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为推进公共机构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进行节能技改,加强节能管理,提升能源利用效率,根据《公共机构节能条例》《贵州省节约能源条例》《贵州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本办法所称合同能源管理,是指公共机构与节能服务公司签订节能服务合同,委托其提供用能诊断、项目设计、项目融资、设备采购、工程施工、设备安装调试、人员培训、节能量保证等节能服务,并从节能效益中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合同费用的节能模式。
第二条(合同分类)
合同能源管理类型主要包括节能效益分享型、节能量保证型、能源费用托管型,以及包含两种类型的混合型等类型。
(一)节能效益分享型是指由节能服务公司负责提供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所需资金、项目实施和全过程服务。在合同期内节能服务公司与公共机构按照合同约定比例分享节能收益,合同期满后设备和节能收益归公共机构所有。具体节能项目的投资额不同,节能效益分配比例和节能项目实施合同年限将有所不同。?
(二)节能量保证型是指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所需资金由公共机构或节能服务公司提供,也可由双方共同提供,由节能服务公司实施节能改造,节能服务公司保证承诺节能量。项目实施完毕,经双方确认达到承诺的节能量,公共机构向节能服务公司支付合同约定的相关费用(如服务费、投资及合理利润等),如达不到承诺的节能量,由节能服务公司按合同约定向公共机构赔付全部未达到节能量的经济损失。
(三)能源费用托管型是指在合同期内,公共机构委托节能服务公司进行能源系统的节能改造和运行管理,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能源托管费用,节能服务公司通过提高能源效率降低能源费用(扣除新增的管理费用),并按照合同约定拥有全部或部分节约的能源费用。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本省各类公共机构采用节能效益分享型、节能量保证型和能源费用托管型等方式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鼓励各级各类公共机构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节能改造。
第三条(职责分工)
省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负责指导、协调、推进、监督全省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具体管理工作,由省机关事务局负责实施。
省机关事务局负责指导、协调、推进省级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
省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推进各自管理范围内的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
各市县级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负责指导、协调、推进本区域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
第四条(对象及方式)
公共机构建筑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优先考虑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技改:
(一)单位建筑面积综合能耗未达到同类公共机构建筑合理用能指南相应标准;
(二)建筑用能设施设备系统,如空调、锅炉、照明、动力、数据中心机房等,能效水平低于同类设施设备系统一般能效水平;
(三)采用太阳能、空气能、地热能等能源节约与循环利用的新技术、新产品进行技术改造;
对办公建筑分散于多个区域的公共机构,可以采用多区域联动方式,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对有多家单位合署办公的办公建筑,可以由其中一家单位牵头实施或由多家单位共同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鼓励公共机构在新建建筑项目中,以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中央空调、照明系统等安装工程,或由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公司对新建建筑的能源系统实施能源托管。
第五条(预算安排)
能源管理合同期内,公共机构的能源费用根据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认定及有关合同约定的基准核定。根据能源管理合同支付节能服务公司的费用支出由公共机构在公用经费或相关项目经费中统筹解决,按照国家现行会计制度有关规定进行列支。能源费用(含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支出)及支出原则上不应超过实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上一年度能源费用支出。合同能源管理费用应当包含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的工程管理、施工监理、投资监理及方案编制、评估验收等费用。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公共机构的能源费用根据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重新核定。
第二章 项目认定
第六条(项目申报)
公共机构在计划实施节能改造项目时,对符合合同能源管理实施条件的项目,应当填写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申报表,将相关项目信息报送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条(项目储备)
省机关事务局会同省有关部门根据省级公共机构报送的项目申报表,编制省级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计划表,建立省级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储备库。
各市县级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应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建立本区域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储备库。纳入市县级储备库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应报省机关事务局备案。
第八条(协同推进)
省机关事务局对纳入省级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储备库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根据实际情况督促推进项目实施,并会同省有关部门对纳入省级储备库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提供政策指导。
