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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德宏州大气污染防治举报奖励办法(暂行)

日期:2021-08-13    来源:德宏州生态环境局

国际节能环保网

2021
08/13
1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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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大气污染防治 生态环境 大气污染环境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社会监督,鼓励公众积极参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云南省生态环境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云环发〔2020〕25号)《德宏州“12369”环保举报热线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举报人)通过有关渠道向负有大气污染防治职能职责的有关部门举报本州行政区域内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环境违法行为。

负有大气污染防治监管职责的部门公职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新闻媒体及其从业人员举报大气污染环境违法行为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级相关部门依法及时对投诉举报件进行调查处理。

第四条 对符合规定的举报行为,州环境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给予举报人相应的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有奖举报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举报人应提供相应的涉嫌违法行为及发生地地址等基本信息;

(二)举报人提供的线索属首次举报,并事先未被生态环境部门掌握或查处;

(三)新闻媒体尚未曝光的;

(四)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的;

(五)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五条 经查证,属于虚假举报、恶意举报等情形,并因此给被举报对象造成损害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举报人的相应责任。

第六条 对以下情形进行举报的,举报线索经有关部门调查属实,奖励举报人人民币200元:

(一)各禁燃区内使用高污染燃料设施使用或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

(二)建筑施工及拆迁工地内未采取工地100%围挡、物料堆放100%覆盖、出入车辆100%冲洗、施工现场主要道路100%硬化、拆迁工地100%湿法作业、渣土车辆100%密闭运输等六项扬尘防治措施,存在扬尘污染的;

(三)主要道路冲洗保洁措施落实不到位,路面积尘、灰带明显,产生扬尘污染的;

(四)渣土车、农用车、运输车辆违规运营的;

(五)城区有露天焚烧树叶、垃圾、木材及其他杂物,村民违规在田间地头露天焚烧秸秆的;

(六)餐饮企业、烧烤店、流动摊贩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产生油烟污染的,在禁止的区域摆设露天烧烤摊点的;

(七)露天矿山未落实扬尘防治措施的;

(八)道路周边、国土储备等闲置土地裸露面易产生扬尘且未采取覆盖等扬尘防控措施的;

(九)生产企业涉嫌违规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十)其他大气污染环境违法行为。

第七条 举报奖励原则上仅限于实名举报,匿名举报人如有举报奖励诉求的,在提供能够辨别其举报身份信息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应当给予奖励。

同一违法行为有多人举报的,奖励最先、真实举报人;联合举报的,奖金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举报人同时举报多项违法行为的,对举报人累计奖励。

第八条 违法行为被查处后,发现同一主体再次实施违法行为的,在30日内向受理或办理机关再次举报的,受理或办理机关应当落实举报情况,但不再给予举报人奖励。

第九条 举报人可以拨打“12369”环保热线或通过信访部门、有关部门等途径举报大气污染环境违法行为。

第十条 各级环境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采取电话、邮箱、信函等方式通知举报人领取举报奖励;举报人应当在被告知奖励决定之日起30日内,由本人凭有效身份证明到指定地点领取。委托他人代领的,受托人需同时持有举报人授权委托书、举报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举报人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放弃奖励。

第十一条 州直相关主管部门接到举报转办件或直接接到举报人举报的,经受理调查处理符合奖励条件的,由受理部门向州环境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奖励申请,经审核合格后,发放奖金;县直主管部门及乡镇受理调查处理符合奖励条件的,县直主管部门及乡镇向县级环境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奖励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州环境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发放奖金。

第十二条 受理部门应当做好举报线索及奖励工作的汇总统计工作,并建立健全以下举报奖励台账:

(一)举报受理记录或者交办单;

(二)举报人有效身份凭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有效身份凭证等;

(三)举报奖励申请、审批、奖励通知、奖励发放和领取过程中形成的材料等;

(四)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各级各部门的相关工作人员在处理大气污染环境违法举报的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一)未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故意透露线索给他人举报以获得奖励,或在举报受理、查处过程中推诿拖延、通风报信或者泄露举报人个人信息的;

(二)在工作中对被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或违规发放、截留、挪用奖励资金的,依法依规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四条 奖励资金纳入州级财政预算,资金的使用由财政部门进行监管。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州环境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暂行1年,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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