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发〔2021〕4号)精神,建立健全自治区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现提出以下具体措施。
一、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生产体系
(一)推进工业绿色升级。
推动工业行业绿色化改造,对标国家或同行业先进标准,重点对火电、钢铁、电解铝、铁合金、电石、铜铅锌、化工、建材等高耗能行业重点用能企业实施节能改造;在钢铁、煤化工、羊绒纺织、食品加工、生物制药等高耗水行业全面实施工业节水改造;在火电、钢铁、焦化、水泥、玻璃等高排放行业实施超低排放技术改造。
推行产品绿色设计,围绕提升能源资源利用效率和清洁生产水平,以促进全产业链和产品全生命周期绿色发展为目标,以标杆引领、示范带动为路径,继续创建一批绿色产品、绿色工厂、绿色园区、绿色供应链,制定一批自治区级重点行业绿色制造地方标准,构建高效、清洁、低碳、循环的绿色制造体系。
大力发展再制造产业,推动产业链向下游延伸、价值链向中高端攀升,加强再制造产品认证与推广应用,引领工业绿色发展。扩大绿色示范覆盖面,打造一批制造业绿色转型升级的示范标杆。
建设资源综合利用基地,深入推进乌海市大宗固废综合利用基地和托克托、乌拉特前旗工业资源综合利用基地建设,促进工业固废综合利用。选择有基础、有潜力、产业集聚和示范效应明显的地区,合理布局、突出特色,加强体制机制和运行管理模式创新,积极争取列入国家大宗固废综合利用示范基地和骨干企业试点范围。
全面推行清洁生产,落实《内蒙古自治区清洁生产审核实施细则》,依法在“双超双有高耗能”行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引导企业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继续深化“散乱污”工业企业排查整治,推进自治区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加强工业生产环节危险废物管理,完善危险废物全过程动态环境监管体系。
(二)加快农牧业绿色发展。
鼓励发展生态种植、生态养殖,加快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地理标志农产品认证管理。发展生态家庭牧场和牧民合作社,落实畜牧良种补贴政策,推动标准化生产和草原品牌培育。
发展生态循环农业,推进兴安盟、巴彦淖尔市等农业循环经济示范建设。提高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水平,推进畜禽粪便资源化利用重大工程建设。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以兴安盟、通辽市、赤峰市、巴彦淖尔市等玉米、向日葵、小麦、水稻等粮食主产区为重点,坚持农用优先原则,加大秸秆还田力度。加强农膜污染治理,以开鲁县、五原县、杭锦后旗等为重点,依托国家废旧地膜回收利用示范县项目,推进地膜及农资包装废弃物的减源、回收、利用示范。
实施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行动,确保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健全耕地保护补偿制度,推进退化耕地综合治理。
发展林业循环经济,探索林业+产业模式,实施森林生态标志产品建设工程,组织开展森林生态标志产品认证。推动阿拉善盟、巴彦淖尔市等地区通过梭梭林嫁接肉苁蓉、白刺嫁接锁阳等方式,发展林下经济,实现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双赢。
大力推进农业节水,推广高效节水技术。在粮食主产区扩大膜下滴灌、浅埋滴灌、微灌等高效节水灌溉面积。鼓励开展屠宰废水等农牧产品加工废水无害化处理和循环利用。推行水产健康养殖。实施农药、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和产地环境净化行动。落实禁渔制度,依法加快养殖水域滩涂统一规划。
推进农牧业与旅游、教育、文化、健康等产业深度融合,加快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以河套—土默川平原农业主产区、西辽河平原农业主产区、大兴安岭沿麓农业产业带、呼伦贝尔—锡林郭勒草原畜牧业产业带等农牧主产区为重点区域,推进农牧业、农畜产品加工业、生物质能产业、农牧废弃物循环利用产业、高效有机肥产业、休闲农牧业等多种产业循环链接和集成发展。
(三)提高服务业绿色发展水平。
促进商贸企业绿色升级,培育一批绿色流通主体,在推进绿色购物中心创建的基础上,逐步向超市业态延伸,组织企业积极创建绿色商场,培养绿色商场评审员队伍。
规范发展闲置资源交易,加强再生资源回收和旧货(消费品)流通管理,支持分享经济发展,有序发展出行、住宿等领域共享经济。
加强信息服务业绿色转型,合理有序控制新建数据中心规模,新建数据中心必须达到绿色数据中心建设标准。推动引进数据中心建设项目,探索建立数据中心统计调度制度和绿色运营维护体系。
