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2日,依据《天津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市城市管理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商务局联合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天津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全流程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本办法的出台,旨在加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全流程监管,遵循市级统筹、街镇实施的原则,建立生活垃圾分类长效机制,进一步健全天津市生活垃圾管理制度体系。
一是深化明确“四分类”标准。对厨余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作出进一步界定,统一投放容器色标、尺寸,因地制宜区分8类生活垃圾产生源。
二是夯实投放管理责任到人。实行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单位、小区、公共场所、建设场地等均明确直接管理人(单位)为管理责任人,对不能照条款确定责任人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定,责任人按照便捷、环保、安全的原则,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在责任区内执行“定点不限时投放模式”或“定时定点投放模式”。
三是杜绝“混收混运”“先分后混”。明确从事分类收集、运输生活垃圾的单位应取得相应资质,实行密闭化分类收集、分类运输,严禁混收、混装、混运,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工作开展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区城市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收集、运输监督检查。
四是推进分类处理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可回收物交由资源化企业进行回收利用,厨余垃圾采用生化处理等方式进行资源化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有害垃圾由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的专业单位执行安全处置,其他垃圾采用焚烧等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理,确保天津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100%。
同时,《办法》指出,天津市单位和个人均应增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自觉遵守国家和本市生活垃圾管理规定,依法履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