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生产经营单位:
按照《广州市黄埔区应急管理局 广州开发区应急管理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不带储存)告知承诺审批实施细则(试行)》,本行政审批机关就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不带储存)行政审批事项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无储存设施)的依据为: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条。
二、申请条件
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单位应当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业,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等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二)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其他从业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经安全生产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合格。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五)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三、提交的材料
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申请人应当根据申请类型提交相应材料:
(一)申请危险化学品经营(不带储存)许可告知承诺书(纸质版或电子扫描版);
(二)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纸质版或电子扫描版);
(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纸质版或电子扫描版);
(四)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复制件或电子证照)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纸质版或电子扫描版);
(五)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或电子证照);
(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复制件或电子证照);
(七)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制件或电子证照)。
四、承诺的效力
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后,经审核符合条件的,行政审批机关1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监督和法律责任
区应急管理局作出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准予决定后15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单位实施事中事后监管,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现场核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要求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视为作出虚假承诺,根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的规定,申请人作出虚假承诺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申请人作出虚假承诺取得行政许可的,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同时列入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告知承诺失信人名单,报送至区信用办,并按规定进行公开,相关企业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许可方式。
申请人达到法定条件前,不得从事相关经营活动。否则,区应急管理局将依法进行查处,涉及其他违法犯罪问题的,移交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广州市黄埔区应急管理局 广州开发区应急管理局
2021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