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9日,从浙江省生态环境厅获悉,《浙江省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近日出台,规定了正面清单企业的纳入、移除条件及程序,明确对正面清单企业实施差异化监管。《办法》将于2021年10月1日正式实施。
据悉,《办法》的出台,是继续统筹做好疫情防控、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迫切需要。
《办法》规定,为体现优化执法方式,鼓励守法经营,生态环境部门对于正面清单企业与普通企业相比实施差异化监管措施。例如,对正面清单企业的检查以非现场方式开展,原则上不进行各类形式的现场检查,但因群众信访举报、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等确需现场检查的情形除外;对正面清单企业按需开展帮扶,做到有需要有服务,无需要不干扰;对正面清单企业审慎采取查封、扣押和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措施等。
浙江明确,正面清单有效期为3年,并设定如下6个筛选条件:符合“三线一单”要求;环境信用为“B”及以上等级;两年内未发生突发环境事件;两年内未因生态环境违法受到行政、刑事处罚,且五年内未发生恶意偷排(含倾倒固体废物)、篡改台账记录、自动监测数据造假、逃避监管等严重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环保手续齐全、环境管理规范、污染防治设施齐备且正常稳定运行;严格落实生态环境部门有关污染源自动监控、工况监控等的有关规定。
此外,该省还明确了正面清单企业严重违法的惩处措施,正面清单企业存在恶意环境违法行为的,要依法从严从重处罚,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及时移出正面清单,列为“双随机、一公开”特殊监管对象,并向社会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