市县级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应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对纳入市县级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储备库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给予政策扶持与指导。省机关事务局应对市县级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推进工作给予指导。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九条(前期评估)
公共机构在启动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政府采购之前,应邀请节能专业机构对项目技术方案、成本核算、基准能耗量和费用、预计节能量和费用以及合同期限等进行评估。
成本核算是指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的方案编制、设施设备购置、投资监理、施工监理、工程管理、评估验收、运行维护等所有投入费用的核算。
基准能耗量是指经第三方节能服务机构严格测算核定,科学反映公共机构项目实施前年度能耗实际水平的能源消耗值。
节能量是指在满足与基准能耗测算时建筑用能工况、用能人数、业务承载情况、气候条件等保持基本不变的前提下,通过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带来的相对于基准能耗的能源消耗减少量。
第十条(政府采购)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行政府采购,由公共机构按照省政府发布的《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以合同能源管理期内预计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总费用,确定具体采购形式和采购方式。
为保证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顺利实施,公共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项目周期,组织政府采购并签订合同。
涉密项目的政府采购,按照涉密项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合同签订)
公共机构和节能服务公司应参照国家有关合同能源管理技术规范要求,细化合同条款,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合同标的、合同期限、基准能耗及计算方式、节能量及节能量调整核定方式、服务费用支付方式等专项条款内容,及时签订合同。
采用集中办公或合署办公的公共机构,可以委托物业服务公司作为合同第三方参与项目实施。
公共机构作为业主单位应统筹协调节能服务公司与物业服务公司的权利义务关系,做好预算编制、项目申报、项目管理等工作,并督促物业服务公司按照合同约定,配合做好项目的现场管理及物业服务保障等工作。
节能服务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根据公共机构及物业服务公司的现场管理要求,推进项目实施。
第十二条(项目施工)
节能服务公司应根据合同约定,按照计划组织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项目各方应签订安全责任书或协议书。
施工管理过程中,各单位应加强风险防范,科学管理,文明施工,保证安全质量。
第十三条(项目监理)
公共机构可以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聘请工程监理等专业机构进行项目监理。
第十四条(竣工验收)
公共机构和节能服务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组织项目验收,并进行相关专业技术培训。
第四章 运营管理
第十五条(运营保障)
能源管理合同期内,公共机构应按照合同约定,督促物业服务公司做好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的运行维护工作。
节能服务公司在项目验收前,应组织对物业服务公司有关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确保项目及物业正常运行。
第十六条(应急处置)
能源管理合同期内,节能服务公司应定期组织项目环评及项目风险源评估。发现任何影响项目安全稳定运行的事项,节能服务公司应尽快解决,物业服务公司配合做好工作。对业主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按照合同有关约定处理。
第十七条(项目移交)
能源管理合同执行完毕后,节能服务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公共机构移交项目,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档案等资料。
第五章 节能量认定
第十八条(资质要求和职责)
根据项目需要,合同双方应经协商,共同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节能服务机构进行节能量核定,并在合同签订时予以明确。
对申请政府财政资金奖励项目的节能量认定方法和程序,按照相关规定进行。
第十九条(基准能耗计算原则)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基准能耗根据项目实施前一至三年能耗数据核算,以能反映项目年度实际用能情况为标准,并按照实际能源单价换算相应的年能耗费用。
新建建筑的基准能耗,由节能服务公司根据项目的工程设计方案采用能耗模拟的方式进行测算,该工程设计方案应符合国家及省最新要求,测算结果应由第三方节能服务机构进行检验评估。
第二十条(节能量调整核定方法)
对于因建筑运行工况、用能人数、业务承载情况、气候条件发生重大变化,造成实际节能量与预期节能量存在较大差距,可以合同中约定的节能量调整核定方式,对节能量进行核定。若未在合同中约定相应调整方法的,可委托合同约定的第三方节能服务机构参考《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节能量核定导则》进行节能量核定。
若合同双方对节能量核定结果存在异议,可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节能费用支付)
公共机构和节能服务公司应根据国家和省相关政策要求,在合同中约定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费用支付条件及支付方式。
第二十二条(维护保养等费用支付)
能源管理合同期内,项目的维护保养等费用支付,由合同各方按照合同约定方式执行。
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项目的维护保养等费用支付,由公共机构、节能服务公司、物业服务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
第七章 国资管理
第二十三条(国资处置)
对项目实施前涉及原有设施设备等国有资产处置的,按照省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做好相关资产处置工作。
第二十四条(国资入账)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国有资产,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应按照国家及省相关规定,无偿赠予公共机构,公共机构应及时将资产登记入账,并按规定做好接收资产的后续管理工作。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参照情况)
公共机构合同节水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办法解释)
本办法由省机关事务局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解释。
第二十七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