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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大保护六项重点措施

日期:2021-06-18    来源:西双版纳网警巡查执法

国际节能环保网

2021
06/18
1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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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长江流域保护 流域污染排放量 环境污染

"共抓长江大保护"是庞大复杂的系统工程,在科学认知长江生态环境问题的基础上,应当深入研究和探索创新"共抓长江大保护"顶层设计与实施路径规划、科学支撑与理论引领、关键工程技术措施选择、系统监测评价体系构建、价值实现方法路径探索、市场化运行机制创新、立法保护与监督、创新合作平台建设等一系列重大关键问题,这些问题共同组成了"共抓长江大保护"的体系框架,直接关系到这一历史伟业的最终成功。

各级地方政府作为推动地方经济发展的重要主体之一,其发展理念、保护理念的差异,直接决定着生态保护的实践行动和效果。长江经济带生态大保护首先要求11个省市政府及其下级政府,在地方发展中,要遵循流域生态的系统性、完整性和连续性,跳出生态保护中“一亩三分地”的狭隘观念,树立整个长江流域“一盘棋”的全局意识和整体保护意识,实现上下游、左右岸、山湖水田的综合保护。

尽管我国长期以来高度重视长江流域的生态保护工作,但依然面临着生态保护的碎片化问题(包括地域碎片化、部门碎片化、专业碎片化等),致使一些跨省市交界区域上下游左右岸、水陆交界区域等往往成为生态污染的重灾区和矛盾高发区,严重影响着整个流域生态保护的效果。根据美国田纳西河、英国莱茵河、北美五大湖区等的有益经验,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的跨界体制建设,需要构建一套真正实现跨地域、跨部门、跨层级的治理体制,如借鉴田纳西河流域管理局模式,可以设立横跨中央部委和省市政府、有权威的“国家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管理局”或“国家长江流域生态保护委员会”,统筹协调全流域的生态建设与保护工作。为了确保机构的权威性和有效性,有必要同步制定出台专门的法律法规,为全流域生态保护治理提供强有力的法制保障。

一方面,在环境保护和排污治理上,统一划定沿江生态控制区范围,制定沿江省市统一的国家标准,最大程度地降低污染排放量,从源头上遏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另一方面,依托生态环境部及新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对全流域的各类生态违法行为,制定实施统一的执法标准,进行垂直管理,杜绝地方政府的干扰。

数据库建设和信息交换共享,是互联网时代跨域治理的基本要求和重要支撑。为此,一是在国家层面,实行统一常规化监控和监测,构筑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数据库,为沿江所有省市县政府开放数据,为国家和地方的生态保护与治理决策提供科学依据。二是在地方层面,构筑沿江各省市生态保护数据和信息联动、互通、共享的平台和渠道,尤其是应做到使生态违法企业和个人的信息,在沿江所有省市县之间共享,形成生态违法失信人的跨地域联动惩戒机制,遏制生态违法犯罪的跨地域转移。三是通过信息数据共享,构筑一体化的跨区域生态应急联动机制,实现生态危机的联合防范和快速化解,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生命和财产的损失。

一方面,在加大政府投入的基础上,创新生态融资方式,引导广大社会资金积极投入生态保护领域,设立具有稳定收益的长江流域环境保护基金,为全流域的生态保护重点工程、重点产业、重点项目等提供充足的资金保障。另一方面,在实现保护标准统一的基础上,精准核算,建立健全上下游生态利益补偿机制,消除上游地区因严格的生态保护而带来的经济发展方面的损失,抑制区域差距、消除区域矛盾。

在长江经济带生态大保护中,社会力量的作用不可忽视。为此,一是可设立长江经济带生态大保护年度论坛,沿江省市轮流坐庄举办,汇集全流域、国内外政府官员、专家学者、企业家、社会组织等,共商共议大保护之策略,以便营造氛围,达成社会共识。二是培育以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为己任的各类社会组织、民间组织、企业家组织、媒体组织等,帮助政府处理生态保护中的棘手问题,提供有助于生态保护的公益性服务和产品,形成全社会生态共建共治共享的良好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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