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云南省生态环境厅获悉,近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通过了《昆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将于今年3月1日正式施行。《条例》重点解决政府各部门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的职责分工、企业在大气污染防治中的主体责任以及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大气污染等问题,并明确对大气污染违法行为最高处罚100万元。
据介绍,近年来,昆明市环境空气质量优良率虽然常年保持在98%以上,但随着新型工业化的加快,城乡建设导致的扬尘污染、机动车排气产生的尾气污染、个别工业集中区工业废气污染以及春夏季臭氧污染等问题已逐步显现。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不够稳定,区域性、季节性大气环境问题仍然严峻。
新制定的《条例》以“确保大气环境质量优良”为核心目标,确立了保护优先、规划先行;源头治理、综合施策;合力共治、联防联控;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重点解决政府各部门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的职责分工、企业在大气污染防治中的主体责任以及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大气污染问题等在昆明市大气污染防治中的实际问题,是一部综合性的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分为总则、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和污染天气应对、法律责任、附则。
针对违反大气污染违法行为,提出了具体处罚措施。如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等违法行为,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