推进会展业绿色发展,推广相关绿色标准,引导自治区党政机关境内办展使用绿色、环保、可反复使用的材料。推动汽修、装修装饰等行业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原辅材料。
倡导酒店、餐饮等行业不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积极推广一次性塑料可替代品,鼓励和引导全区宾馆、酒店等场所在明确收费价格的前提下,通过设置自主购买机、提供续充型洗洁剂等方式提供相关服务。
(四)壮大绿色环保产业。
积极申报国家绿色产业示范基地,促进环保产业向园区集聚、环保服务向中心城市集中、工业园区向生态园区转变。引导龙头企业主动发起、中小型创业企业积极参与,构建特色产业生态系统。
加快培育市场主体,鼓励设立混合所有制公司,实施企业梯次培育,遴选培育产业链领航企业、龙头骨干企业。引导中小企业聚焦主业增强核心竞争力,大力培育“专精特新”企业,打造一批细分行业和细分市场领军企业、单项冠军和“小巨人”企业。
推行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合同节水管理,积极推广乌海经济开发区海南工业园区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等模式,探索开展以环境治理效果为导向的环境托管服务。进一步放开石油、化工、电力、天然气等领域节能环保竞争性业务,鼓励公共机构推行能源托管服务。
(五)提升产业园区和产业集群循环化水平。
科学编制产业园区开发建设规划,严格准入标准,完善循环产业链条,推动形成产业循环耦合。重点建设呼包鄂全区产业研发中心和装备、产品与综合服务业生产基地,建设包头、乌兰察布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废旧装备清洁回收处理、城镇废弃物回收处理及资源再生利用产业园区,加快建设绿色建材生产基地、农牧业节能节水技术综合利用基地。
持续推进开展园区循环化改造的内蒙古托—清经济开发区、鄂托克经济开发区等园区绿色高质量发展,提高经济环境效益,扩大示范效应。以国家园区循环化改造示范试点为引领,按照“空间布局合理化、产业结构最优化、产业链接循环化、资源利用高效化、污染治理集中化、基础设施绿色化、运行管理规范化”的要求,推动其他各类产业园区实施循环化改造。
推动公共设施共建共享、能源梯级利用、资源循环利用和污染物集中安全处置等。立足现有产业基础,加快形成多种能源协同互补、综合利用、集约高效的供能方式。健全危险废物收运体系,推进重点工业园区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废铅蓄电池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废矿物油收集网络等试点建设。
(六)构建绿色供应链。
鼓励企业开展绿色设计、选择绿色材料、实施绿色采购、打造绿色制造工艺、推行绿色包装、开展绿色运输、做好废弃产品回收处理,科学评估重点产品全生命周期环境影响,实现产品全周期的绿色环保。
重点在乳品、肉类、羊绒、医药、电子电器、机械制造等行业选择一批代表性强、行业影响力大、经营实力雄厚、管理水平高的龙头企业,建立以资源节约、环境友好为导向的采购、生产、营销、回收及物流绿色供应链体系。
配合国家开展绿色供应链试点创建工作。鼓励行业协会通过制定规范、咨询服务、行业自律等方式提高行业供应链绿色化水平。
二、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流通体系
(七)打造绿色物流。
积极调整运输结构,发展多式联运,继续落实“公转铁”货运增量要求,加快铁路专用线建设,推进铁路进入大型工矿企业和物流园区。依托呼和浩特和阿拉善高新区的“物流联盟”、满洲里公路口岸国际物流贸易综合体、乌兰察布—二连浩特陆港型国家物流枢纽示范工程等物流项目,以东部盟市为重点,融入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的大循环体系,积极打造“一带一路”物流大通道。
加强物流运输组织管理,加快相关公共信息平台建设和信息共享,发展甩挂运输、共同配送。推广绿色低碳运输工具,淘汰更新老旧车辆,大力推动城市物流车电动化。促进邮政快递绿色发展,支持邮件快件包装绿色化、减量化,支持邮政快递企业推广应用可循环包装产品,推动新能源、清洁能源车辆在全区邮政快递业的使用。
鼓励发展智慧仓储、智慧运输,推动建立标准化托盘循环共用制度。支持物流企业构建数字化运营平台,培育一批具有较强竞争力的现代流通企业,推进数字化、智能化改造和跨界融合,加强标准化建设和绿色发展。
(八)加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
优化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多证合一”,鼓励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发展“互联网+回收”模式。立足呼包鄂榆城市群和乌兰察布地区,建立以城带乡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促进呼包鄂乌再生资源协同利用和处置。
