单位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项目建设对生态环境产生重大影响。
附件:肇庆市2020年第三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复核发现问题及处理意见
肇庆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11月9日
附件
肇庆市2020年第三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复核发现问题及处理意见
注:本表中所称《监督管理办法》是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所称《记分办法(试行)》是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办法(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