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做好2022年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
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申报的通知
湘发改地区〔2021〕583号
各市州发改委、省直管县发改局:
按照国家发改委工作部署和我委关于非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要求,为做好我省2022年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专项投资计划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项目储备
1、项目类型。主要包括河道(湖库)水环境综合治理、饮用水源地治理和流域可持续发展工程。其中,河道(湖库)水环境综合治理、水源地治理和流域可持续发展工程可包括的建设内容及合理工期要求详见附表(附件2和3,如有调整,以正式文件为准)。
2、项目前期。申报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投资管理的各项规定,切实履行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和规划选址与用地审批等前期工作程序,确保投资计划一经下达即可投入项目建设。新开工项目应于2022年6月底前开工,已开工项目投资完成率不超过50%,续建项目应完成已下达的投资任务。各申报项目应按照要求提交资金申请报告及综合信用承诺书等相关材料(资料清单参考附件5)。
3、地方配套。国家安排的中央预算内投资属于补助性质,各市州对于下达投资计划的项目负主体责任,要结合财政承受能力、政府投资能力和本地区建设需求,根据中央补助标准和地方建设资金落实情况,认真审核资金筹措方案,新开工项目资金到位率应至少达到15%,续建项目累计到位金额要比投资计划累计下达额高10%以上。脱离当地实际、地方建设资金不落实的项目不得申报。
4、项目要求。申请2022年重点流域水污染治理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应为单体项目,需在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中予以推送(项目“辅助标识1”请填写2022年重点流域)。原则上每个县(市、区)申报项目个数控制在2个以内。
二、投资计划编报要求
1、报送投资计划。请严格按照国家发改委印发的《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管理办法》要求选择项目、申报计划,经审核后,于8月27日17:00前,以正式文件向我委申报2022年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投资计划。其中,涉及非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申请的,应由市州人民政府出具资金申报文件,并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和资金来源等提出审核意见。申报文件需注明“经认真审核,所报投资计划符合我市(州)财政承受能力和政府投资能力,不会造成隐性负债”。2022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申报表应从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生成,并作为投资计划申报文件附件一并报送。
2、填报投资绩效目标。按照要求,国家发改委将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绩效管理,适时组织评价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请申报2022年投资计划时一并编报绩效目标(附件1)。
3、填报基础信息表。国家发改委将按照项目类型及合理造价(合理造价应占项目总投资50%以上)对项目可申报中央资金限额进行测算,请申报投资计划时编报基础信息表(附件4,不随文上报,电子版以市州命名发送至281627964@qq.com),将项目建设规模分解至符合要求的具体内容。
三、全面落实项目单位和监管单位“两个责任”
1、落实项目单位建设管理主体责任。在申报投资计划时,应逐一明确每个项目的项目单位及项目责任人,并随投资计划申报文件一并报送。项目责任人应为项目单位的相关领导。项目单位作为责任主体单位,项目单位负责人作为项目责任人,要加强项目管理,积极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确保投资计划下达后及时开工建设,定期通过重大建设项目库及时准确报告项目进展情况,保障项目按期建成发挥效益。
2、落实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在申报投资计划时,应明确每个项目的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经其认可后随投资计划申报文件一并报送。监管责任人应为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的相关领导。项目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对项目申报、建设管理、信息报送等履行日常监管直接责任,监管责任人应及时掌握项目进展情况。
联系人:李麦收,89991526/18570010097
附件:1、2022年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绩效目标表
2、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项目类型及项目合理造价估算标准表
