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丽江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丽江市漾弓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办法〉的决定》
2021年7月18日,市人民政府代市长苏永忠签署丽江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公布《丽江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丽江市漾弓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办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为方便各县(区)、各部门贯彻落实《决定》,更好地理解执行《决定》,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修改的必要性
2021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以下简称《保护法》)正式实施,对长江流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以及长江流域各类生产生活、开发建设活动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漾弓江是金沙江右岸一级支流(非重要支流),属于《保护法》调整范围。《丽江市漾弓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于2020年,公布于2021年1月29日,施行于2021年3月1日,《保护法》应增加为《办法》的制定依据和处罚依据,同时,为落实司法部、市人大常委会的审查意见建议,需要对《办法》部分条款作修改,进一步使《办法》相关规定与《保护法》精神、原则、规定相一致。因此,有必要对《办法》部分条款作修改。
二、起草过程及征求意见情况
根据《丽江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关于〈丽江市漾弓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办法〉的备案审查意见的函》和司法部备案审查电话建议,市司法局及时组织相关人员在进一步学习《保护法》的基础上,结合备案审查意见建议,对照《办法》相关条款规定进行认真分析研究后确定了修改条款和内容,并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决定》(送审稿)。
三、修改的内容
修改的内容主要有四项:
一是将《保护法》作为《办法》的立法依据和处罚依据,在《办法》第一条中的“根据”和第三十四条中的“依照”后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二是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中的“鼓励”删除,使“开展水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成为“媒体”责任。
三是将《办法》第十八条中的“、擅自引进外来物种”修改为“以及养殖、投放外来物种或者其他非本地物种种质资源”,使其与《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禁止在长江流域开放水域养殖、投放外来物种或者其他非本地物种种质资源”规定相一致。
四是由于“新增重点水污染物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尚未下放州(市),因此,删除《办法》第三十三条中的“,并由有关部门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水污染物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内容。
按照丽江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决定》自2021年7月18日起施行。《丽江市漾弓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办法》根据《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