推进垃圾分类回收与再生资源回收“两网融合”,依托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创建标准化的可回收物分类投放点,鼓励配备智能化回收设施,全面、准确掌握各类可回收物产生数据。
加快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引导企业利用互联网、物联网技术,建立逆向回收体系。鼓励企业采用现代信息技术实现废物回收线上与线下有机结合,培育新型商业模式,打造龙头企业,提升行业整体竞争力。
完善废旧家电回收处理体系,推广典型回收模式和经验做法。加快构建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推进呼和浩特、包头、通辽、赤峰等区域性物流枢纽建设自治区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示范试点。加强废纸、废塑料、废旧轮胎、废金属、废玻璃等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培育产业链条及龙头企业,提升资源产出率和回收利用率。
(九)建立绿色贸易体系。
积极引导支持企业发展绿色贸易产品,鼓励绿色产品企业多元开拓国际市场。
发挥外贸专项资金的导向作用,对绿色贸易产品企业培育自主出口品牌、设立境外营销网络、开展国际市场认证等方面给予支持。
深化绿色“一带一路”合作,拓宽节能环保、清洁能源等领域技术装备和服务合作。
三、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消费体系
(十)促进绿色产品消费。
加大政府绿色采购力度,扩大绿色产品采购范围,逐步将绿色采购制度扩展至国有企业。
加强对企业和居民采购绿色产品的引导,倡导绿色消费理念,开展绿色产品消费教育宣传活动。推动电商平台设立绿色产品销售专区。
加强绿色产品和服务认证管理,完善认证机构信用监管机制。推广绿色电力证书交易,引领全社会提升绿色电力消费。严厉打击虚标绿色产品行为,有关行政处罚等信息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内蒙古)和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信用信息平台。
(十一)倡导绿色低碳生活方式。
倡导节约粮食,坚决制止餐饮浪费行为。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化、资源化,开展宣传、培训和成效评估。在呼和浩特、鄂尔多斯等城市建成区率先开展生活垃圾强制分类示范试点,以城带乡扩大生活垃圾收集覆盖面。
扎实推进塑料污染全链条治理,建立健全塑料制品长效管理机制,分步骤、分领域、分区域,有力有序有效治理塑料污染。推进过度包装治理,推动生产经营者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
提升交通系统智能化水平,一、二类城市全面建成或升级公共交通运营调度管理系统、安全监控系统和应急处置系统,实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公交调度中心全覆盖。一、二类城市实现公交信息服务平台与换乘交通方式信息平台的信息共享。呼和浩特市进一步推进地面公交与城市轨道交通的信息共享以及“一卡通”“一码通”出行等便民服务,积极引导绿色出行。
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整治环境脏乱差,打造宜居生活环境。推进包头市“无废城市”建设试点,开展节约型机关、绿色家庭、绿色学校、绿色社区、绿色出行、绿色商场、绿色建筑等创建活动。
四、加快基础设施绿色升级
(十二)推动能源体系绿色低碳转型。
落实能源消费、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要求,在谋划产业、引进项目时,坚持节能、节水优先,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推进风光等可再生能源高比例发展,重点建设包头、乌兰察布、鄂尔多斯、巴彦淖尔、阿拉善等千万千瓦级风电基地,推进“光伏+生态治理”“光伏+生态修复”项目和基地建设,加快新能源分布式开发利用。
加快大容量储能技术研发推广,大力推进电源侧储能发展,发展新能源基地配套储能项目,建设“风光储一体化”“源网荷储一体化”示范项目,提升电网汇集和外送能力。
促进燃煤清洁高效开发转化利用,严控新增煤电装机容量,淘汰落后煤电机组,转为应急备用和调峰电源,等容量建设大容量、高参数先进机组。积极发展清洁热电联产集中供暖,清洁取暖代替边远地区供热小机组。
提高能源输配效率。加快锡林郭勒盟、蒙西、上海庙等基地外送通道配套煤电电源及送出工程建设,着力提升输电通道利用效率。加快锡林郭勒盟至山东、锡林郭勒盟至江苏、上海庙至山东、扎鲁特至青州特高压输电通道配套新能源送出工程建设进度。在保障存量通道外送电力、电量稳定供应基础上,提升外送电量中清洁能源比重,探索建设纯清洁能源外送通道。