3、项目建设合理工期表
4、2022年重点流域水环境投资计划申报项目基础信息表
5、申报项目资料清单(参考)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8月2日
附件1
2022年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
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绩效目标表
专项名称 | 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专项 | ||||
申报地方或单位 | |||||
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 | |||||
总体目标 | |||||
绩效指标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指标值 | |
实施效果指标 | 产出指标 | 建设污水处理能力 | 万吨/日 | ||
建设污水提标改造能力 | 万吨/日 | ||||
建设中水回用能力 | 万吨/日 | ||||
建设污泥处理能力 | 吨/日 | ||||
建设污水管网长度 | 公里 | ||||
建设垃圾处理能力 | 吨/日 | ||||
建设垃圾收运能力 | 吨/日 | ||||
建设渗滤液处理能力 | 吨/日 | ||||
清运垃圾量 | 万吨 | ||||
清理底泥量 | 万立方米 | ||||
建设生态护岸长度 | 公里 | ||||
建设人工湿地面积 | 平方公里 | ||||
建设生态隔离带面积 | 平方公里 | ||||
建设护栏长度 | 公里 | ||||
建设生态沟渠长度 | 公里 | ||||
建设生态步道长度 | 公里 | ||||
效益指标 | 带动其他投资 | 万元 | |||
满意度指标 | 地方满意度 | ≥ % | |||
绩效指标 | 过程管理指标 | 计划管理指标 | 投资计划分解用时 | ≤ 个工作日 | |
“两个责任”按项目落实到位率 | ≥ % | ||||
资金管理指标 | 中央预算内投资支付率 | ≥ % | |||
总投资完成率 | ≥ % | ||||
项目管理指标 | 项目开工率 | ≥ % | |||
超规模、超标准、超概算项目比例 | ≤ % | ||||
监督检查指标 | 审计、督查、巡视等指出问题项目比例 | ≤ % |
注:
1、“带动其他投资”是指2022年投资计划除中央预算内投资以外的其它投资。
2、除“产出指标”反映的是该项目整体完成绩效目标以外,其他各项指标反映的是该项目2020年投资计划完成绩效目标。
3、“投资计划分解用时”应在20个工作日以内。
4、“两个责任”按项目落实到位率、中央预算内投资支付率的指标值分别不得低于100%、60%。
5、超规模、超标准、超概算项目比例和审计、督查、巡视等指出问题项目比例的指标值分别不高于10%、1%。
附件2
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项目类型及项目合理造价估算标准表
表1 河道(湖库)水环境综合治理工程合理造价估算标准表
建设内容 | 城镇污水处理、提标 | 污水管网 | 垃圾收运 | 河道湖库 | 污染底 | 人工湿地 | 生态 | 生态隔离带 | 生态 |
改造和中水回用 | 垃圾清理 | 泥清理 | 护岸 | 沟渠 | |||||
估算标准 | 见表4.1、4.2 | 170 | 8万元/ | 500万元/ | 60万元/ | 1500万元/ | 100万元/公里 | 300万元/ | 30万元/公里 |
万元/公里 | (吨/日) | 万吨 | 万立方米 | 平方公里 | 平方公里 | ||||
建设规模限额 | 40万吨/日 | 75公里 | 700吨/日 | 10万吨 | 150万方 | 6平方公里 | 40公里 | 20平方公里 | 50公里 |
表2 城镇饮用水水源地治理工程合理造价估算标准表
建设内容 | 污水管网 | 垃圾收运 | 河道湖库 | 污染底泥清理 | 人工湿地 | 生态护岸 | 生态隔离带 | 护栏 | 生态沟渠 |
垃圾清理 | |||||||||
估算标准 | 170万元/公里 | 8万元/ | 500万元/万吨 | 60万元/ | 1500万元/ | 100 | 300万元/ | 6万元/公里 | 30万元/ |
(吨/日) | 万立方米 | 平方公里 | 万元/公里 | 平方公里 | 公里 | ||||
建设规模限额 | 75公里 | 700吨/日 | 10万吨 | 150万方 | 6平方公里 | 40公里 | 20平方公里 | 50公里 | 50公里 |
表3 生态廊道等流域可持续发展工程合理造价估算标准表
建设内容 | 城镇污水处理、提 | 污水管网 | 垃圾收运 | 河道湖库 | 污染底泥清理 | 人工湿地 | 生态护岸 | 生态隔离带 | 生态 |
标改造和中水回用 | 垃圾清理 | 步道 | |||||||
估算标准 | 见表4.1、4.2 | 170 | 8万元/ | 500 | 60万元/ | 1500万元/ | 100万元/公里 | 300万元/ | 120万元/公里 |
万元/公里 | (吨/日) | 万元/万吨 | 万立方米 | 平方公里 | 平方公里 | ||||
建设规模限额 | 40万吨/日 | 75公里 | 700吨/日 | 10万吨 | 150万方 | 6平方公里 | 40公里 | 20平方公里 | 80公里 |
表4.1 污水处理工程合理造价估算标准表
建设内容 | 污水管网 | 污水处理(万元/(万吨/日)) | ||||||||||||||||||
县级及 | 地市级 | 0.2万吨/日以下 | 0.2-0.5万吨/日(含0.2) | 0.5-1万吨/日(含0.5) | 1-3万吨/日(含1) | 3万吨/日及以上 | ||||||||||||||
以下 | 0.1以下 | 0.1-0.2 | 0.2-0.3 | 0.3-0.4 | 0.4-0.5 | 0.5-0.6 | 0.6-0.7 | 0.7-0.8 | 0.8-0.9 | 0.9-1 | 1-1.25 | 1.25-1.5 | 1.5-1.75 | 1.75-2 | 2-2.5 | 2.5-3 | 3月4日 | 4以上 | ||
