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节能环保网 » 固废处理 » 危废处置 » 正文

安徽合肥四部门联合出手!开展三个月危废污染专项整治!

日期:2021-04-19    来源:合肥市特种污染物管理中心

国际节能环保网

2021
04/19
14:27
文章二维码

手机扫码看新闻

关键词: 危险废物 危废污染 废旧蓄电池

根据省有关部署,为坚决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遏制非法收集、转移和利用处置,推动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废铅蓄电池规范回收利用,近日,合肥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公安局联合印发《关于开展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废铅蓄电池等危险废物专项整治的通知》,决定开展为期三个月的专项整治。

此次整治范围包括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废铅蓄电池产生单位(包含但不限于工业企业、汽车4S店、机动车维修企业、报废机动车拆解企业、电动自行车销售和维修企业及个体户、铅蓄电池销售单位);持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废铅蓄电池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主要工作开展分为动员部署、排查整治、巩固提升三个阶段。

此次专项整治突出“五查”:一查产废单位是否将产生的危险废物交由有资质单位收集、贮存、利用、处置;二查是否按照规范要求如实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三查是否在安徽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中申报危险废物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四查是否按照要求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涉及跨省转移的,是否履行审批手续;五查贮存条件是否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和《废矿物油回收利用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 607)等相关标准要求。

目前,专项整治进入排查整治阶段。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将结合本地实际,会同交通运输、商务、公安等部门,按照省厅部署对辖区内涉废矿物油、废铅蓄电池单位摸底排查,突出“五查”要求,建立问题清单,依法调查处理,督促、指导相关单位按时完成整改。

关于废铅酸蓄电池

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环境管理的告知书

近年来,随着铅蓄电池、机油市场应用的扩大,废铅酸蓄电池、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的产生量逐年增加,违法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废铅酸蓄电池、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时有发生,造成环境污染,涉嫌违法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为维护生态环境安全,加强社会治安管理,特告知如下:

一、废铅酸蓄电池、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明的危险废物,其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必须遵守国家、省市有关危险废物的管理规定。

二、废铅酸蓄电池、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的产生单位(个人),应将废铅酸蓄电池、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提供或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收集、贮存、利用、处置。

三、从事废铅酸蓄电池、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应持有生态环境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四、运输废铅酸蓄电池、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的,应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并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

五、无资质而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废铅酸蓄电池、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的,或将废铅酸蓄电池、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资质的单位或个人的,由生态环境部门、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鼓励社会各界积极举报违法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废铅酸蓄电池、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行为。

举报电话:生态环境部门 12369

公安机关110

合肥市生态环境局 合肥市交通运输局

合肥市商务局 合肥市公安局

法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四)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

(五)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

第一百一十四条 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二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

(三)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堆放、利用、处置的;

(四)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9月1日施行)

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7年1月1日施行)


返回 国际节能环保网 首页

能源资讯一手掌握,关注 "国际能源网" 微信公众号

看资讯 / 读政策 / 找项目 / 推品牌 / 卖产品 / 招投标 / 招代理 / 发新闻

扫码关注

0条 [查看全部]   相关评论

国际能源网站群

国际能源网 国际新能源网 国际太阳能光伏网 国际电力网 国际风电网 国际储能网 国际氢能网 国际充换电网 国际节能环保网 国际煤炭网 国际石油网 国际燃气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