着力优化完善全区电网主网架,坚持分层分区原则,加强各级电网协调发展、高效衔接,在重点城市开展局部电网建设。推进电网智能化建设,推广应用智能作业、智能监测、智能巡视等新技术,加快建设智能变电站。全面巩固提升农村牧区电力保障水平,改造升级农村牧区电网,逐步提高农村牧区电网信息化、自动化、智能化。
加快天然气基础设施互联互通,推进区内互联互通管道建设,实现陕京四线与长呼线、长呼复线等管道互联互通,节约管网资源,充分利用现有管网体系供气,实现区内主要管网互通互保,纳入“全国一张网”。
重点推进碳捕集、利用与封存关键技术突破,推动火电、化工、冶金等行业和地质条件适合地区开展近零碳排放试点示范,并在技术成熟的基础上实现二氧化碳捕集、利用和封存技术的集群化、产业化。
(十三)推进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升级。
按照《“十四五”城镇生活污水垃圾规划》布局,推动城镇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厂网一体化”,建设完备的污水收集与处理系统,逐步提高污水管网覆盖面积与收集能力。加快推进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工程,健全污水接入服务和管理制度,加强沿街、沿河商户排水管理。
加快建设污泥无害化资源化处置设施,鼓励采用厌氧消化、好氧发酵等方式处理污泥,经无害化处理满足相关标准后,用于土地改良、荒地造林、苗木抚育、园林绿化和农业利用。
做好呼和浩特市、包头市全国黑臭水体治理示范城市建设绩效评估,加大其他地级市城市黑臭水体的摸查和防控力度,实现地级以上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长治久清。
实施《内蒙古自治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中长期专项规划(2020—2030年)》《“十四五”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加快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推进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减少生活垃圾填埋处理。
加强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能力建设。鼓励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和自建利用处置设施单位引进国际国内先进工艺和设备。提高水泥窑协同处置有机危险废物替代化石燃料的比率。
提升危险废物集中处置信息化、智能化监管水平,严格执行经营许可管理制度。提升医疗废物应急处理能力,指导医疗机构完善相关减少危害的紧急处理措施。做好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发挥呼伦贝尔市、赤峰市、乌海市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试点带动作用。
(十四)提升交通基础设施绿色发展水平。
将生态环保理念贯穿交通基础设施规划、建设、运营和维护全过程,集约利用土地等资源,合理避让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国土空间,积极打造绿色公路、绿色铁路、绿色航道、绿色空港。推进“公转铁”,加快年货运量150万吨以上工业企业和新建物流园区铁路专用线建设,构建立体互联、优质高效、便捷舒适、智慧安全、生态绿色的公路交通运输体系。加强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加氢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呼和浩特市、包头市新能源汽车示范城市建设。
积极推广应用温拌沥青、智能通风、辅助动力替代和节能灯具、隔声屏障等节能环保先进技术和产品。加大工程建设中废弃资源综合利用力度,推动废旧路面、沥青、疏浚土等材料以及建筑垃圾的资源化利用,鼓励建筑垃圾再生骨料及制品在建筑工程和道路工程中的应用。
(十五)改善城乡人居环境。
相关空间性规划要贯彻绿色发展理念,统筹城市发展和安全,优化空间布局,合理确定开发强度,鼓励城市留白增绿。做好“美丽城市”建设国家试点工作。
增强城市防洪排涝能力。构建科学完备的排水系统,完善雨水系统建设,提升雨水收集与排放能力。全面普查排水管网等设施情况,定期对排水管网进行管道内窥检测,建立城市排水系统信息数据库。重点解决城镇雨水管网排水能力不足与合流制管网改造问题。升级改造城镇现状排水防涝泵站,重点提高低洼地区和下穿式立体交叉道路等城区内涝高风险区域的排水能力。开展城镇排水防涝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到2025年,全部消除历史上城市建成区内出现的严重影响人民生活生产安全的积水点。
开展绿色社区创建行动,将绿色发展理念贯穿社区设计、建设、管理和服务等活动全过程,以简约适度、绿色低碳方式推进社区人居环境建设和整治。
