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县凌水湿地生态治理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申请批复义县大凌河凌水湿地保护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的请示》(义凌水发〔2019〕1号)收悉。辽宁省水利工程建设技术审核中心对建设方案进行了技术审查,并形成了审查意见。该项目未经许可,已建设完成并投入使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现补办涉河项目审批手续,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义县大凌河凌水湿地保护建设项目涉大凌河工程基本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你单位应按照辽宁省水利工程建设技术审核中心审查意见执行。
二、工程运行期间,你单位应自觉接受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防汛主管部门监督检查,主动配合河道整治、堤防加固等水利工程建设和维修养护及管理活动。
三、你单位应根据工程实际编制度汛方案和应急预案,报锦州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批准,严格按批复要求组织实施,并严格落实防汛责任制和有关责任人,切实加强调度管理,确保工程、游人和管理人员等防洪安全。出现应急情况时,你单位应按照当地防汛指挥机构要求做好有关工作。若因管理不善等造成的一切不良后果均由你单位自行承担。
四、本批复仅适用河道及涉河建设项目防洪安全方面,你单位应同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强制性国家标准等要求。
五、由锦州市水利局负责组织对项目区现有建筑物、构筑物等进行全面核对,对于不在本次批复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等一律依法予以拆除,并恢复河道原貌。同时,要进一步强化河道管理保护工作,杜绝未批先建情况发生。
辽宁省水利厅
2021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