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有价,损害担责。11月10日,记者从市生态环境局召开的新闻媒体通气会上获悉,自2018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在全国范围试行以来,截至目前,青岛全市共启动损害赔偿案件78起,涉案案值约1.2亿元,案件办理数量位居全省前列,在全省首批实现区(市)损害赔偿案件全覆盖。
2019年7月,青岛某机械制造公司违法处置危险废物,对土壤造成损害,市生态环境局莱西分局依法进行立案处罚,对涉嫌环境污染犯罪问题移送公安机关。同时,经莱西市人民政府授权,由市生态环境局莱西分局依法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会同辖区检察机关、公安机关、街道办事处与该公司深入开展赔偿磋商,引导企业充分认识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经一次性磋商,污染企业自愿承担违法后果,主动赔偿650余万元费用,对污染土壤进行了修复。
这是青岛市利用磋商手段成功开展的一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例。为提高案件办理效率和效果,青岛市主动创新,通过具体案例实践,不断丰富磋商手段,对符合提起简易程序的案件,特别是对赔偿义务人主动提高污染治理标准、扩大环境治理修复范围,有明显环境效益的,结合“从轻、免予处罚”案件查处,积极推进适用简易程序办案。
对磋商未达成一致的,根据规定,政府或相关机构及时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诉讼。2019年9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李沧区人民政府起诉被告人刘某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并判决被告赔偿生态环境修复等费用,这是青岛市第一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也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出台后,山东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第一案,对震慑环境违法行为、改善环境质量、倡导公众环境意识以及优化营商环境具有典型示范意义。
从“山东省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申请司法确认案”到“最高法出台《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后山东省首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三年来,青岛市以案例实践为抓手,在体制机制、工作方法等各层面大胆探索和创新,高标准推进改革任务落地见效,形成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青岛经验”,为青岛市持续打好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了助力。
市生态环境局有关负责人表示,经过三年的实践探索,青岛市已初步形成了案件线索排查发现、启动调查、案件办理等各环节有效的工作方法和程序制度,案件办理数量实现了迅速提升,办理质量更加规范,部门联动更加有效,各项工作经验方法不断涌现,损害担责理念已逐步深入人心,为明年改革进入常态化运行、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打下了坚实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