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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赣州市生态环境局 赣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赣州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日期:2021-07-07    来源:赣州市政府网

国际节能环保网

2021
07/07
1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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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生态环境 环境保护 环境治理

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局,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蓉江新区分局,各县(市、区)财政局:

为进一步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依法打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赣州市生态环境局、赣州市财政局印发了《赣州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赣州市生态环境局 赣州市财政局

2021年7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赣州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生态环境监督管理,严厉打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和《关于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的指导意见》(环办执法〔2020〕8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任何个人和单位依法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举报人姓名、身份、居住地、单位及举报情况等相关信息予以保密,维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举报人)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反映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统称被举报人)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举报、属申诉案件的举报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控告方的举报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奖励举报和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实行属地管理,由市、县(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举报:

(一)电话举报:12369、12345;

(二)微信公众号举报:“12369环保举报”;

(三)来信来访举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指定地点;

(四)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公布的其他举报途径。

第六条 举报下列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

(二)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

(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四)未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污染物处理设施的;

(五)非法转移危险废物或者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

(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

(七)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擅自开工建设或者未依法执行“三同时”即投入生产或使用的;

(八)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的;

(九)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

(十)未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备案,非法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转移、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

(十一)其他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第七条??举报下列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属于重大举报事项:

(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二)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3倍以上,或者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10倍以上的;

(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方式逃避监管、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四)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的;

(五)及时举报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有效避免了环境重大污染事故发生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举报事实经核查不属实或举报内容难以确定的;

(二)举报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已被有关部门立案或者调查的;

(三)举报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在限期治理或限期整改期内的;

(四)匿名举报,无法获得举报人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的;

(五)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利用掌握的环境违法信息,指使他人举报的;

(六)举报人为生态环境系统工作人员及其配偶、直系亲属的;

(七)举报人自愿放弃获得奖励的。

第九条 根据举报事实的确凿程度和举报人的配合情况,将举报分为三个等级。

(一)一级举报。认定违法事实完全清楚,已直接掌握现场物证、书证并可协助现场查办活动,举报情报与查办事实完全相符;

(二)二级举报。认定有违法事实,已掌握部分现场物证、书证并可协助查办活动,举报情报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

(三)三级举报。尚未对违法事实进行直接核实,但已取得部分重要证据,仅提供查办线索,不直接协助查办活动,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大致相符。

第十条  对举报人根据不同情况,依据举报等级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当次处罚金额的大小,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属于一级举报的,按不高于当次处罚金额的4%给予奖励;属于二级举报的,按不高于当次处罚金额的3%给予奖励;属于三级举报的,按不高于当次处罚金额的2%给予奖励。

(二)对于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尚未给予罚款处罚的案件,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举报等级分别按不超过该类违法行为处罚上限的4%、3%、2%给予奖励。

(三)属于重大举报事项的,按照前款奖励标准的200%确定奖金。

(四)举报人举报时为被举报人在职工作人员的,按照前款奖励标准的200%确定奖金。

(五)每起案件的举报奖励金额不超过20万元。

如果同时符合上述(三)(四)项奖励标准,按照其中一项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申请奖励举报人的程序:

(一)根据举报人举报线索查办的案件已结案,行政处罚措施已依法实施,罚没款已全部上缴国库。

(二)生态环境执法部门负责提出奖励标准、奖励金额并提出奖励意见,负责提供案件调查、行政处罚、移送司法机关行政(刑事)拘留等相关书面材料。

(三)生态环境举报受理部门应在案件结案后30个工作日内核实举报材料、举报人身份等信息,告知举报人奖金领取程序,填写《赣州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审批表》,将登记受理、调查审核及奖金发放等材料整理归档,并向财务部门提出资金申请。

(四)生态环境财务部门负责奖金发放。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向市级生态环境部门提出资金申请,由市生态环境局财务部门按季统一向市财政局申请资金。奖金发放须严格执行财政资金支付管理规定,采取银行转账方式。

第十二条 举报人须在接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奖励通知后的30个工作日内,由举报人或者其指定的受托人携带真实有效的身份证、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等身份证明和银行账号等材料到指定地点办理领奖手续。

委托他人代领奖金的,应当提供经公证的委托证明、举报人身份证明及受托人身份证等有效证件。

举报人要求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四款发放奖金的,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工作证明材料。

逾期未办理领奖手续或者由于举报人提供的联系方式有误导致30个工作日内无法联系到举报人的,视为举报人放弃奖励。

第十三条 对同一案件举报人只能奖励一次,不得重复奖励。对同一违法行为多人举报的,按受理时间奖励最先举报者。两人及以上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照一案进行奖励,由登记的联系人领取奖金,奖金由举报人自行分配。对同一案件,举报人向多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举报时,奖励资金由承办案件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认定和发放。

第十四条  市县两级奖励举报人员的经费由市级财政安排,在生态环境部门提出申请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审核无误下达奖励资金,资金的使用及发放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五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奖励资金申报和发放的管理,建立健全责任制度,严肃财经纪律。及时退回未发放的奖励资金,任何人不得截留、挪用。一经发现,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核发奖金后,应当将有奖举报的登记、受理、调查、审核及奖金发放等材料整理归档,建立有奖举报奖金核发管理档案。

第十七条 举报人应对所举报的事实负责。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进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权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生态环境保护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

(二)对举报人或举报情况敷衍了事,没有认真核实查处的;

(三)因工作失职造成泄密的;

(四)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五)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第十九条 生态环境宣传部门应公开本行政区域举报方式、途径和相关要求,主动做好宣传工作。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赣州市生态环境局、赣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施行。

赣州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审批表

举报人姓名
身份证
联系电话
银行账号
开户行
举报内容
举报时间
调查处理情况(行政处罚情况)
奖励标准
及依据
建议奖励金额(大写)
案件经办人
举报受理人
(签名)(签名)
分管信访
领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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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执法
领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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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财务
领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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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领导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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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本表一式三份,一份留存举报受理部门、一份留存财务部门、一份留存财政。举报内容和调查处理情况等内容较多的,可另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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