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4日,记者从江西省生态环境厅举行2021年2月例行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江西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0年11月25日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党组成员、副厅长舒飞庚在发布会上作主题发布时指出,这是江西省坚持科学治污、精准治污、依法治污,打好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举措,对本省土壤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来说意义重大,标志着江西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进入全新的发展阶段。
《条例》共7章59条。舒飞庚介绍说,《条例》立足对接上位法、立足江西省情、借鉴已有经验、以问题为导向、总结提炼创新实践经验,重点关注建设用地和农用地两个领域, 对未污染土壤和未利用地实施优先保护, 加强污染源头控制, 防止新增土壤污染;对于已受污染土壤, 突出加强土壤的风险管控和修复。可以概括为“五大亮点”和“四个创新”。
亮点一: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土壤污染防治职责。《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防治和安全利用负责。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开展土壤污染防治相关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土壤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亮点二:强化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原则。《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等涉及土地开发利用、保护的规划时应当考虑土壤污染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影响,合理确定土地用途,同时《条例》明确了编制涉及土地开发利用规划时应当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明确对土壤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及相应预防措施。
亮点三:完善分类管理、分级管控机制。《条例》规定省市两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区域土壤污染状况、国土空间规划等划定土壤污染防治重点区域。规定了排污单位、矿山企业、油品设施、农业投入品、畜禽粪污、城乡生活垃圾、废旧物资再利用、企业设施拆除、管控修复活动等不同类型的土壤污染防治要求。
亮点四:细化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措施。《条例》针对严格管控类农用地地块鼓励采取开展社会化治理,对集中连片的,可结合农村土地三权分置,进行土地流转,调整种植结构,规模化种植适宜农作物;鼓励符合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可优先转为农村住宅用地、农村集体经营用地、乡村产业项目用地。针对土壤污染物含量超过风险管控标准的建设用地地块,自然资源部门不得办理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土地变更手续,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权使用人应当开展风险评估,对于风险不可接受的地块应当开展管控修复和效果评估。
亮点五:健全保障监督措施。《条例》规定设立省级土壤污染防治基金,建立社会化、市场化的土壤污染防治机制,鼓励采取土壤修复治理与土地开发相结合的模式。各部门应当建立联动机制,加强土地流转过程中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风险评估工作,防止污染地块不安全利用。
舒飞庚指出,为进一步完善土壤污染防治有关制度,《条例》立足江西省实际,实现了“四个创新”。
一是确定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禁止在居民区和学校、医院、疗养院、养老院等单位周边新、改、扩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周边范围有明确法律依据的,按照规定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划定并公开。
二是建立土壤污染修复工程监理制度。对财政资金支持的土壤污染修复工程应当委托有资质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工程监理。
三是建立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人变更尽职调查制度。规定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人发生变更时,应当协商开展尽职调查,认定土壤污染责任。
四是完善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评估评审制度。对用途拟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用途拟变更的或土地使用权拟收回、转让的,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以及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危废处置场和工业集聚区关停、搬迁的,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发现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几种情形,应当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评估,并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组织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