大力发展绿色建筑,扩大绿色建筑标准的执行范围,呼和浩特市、包头市新建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鼓励其他地区扩大绿色建筑实施范围。到2025年,全区城镇新建建筑全部执行绿色建筑标准。鼓励企业发展高星级绿色建筑。结合城市双修、清洁取暖、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等,积极推广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模式。鼓励既有居住建筑开展绿色化改造。
开展乡村评价建设,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因地制宜制定实施方案并精心组织实施,积极推动公众参与乡村建设评价全过程,确保乡村建设评价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加快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整治,深入推进“厕所革命”,推进生活垃圾处理和污水治理、村容村貌提升、乡村绿化美化等行动。探索建立垃圾污水处理农牧户付费制度,完善财政补贴和农牧户付费合理分担机制,推进建立农村牧区卫生厕所长效管护机制。继续做好农村牧区清洁供暖改造、老旧危房改造,打造干净整洁、有序美丽的村庄环境。
五、构建市场导向的绿色技术创新体系
(十六)鼓励绿色低碳技术研发。
组织实施绿色技术攻关,围绕节能环保、清洁能源、污染防治、资源综合利用、碳捕集封存利用、大规模储能、氢能、生态系统碳汇等领域,组织实施一批科技重大专项,集成示范先进技术成果。立足内蒙古实际,面向碳达峰、碳中和重大需求,因地制宜加强基础关键技术攻关和先进技术成果转化应用,加强应对气候变化研究。
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支持企业联合高校、科研院所等建立市场化运行的绿色技术创新联合体,鼓励企业牵头或参与财政资金支持的绿色技术研发项目、市场导向明确的绿色技术创新项目。
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在绿色技术领域培育建设科技创新基地平台,启动自治区级绿色技术创新中心认定工作,加大对绿色技术创新中心的支持力度。
(十七)加速科技成果转化。
积极落实中央财政支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措施,继续实施自治区财政支持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机制,运用市场化手段促进首台(套)绿色技术装备示范应用、重点新材料推广应用。
加强绿色技术成果转移转化服务机构建设,培育一批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市场化、专业化自治区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
支持企业、高校、科研机构设立市场化、专业化绿色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建立绿色技术创新项目孵化器、成果转化基地。
建设内蒙古科技大市场,开设绿色技术转移版块,及时发布绿色技术推广目录,通过市场手段促进绿色技术创新成果转化。
六、完善法规政策体系
(十八)强化法规政策支撑。
完善促进绿色设计、强化清洁生产、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发展循环经济、严格污染治理、推动绿色产业发展、扩大绿色消费、实行环境信息公开等方面制度体系建设。强化执法监督,加强行政执法机关与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的工作衔接配合,加大违法行为查处和问责力度。
(十九)健全绿色收费价格机制。
完善污水处理收费政策,实行城镇污水处理费动态调整、企业污水排放差别化收费,建立与污水处理标准相协调的收费制度。加快构建覆盖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置成本并合理盈利的价格机制,推进污水处理服务费形成市场化,逐步实现城镇污水处理费基本覆盖服务费用。
按照产生者付费原则,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分类计价、计量收费等差别化管理。
完善节能环保电价政策,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继续落实好居民阶梯电价、气价、水价制度。
(二十)加大财税扶持力度。
继续利用财政资金和预算内投资,支持环境基础设施补短板强弱项、绿色环保产业发展、能源高效利用、资源循环利用等。将污染防治攻坚作为财政投入重点保障和优先支持领域,围绕既定的污染防治攻坚战目标,科学测算资金需求,建立有效保障机制,提高环境治理水平。