估算标准 | 170 | 7600 | 7200万元 | 6400 | 5600万元 | 5200万元 | 4800万元 | 4400万元 | 4000万元 | 3900万元 | 3800万元 | 3600万元 | 3300 | 3000 | 2800万元 | 2600万元 | 2400万元 | 2100万元 | 2000万元 | |
万元/公里 | 万元 | 万元 | 万元 | 万元 | ||||||||||||||||
管网长度限额 | 50公里 | 75公里 | 15公里 | 15公里 | 25公里 | 50公里 | 75公里 |
表4.2 污水处理工程合理造价估算标准表
建设内容 | 污水提标改造和中水回用 | 污泥处理 | |
50吨/日以下 | 50吨/日及以上 | ||
估算标准 | 1100万元/(万吨/日) | 40万元/(吨/日) | 30万元/(吨/日) |
表5 垃圾处理工程合理造价估算标准表
建设内容 | 垃圾填埋场 | 渗滤液处理 | 垃圾收运 | |
100万方以下 | 100万方及以上 | |||
估算标准 | 50万元/万立方米 | 20万元/万立方米 | 10万元/(吨/日) | 8万元/(吨/日) |
注:
1、河道(湖库)水环境综合治理、城镇饮用水水源地治理和流域可持续发展工程应包括2个以上的类型建设内容;
2、生态隔离带主要是在河流湖库堤坝之外,种植乔木、灌木和草本等植物,形成相对连续具有一定隔离功能的生态屏障,对直接排入河流湖库的水污染物形成系统拦截;生态隔离带与河流湖库的距离原则上最大不超过3公里;
3、生态沟渠主要是对农田排水沟渠进行适度底泥清理,通过种植具有吸磷吸氮功能的植物等措施,削减通过沟渠排入河流的污染物;
4、护栏主要是对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进行防护;
5、生态步道主要是在河道(湖库)周围具有生态旅游开发条件的乡村或需要开展生态廊道建设的城市重点区域修建步道,并结合实际对步道两侧进行合理绿化,增强流域可持续发展能力。生态步道与河道(湖库)的距离原则上最大不超过2公里;
6、雨水管网、中水管网、特种工业污水处理、垃圾封场、垃圾焚烧发电、河湖连通、堤坝建设等类型项目不予以支持;
7、污染底泥清理主要是对污染较为严重的底泥(总氮平均浓度在1000mg/kg以上和总磷平均浓度在420mg/kg以上)进行清理,须提供水务部门或环保部门出具的污染底泥情况报告。
附件3
项目建设合理工期表
项目总投资 | 合理建设工期 |
≤0.3亿元 | 1年 |
>0.3亿元,且≤1亿元 | 2年 |
>1亿元 | 3年 |
附件4
2022年重点流域水环境投资计划申报项目基础信息表
序号 | 项目 | 所属流域 | 总 | 建设规模 | 是否位于市(地、州)城区 | 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比例 | 投资下达 | 资金到位 | 投资完成 | 本次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万元) | 是否是续建项目 | 是否申报和安排其他中央资金 | ||||||||||||||||||||
名称 | 投资(万元) | 情况 | 情况 | 情况 | ||||||||||||||||||||||||||||
(万元) | (万元) | (万元) | ||||||||||||||||||||||||||||||
污水处理(万吨/日) | 污水提标改造(万吨/日) | 中水回用(万吨/日) | 污水管网(公里) | 污泥处理(吨/日) | 垃圾收运(吨/日) | 垃圾填埋处理(吨/日) | 垃圾填埋库容(万立方米) | 渗滤液处理(吨/日) | 河道湖库垃圾清理(万吨) | 污染底泥清理(万立方米) | 生态护岸(公里) | 人工湿地建设(平方公里) | 生态沟渠(公里) | 生态步道(公里) | 生态隔离带(平方公里) | 护栏(公里) | 备注 | 合计 | 其中,中央预算内 | 合计 | 其中,中央预算内 | 合计 | 其中,中央预算内 | |||||||||
1 | 项目1 | |||||||||||||||||||||||||||||||
… |
注:
1、所属流域应在长江流域、珠江流域中选填;
2、续建项目是指已安排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且再次申请投资计划的项目;
3、不是PPP项目,无需填写PPP招标和合同签署时间。
附件5
申报项目资料清单(参考)
1、资金申请报告(项目单位的资金申请报告);
2、综合信用承诺书;
3、项目可研审批(核准、备案)或初步设计批复文件;
4、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土地使用证、土地转用审批单等);
5、社会风险稳定性评估批复(备案表);
6、环境影响报告的批复(环评登记表);
7、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登记表(节能审查说明);
8、到位资金证明(县级财政部门出具)或银行对账单;
9、项目配套资金承诺(明确除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多少以外,剩余多少资金由地方财政承担或企业自筹。其中,有地方财政出资的项目要明确所报投资计划符合地方财政承受能力,不会造成地方隐性债务,需地方政府或财政部门出具)。PPP项目需提供合同;
10、工商营业执照(法人证书);
11、项目单位或项目法人是否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及工商经营异常名录”说明;
12、项目施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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