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的批复
泰发改价格〔2021〕233号
泰安市泰阳环保服务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调整泰安市医废处置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泰安市辖区内的一、二、三级医疗服务机构,按上年度统计的实际占用床位数收费,每床每日不超过3.0元;门诊部按就诊患者人数收费,每人次按0.15元收取。
二、泰安市辖区内床位不足20张的以及无床位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服务站(室)、各类门诊部(诊所)等医疗卫生单位,根据就诊人次、规模大小和产生的医疗废物等实际情况按每月最低40元最高150元的标准收取。
三、你公司应当公开收费依据、收费标准、监督电话,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监督;向医疗机构收取医疗废物处置费用时,应当签订处置协议,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收费标准。
四、医疗废物处置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各医疗机构按照规定支付的医疗废物处置费用作为医疗成本,在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时给予合理补偿。
五、本批复自2021年9月1日起执行。
泰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泰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泰安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9月8日