综合运用财政资金、政策、体制调整等措施,控制园区数量、优化园区布局、完善园区功能、提升园区承载力,明确各类园区发展方向、功能定位和产业重点,重点推动基础设施配套、产业扩容、循环改造和园区升级,实现园区协调发展和差异化发展。
优化服务措施,全面落实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以及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领域减免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有利于绿色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持续优化纳税服务措施,对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内容、办税流程、管理方式等开展多渠道、多平台、多视角宣传辅导。
积极做好能源矿产、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水气矿产、盐的资源税征收工作。做好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落实超采区地下水、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用水水资源税政策。
(二十一)大力发展绿色金融。
继续落实人民银行将金融机构绿色金融评价结果纳入央行金融机构评级的激励措施。配合人民银行总行落实相关绿色金融业绩考核政策,鼓励金融机构支持具有良好环境效益的项目和企业。推动金融机构通过债券市场发行绿色金融债券,支持符合条件的绿色企业或项目通过发行绿色债券或债券融资工具募集资金。督促发债企业定期披露募集资金使用、项目进展以及实现的环境效益等信息,强化对发债企业绿色投融资行为的约束。
探索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绿色金融合作方式,积极推进区域性绿色金融国际合作,助力打造绿色中蒙俄经济走廊。支持区内符合条件的法人金融机构和企业到境外发行绿色债券。吸引国际资金投资自治区绿色债券、绿色股票和其他绿色金融资产。
积极发展绿色保险,督促引导银行保险机构加大绿色金融产品、服务和机制创新,引导机构在绿色金融组织架构建立、绿色金融业绩考评、产品和服务创新方面加大力度。
(二十二)完善绿色标准体系、统计监测和绿色产品认证。
完善绿色标准体系建设,重点开展高耗水行业(火力发电、氯碱、食品发酵)节水型企业标准体系,以及电解铝、生物制药等工业节能诊断标准体系建设,不断提升能源利用和管理水平。
通过“认证行政监管系统”,加强对从事绿色产品认证机构活动的监管,规范绿色产品认证活动。
加强对节能环保、清洁生产、清洁能源等领域的统计监测,健全相关制度,强化统计信息共享。
(二十三)培育绿色交易市场机制。
完善排污权交易相关制度体系,探索建立排污权二级市场。
建立健全用能权交易机制,指导盟市在完成“双控”目标的前提下,将高耗能项目全部纳入用能预算管理,将优先用能要素向高质量发展项目倾斜。
进一步完善用水权交易机制,在重点区域进一步探索实施灌区节水改造建设及水权交易,全力推进盟市间水权转让,实现引黄灌区“提质、增效、节水、压超”目标。
完善碳排放权交易机制,做好重点控排企业排放数据核算与核查,开展发电行业企业分配额分配与清缴履约、碳市场相关能力建设、温室气体排放信息披露等工作。
做好绿色权属交易与相关目标指标的对接协调,加快建立初始分配、有偿使用、市场交易、纠纷解决、配套服务等制度。
七、组织落实
(二十四)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其作为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内容,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压实工作责任,强化督促落实,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保质保量完成各项任务。
(二十五)强化统筹协调。充分发挥自治区循环经济厅际联席会议制度作用,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强化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按季度调度工作开展情况,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及时总结好经验好模式并加以推广。
(二十六)营造良好氛围。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加强绿色低碳循环发展宣贯工作,大力宣传取得的显著成效,积极宣传先进典型,适时曝光破坏生态、污染环境、严重浪费资源和违规乱上高污染、高耗能项目等方面的负面典型,为推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营造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